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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10 07:06:22| 人氣85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由涂醒哲事件再看國會調查權及言論免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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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問,給了立委調查權之後,立委是否就不再亂開記者會?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但是,請問,現在的立法委員記者會有沒有規則?答案是:什麼都沒有。

國會調查當然要依循一定的規則。而且,調查權不是委員的個人權,而是集體權。換言之,必須集體行使,以委員會的名義來進行調查。

國會調查的公正性及權威性,其另外一個好處是,委員會可以簽發傳票,要求證人前來作證,無正當理由,證人不得拒絕,也不可以做偽證。這樣的調查程序是比較莊重的。證人也可以行使拒證己罪的緘默權。

通常,國會進行調查時,並不會影響法院同時進行調查,因為國會調查的目的是立法,法院則是為執法。在美國,證人從國會調查獲得的司法豁免權(immunity)可能對司法調查構成妨害,因此,在豁免的給予上,國會通常會與檢察官進行事先的溝通,規則很複雜,在此不討論。不過,這個制度造成調查權引進國內時,有一定的困難。這等於是「認罪協商」,它的漏洞在日本國會曾經很明顯地被突顯。不過,我現在也暫時不討論。

國會調查本質上是一項政治工具,調查本身不只重在事實的發現,有關調查資訊對公眾的開放、公共意見的對話及形成、引導後續的立法及補救行動、促進施政計畫的有效管理...都有助於公共領域上的福祉。

若是沒有公開聽證會,國會調查還想要達到這些功能幾乎是不可能的。聽證會對於民主政治的示範功能更是不容忽視,數以百萬計的美國家庭在電視上觀看聽證會的進行,也看到了許多歷史鏡頭,如1954年6月的Army-McCarthy聽證會、1957年運輸工會弊案的調查聽證、參議院1960年代的越戰聽證、1970年代的水門案件聽證、1980年代的伊朗-尼游案聽證、1990年代的白水案、1997年總統選舉政治獻金案調查。

這些調查聽證促成新法案的起草,來處理那些被揭發的問題,伴隨著法案本身又是一連串的聽證。有時,個別議員也可以舉辦臨時的、或「非正式」的調查聽證 。

表面上,聽證會是發現事實的手段,透過聽證會,委員會的議員可以獲得立法者所應知悉的資訊。實際上,由於國會工作日漸複雜專業,在聽證會前,幕僚作業及準備工作已經進行了許久,所以這些資訊早已為委員會成員知悉。在準備的過程中,相關人員對於證人名單及聽證內容事先也做過精密的規畫。但是在聽證的過程中,有時還是能發現幕僚人員未發掘的少數資料,因而導致戲劇化的結果 。

聽證也能夠給受調查的人提出他本人辯解的機會,有助於檢察及調查人員的工作。證人通常能獲准提出事先備妥的聲明,由律師陪同出席,並可在聽證會中與律師諮商 。

當然,如果國會議員任意發動調查,除了要受到內部的紀律處分,也會面臨司法訴訟。事實上,必須有案例或立法,才能對濫行調查起實質的嚇阻作用。

此外,行政部門也可以主張行政特權executive privilige拒絕作證,這時候就要依賴協商。行政特權必須由行政首長來行使,也就是說,涂醒哲如果要拒絕作證,必須先報告游錫方方土,說明不能作證的理由,由院長來向立院提出。當然,這個特權必須是合於慣例或法律,而且提出之後造成的政治僵局,往往要由行政部門首長自己承擔、負起政治責任。尼克森當年就是胡亂主張行政特權,最後被法院下令交出白宮錄音帶給國會來進行調查。

至於有了完整的調查權後,立委是否就不會開記者會了?當然不會如此。但是,立委的免責權本來就沒有那麼大。我看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大約十幾個),免責權的範圍是很小的。

原則上,只要立法者是「在正當立法行為(legitimate legislative activity)的範圍中活動」,則他們「不只免於受到相關訴訟結果的影響,也免於為自己辯護的責任 」。

到了1972年的Gravel v. United States 案,法院改把焦點放在「行為」上,區分「立法行為」及其他「政治行為」(political activity)的不同,前者適用言論免責條款的保護,後者則否,並擴大適用保護的對象及於重要幕僚,這是一種因應現代國會實務的作法 。

法院在此案中對於「立法行為」的意義與範圍,嘗試建立較明確的檢驗標準:

此條款的核心是國會內發言及辯論的行為。而條款可擴大解釋到其他事務。議員在委員會或院會中,為考慮通過或拒絕一個議案、提案立法、或處理其他憲法賦予議院管轄之事項時,所運用到的審議及交換意見的程序,該完整程序的任一部分,都在該條款所擴大解釋的範圍之內 。

這個定義有相當的重點是放在「完整程序的一部分」(an integral part)這個觀念上,凡是不屬於這種程序所必須的,就不是立法行為,不受言論免責條款保障。

1972年的Gravel v. United States案,對於之後最高法院有關言論免責條款的解釋方式,造成極大的影響。該案的影響主要在兩個方面,一是為立法行為及政治行為的區分。二是將言論免責條款同等適用於議員及幕僚。判決中對兩者都建立了檢驗(test)的標準。

