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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06 23:40:47| 人氣1,70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學入門(三十九):從《小青會網友一日遊》談刑法財產犯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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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怡如(交通大學、新竹教育大學、逢甲大學、勤益科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倘若小青抵達台中後,小龍就先駕車帶她到風景區散步聊天,結果散步時遇到二名壯漢脅迫交出財物,他們只好乖乖就範,此二名壯漢係觸犯何罪?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三項規定:「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五項規定:「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因此,二名壯漢係觸犯普通強盜罪。

 

倘若脅迫交出財物的壯漢有三人且持棍棒刀械,則此三人係觸犯何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因此,此三壯漢係觸犯加重強盜罪。

 

倘若小青和小龍在涼亭休息時,一名婦人趁其不注意偷走小青放在椅子上的背包,婦人離開時,小青發現婦人手上拿著她的背包,請小龍幫忙追回,但婦人為脫免逮捕防護贓物,即動手對小龍施暴,該婦人係觸犯何罪?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又根據大法官解釋可知,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中經擬制為強盜罪之強暴、脅迫構成要件行為,乃指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者而言(參見釋字第六三O號解釋)。因此,該婦人係觸犯準強盜罪。

 

倘若小龍心懷不軌,出門赴約前,先從其母(患有重度憂鬱症)之藥袋內,取得由醫院開立給其母服用治療失眠症狀之管制藥物美得眠錠(Modipanol,主要成分為Fluni-trazepam,列屬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第三級毒品)後,將之磨成粉狀滲入向攤販買來的飲料中給小青喝,趁其昏迷中帶到飯店性侵得逞並洗劫財物逃之夭夭,則小龍觸犯何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二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放火者。二、強制性交者。三、擄人勒贖者。四、使人受重傷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以第一項方法(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小龍所為係一行為同時觸犯犯強盜罪而強制性交之罪及以欺瞞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罪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刑法第五十五條),應從一重之犯強盜罪而強制性交之罪罪名論處。

 

倘若小龍只劫色不劫財,則係觸犯何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犯前條之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四、以藥劑犯之者。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以第一項方法(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小龍所為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強制性交罪(以藥劑犯之者)及以欺瞞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罪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刑法第五十五條),應從一重之加重強制性交罪之罪名論處。

 

小龍之所以會如此,主要是因為在網路上經常被女網友騙錢(騙小龍要考證照或父親生病需錢),導致日後產生報復的心態,那些騙他錢的女網友係觸犯何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女網友係觸犯詐欺取財罪。惟詐欺取財罪必須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為手段,倘若女網友並未施用詐術(真的要考證照或真的父親生病需錢),純粹是小龍心軟給錢,則女網友並不會觸犯詐欺取財罪,日後女網友如移情別戀,小龍是否可追回這筆錢,端視其當初給錢係贈與或借貸而定。倘若為贈與,自無法追回該筆錢;倘若為借貸,亦須有證據做支撐,例如是否當初簽有書面契約或口頭借貸有錄音存證或人證等,如果有,即可追回該筆錢,如果沒有,自無法追回該筆錢,除非女網友良心發現願意私下自動歸還。

 

倘若小龍自小青背包所洗劫的財物中,有一張悠遊卡,於是便分別接續數次於不同時間、地點持該悠遊卡在悠遊卡之收費設備刷卡用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此不正之方法獲得無需另付費搭乘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共計二百四十六元,則又觸犯何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因此,小龍係觸犯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

 

倘若小龍自小青背包所洗劫的財物中,有一張金融提款卡,於是便破解密碼輸入ATM後,接續五次,以每次提領新臺幣二萬元方式,提領小青帳戶內存款共十萬元,則又觸犯何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又根據實務見解可知,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其所謂「不正方法」,係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而言,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例如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方式取得他人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等,均屬之(參見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四O二三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四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意見)。因此,小龍係觸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倘若小龍自小青背包中,發現一本小冊子,裡面記有小青網路銀行的密碼,於是回家便打開電腦連線上網,連結到該銀行網站,輸入密碼,自小青帳戶成功轉帳十萬元存入自己的銀行帳戶,藉此製作小青銀行帳戶內存款之虛偽轉出紀錄,而取得小青之財產十萬元,則此係觸犯何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小龍係觸犯以不正方法利用電腦取財罪(違法製作財產權罪)。

 

倘若小龍又對另外一位未成年的女大學生撒嬌要錢(未施以詐術使之陷於錯誤),女大學生因為知慮淺薄被愛迷惑為愛癡狂,於是真的給他三千元,則此係觸犯何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小龍係觸犯準詐欺罪。

 

小龍被女網友騙錢後,除了開始對其他無辜的女網友進行報復行動外,也因先前被騙太多錢而曾經向地下錢莊的小陳借高利貸,則小陳係觸犯何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規定:「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因此,小陳係觸犯普通重利罪。

 

小龍向地下錢莊的小陳借高利貸,小陳如以跟蹤尾隨方式討債,則小陳係觸犯何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立法理由指出,重利被害人遭受不當債務索討,而衍生社會問題之案件,層出不窮,此等行為較諸單純收取或索討重利之行為更為惡劣,危害性亦更鉅。雖以強暴、脅迫、恐嚇、傷害等違法方法索討重利債權,可能該當妨害自由、恐嚇、傷害等罪,惟實務上行為人索討債權之方法未必構成犯罪行為,卻足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或感受強烈之壓力,例如:在被害人住處外站崗、尾隨被害人…等,就此等行為態樣如無處罰規定,不啻係法律漏洞,為遏止此類行為,爰增列本條之處罰規定。因此,小陳會觸犯加重重利罪。

 

倘若失業的小龍,將銀行存摺及提款卡賣給詐騙集團充當人頭帳戶,係觸犯何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規定:「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第三十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因此,小龍會成為加重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

 

倘若失業的小龍,淪為詐騙集團的車手,參與詐騙行為之分工,係觸犯何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規定:「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第二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因此,小龍會成為加重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

 

倘若失業的小龍,假冒檢察官向王老先生詐稱其帳號遭盜用,現被列為詐欺被告遭檢察官偵辦,須先繳納保釋金一百萬,則係觸犯何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規定:「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小龍會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

 

 

 

【附錄:刑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   (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違法製作財產權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加重詐欺罪)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條        

(刪除)

第三百四十一條   (準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二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三條   (準用之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

第三百四十四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   (加重重利罪)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五條

(刪除)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     

第三百四十九條   (普通贓物罪)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第三百五十條        

(刪除)

第三百五十一條   (親屬贓物罪)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紅字部分為法規有修改異動)

 

 

台長: 魷魚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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