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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6 21:03:50| 人氣6,01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學入門(四):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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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陳怡芬 Portia Yi-Fen Chen 攝影

文/陳怡如 Eunice Yi-Ju Chen 撰寫

  (一)概說

  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於施行期間所發生的效果,如以狹義的法律為例,其必須具備以下要件方可成立:

  1.形式要件

  (1)須具備一定的制定程序: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憲法第一七O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條)。

  (2)須具備一定的條文形式: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倘若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尚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第某目(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及第九條)。

  2.實質要件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前段及憲法第一七一條第一項)。

  具備前述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的法律,雖屬制定成立,但未必生效,尚需因是否定有施行期限,而左右其生效的時間點,此則涉及法律有關時的效力。至於生效的法律是否對任何人、任何事、任何地域均生效力,則又涉及法律有關人的效力、有關事的效力、有關地的效力。

  (二)法律的效力

  1.有關時的效力

  (1)因公布施行而生效: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二條)。倘若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四條)。基此,針對一個業已制定完成的法律(狹義的法律),有關其生效的時間點,即可分自二方面探討:倘若有明定自公布日施行者,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倘若特定有施行日期者,則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2)因廢止而失效:經廢止之法律,得僅公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如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三條)。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基此,針對一個業已廢止的法律(狹義的法律),有關其失效的時間點,即可分自二方面探討:倘若僅公布施行日期者,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倘若有特定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3)因停止適用而暫不生效: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法規停止或恢復適用之程序,準用中央法規標準法有關法規廢止或制定之規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九條)。

  (4)惟以上有關法律因公布施行而生效、因廢止而失效、因停止適用而暫不生效,僅為法律共通的效力。另外一種有關時的效力分類,尚可區分為只於平常時期生效適用的法律,以及只於特定時期生效適用的法律,一般法律多屬前者,後者例如戰時軍律等即屬之。倘若同一事件於特定時期同時存在此二種效力不同的法律時,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規範特定時期的特別法即應優先適用於規範平常時期的普通法。

  2.有關人的效力

  針對法律有關人的效力,學說上不外有屬地主義與屬人主義。屬地主義係指法律適用所有居住於本國領域內的人,不論其為本國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屬人主義則指法律適用於所有具本國國籍的人,不論其居住於國內或國外。惟屬地主義之法律不適用於非居住於本國領域的人,以及屬人主義之法律不適用於非具本國國籍的人,就人民權益的保障觀之,均有不足之處,故我國乃採行折衷主義。茲以刑法為例說明如下:

  (1)在屬地主義方面,原則上只要行為人在本國領域內犯罪,不論其是否具有本國國籍,均可適用刑法予以處罰。此可觀諸刑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第四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2)在屬人主義方面,對於某些特殊身分或特殊犯罪,即便行為人的犯罪地不在本國領域內,只要行為人具本國國籍,亦可適用刑法予以處罰。此可觀諸刑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第七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3)至於有關保護主義及世界主義方面,此二者亦屬折衷主義的一種。申言之,保護主義係基於保護本國法益之考量,對於侵害本國或本國人民利益之犯罪,不問犯人為本國人或外國人,行為地在國內或國外,皆可適用本國刑法予以處罰。世界主義係基於保護人類利益之考量,只要其所實施的犯罪屬違反人道或侵害人類利益的行為,不問犯人為本國人或外國人,行為地在國內或國外,亦不問其所侵害者是否為本國或本國人民之利益,皆可適用本國刑法予以處罰。此可觀諸刑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五、偽造貨幣罪。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惟前述有關屬人主義及屬地主義的效力分類,前者係以國籍為標準決定法律有關人的效力(法律效力所及的對象),後者係以地域為標準決定法律有關人的效力,折衷主義則係兼採前後二套標準決定法律有關人的效力。另外一種有關人的效力分類,尚可區分為只於一般身分生效適用的法律,以及只於特殊身分生效適用的法律,一般法律多屬前者,後者例如陸海空軍刑法等即屬之。倘若同一事件於特殊身分同時存在此二種效力不同的法律時,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規範特殊身分的特別法即應優先適用於規範一般身分的普通法。

  3.有關事的效力

  有關事的效力分類,可區分為只於一般事項生效適用的法律,以及只於特別事項生效適用的法律,一般法律多屬前者,後者例如公司法等即屬之。倘若同一事件於特別事項同時存在此二種效力不同的法律時,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規範特別事項的特別法即應優先適用於規範一般事項的普通法。

  4.有關地的效力

  (1)及於全國:法律一般來說均應以適用於全國領土為原則,故其效力應及於全國。

  (2)及於國內特定地區: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力(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五條)。倘若法律有規定以某一特定地區為適用範圍,其效力即僅及於該地區。

  (3)及於國外:誠如前述刑法上的屬人主義所言,對於某些特殊身分或特殊犯罪,即便行為人的犯罪地不在本國領域內,只要行為人具本國國籍,亦可適用刑法予以處罰。此可觀諸刑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第七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此外,亦誠如前述刑法上的保護主義及世界主義基於保護本國法益及全人類利益之考量,對於某些犯罪,不問犯人為本國人或外國人,行為地在國內或國外,亦不問其所侵害者是否為本國或本國人民之利益,皆可適用本國刑法予以處罰。此可觀諸刑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五、偽造貨幣罪。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4)以上情形,針對同一事件,倘若同時存在效力及於全國的普通法,以及效力及於國內特定地區或國外的特別法,同樣亦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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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王海南、李太正、法治斌、陳連順、黃源盛、顏厥安(2006),《法學入門》,台北:元照出版公司。
陳麗娟(2006),《法學概論》,台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陳惠馨(2006),《法學概論》,台北:三民書局。
劉宗榮(2007),《民法概要》,台北:三民書局。
蔡墩銘(2006),《刑法概要》,台北:三民書局。
立法院法律系統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
憲法專業頻道 http://www.freewebtown.com/jyfd/itlll104.htm

台長: 魷魚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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