該案的方法是就同時期的United States v. Brewster 案的方法進一步發展而來,法院將那些並非「本質上是立法的」(legislative in nature)行為挑選出來,這些行為只是國會議員「以官方的地位從事的一般行為」(generally perform [them] in their official capacity) ,就是所謂的「政治行為」。

法院將民事案件中發展出來的受保護的「立法行為」與不受保護的「前行為」或「後行為」之間的區分,應用在刑事案件中。法院認為,議員取得政府機密文件的過程、以及隨後自行安排報告公開(publication)的行為 ,大陪審團均可加以調查。因為兩者都非免責的行為 。

法院指出,「如果為了取得聽證會要用的資料,議員及助理自行扣押人民的財產或是侵入隱私 」,這樣的行為不能受言論免責條款的保障 。「言論免責條款承認,發言、投票及其他立法行為能豁免於責任,其他行為則否。議員或助理(aide)為準備(preparing)或是進行(implementing)立法程序時,均沒有特權違反其他現行的刑事法律 」。

對於「院外散播」的言論免責權也有如下的判例:1970年時,眾議院國內安全委員會就曾經為了一份報告與反戰團體發生衝突。委員會在準備的報告中列出一份名單,記錄某些大學邀請左翼及反戰人士演講及收受捐款的資料。委員會的用意是想藉著這份報告的公開及印行,影響這些學校的校友對母校的捐獻態度。

因此知名的反戰團體ACLU立刻採取法律行動,請求聯邦法院禁止這份報告的公開。地方法院只做了有限的裁定:命令國會的文卷督導(Superintendent of Documents)與印務長(Public Printer)不要印製這份報告或製作任何複本。法院建議國會,如果真有需要,最好是將報告印在「國會紀錄」(Congressional Record)中 。法院當時的做法引起國會的反彈,最後不了了之。

1973年發生類似的Doe v. McMillan 案,由於涉及了學童的隱私,而不是政治行動上的異見,因此結果就不是如此讓國會愉快了。法院認為,雖然議員與幕僚進行的調查位於立法行為的範圍內,但是言論免責條款的保障仍不能打消這個訴訟。

本案中,眾議院哥倫比亞特區委員會授權,對特區中的學校教育狀況進行調查,並且按眾議院的常規公開並印行調查報告。

但是報告中記載了學生的違規行為及姓名,被指為誹謗性、侵犯隱私的行為。學生家長於是對委員會的委員、幕僚以及其他眾議院的職員,包括文卷督導及印務長等人提出控告,請求法院禁止進一步的公開、散播、分發這份報告,直到其這些資料自報告上刪除為止,此外他們並請求損害賠償。

法院區別立法行為,如投票、在院會及委員會的發言、發表報告是在言論免責條款的保護之下。因此議員及委員會幕僚的行為,如進行聽證、準備報告及授權報告的公開,均在言論免責條款的保護之內,進而駁回訴訟中有關他們的部分。

但是法院認為文卷督導及印務長的免責權並不絕對,因為「在合理立法功能要求之外,公開及散播其他可爭訟的資料」的行為,並不受免責條款的保障,所以仍維持對他們的訴訟,而留給後來的審判庭來決定這些被告的行為是否超過這項要求 。

綜上所述,於國會之外公開(publication)或散播(dissemination)報告資料的行為,不在言論免責條款保護之列,因為此非進行正式的立法行為所必要 。

散播報告於院內是受保護的,反之,經由一般管道散播於外者則否。(但該案仍然留下了一些問題:有關法院可否簽發禁制命令的問題,以及議員院內的行為是否絕對免於損害賠償之訴。)

寫了這一大堆,大家應該能了解,真正的言論免責權,它的界限在什麼地方。

至於質詢權,我必須特別說明,在威爾遜擔任總統的時期,美國國會確實考慮過,引進英國國會的質詢制度,甚至由國會對政府進行不信任投票。

雖然這個構想被打消,後來傅爾布萊特仍然考慮過,再度引進質詢制度。

所以,美國國會議員並不認為這兩種權力是衝突的。現在不計較的原因,是因為行政部門的官員必須到國會作證,以爭取立法、授權及撥款。這種作證等於是受質詢。當然,實問虛答的官員就沒有那麼好過,而且還可能涉及偽證,過去也確實有高官遭到起訴、去職。

立法委員無法無天,不是在於權力太多,而是權力未受到合理的規範。這兩者一定要嚴格區分,對後者更要下功夫建立起來。美國歷史上,違反議事規則而被開除的議員不是沒有,所以大家多少都會潔身自愛。

所以,不要去為立委素質感到痛苦。把立法院閹割了,行政部門就會成為暴君。做過民代助理的都知道,行政部門如果要刻意隱瞞什麼,查是很難查出來的。

政客墮落是全民共業,大家一起承受。行政首長及議員,都是人民投票選出來的。依我個人的看法,有時候行政部門比立法部門更加惡劣。

台長: 買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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