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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15:00:00| 人氣1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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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鬧區開車衝撞,撞死路人也無所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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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事實

小蘇與小劉兩派人馬,因金錢糾紛相約石牌某商圈的牛肉麵店談判。小吳應小蘇邀請前往助陣,與小蘇等五人手持球棒等工具毆打小劉。忽然有人大喊:「警察來了!」一群人鳥獸散,小蘇、小吳分別駕車逃離。小劉衝上前阻止小蘇的車離開。小吳見狀,開車加速衝撞小劉,想要以此方式殺害小劉。小劉見狀跳開,倖免於難,但小吳卻因此撞上路人老黃,老黃顱內出血不治身亡。

案經警局移送檢察官偵辦,檢察官認為小吳衝撞小劉部分,構成殺人未遂罪;小吳撞死老黃部分,因為小吳與老黃素不相識亦無過節,沒有殺人故意,應該是構成過失致死罪。檢察官就以小吳一個行為觸犯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起訴,請求法官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271&276

案例評論

我國通說與實務對此案例,確實都如同本案例中的檢察官做如是處理,但從故意、過失的概念來討論,小吳撞死老黃或許也有可能成立殺人罪。

關於刑法上的故意、過失,我國刑法規定在第13條、第14條:

13&14

刑法第13條第2項的故意(稱作「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與第14條第2項的過失(稱作「有認識過失」),條文裡都有「預見」兩個字,「預見」是指行為人可以預料得到他的行為,可能會發生一定的結果。

而「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的過失」的區別,在於:

「不確定故意」的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包含行為與結果,即被害之人、物和發生之事),是抱著容許、任由它發生的心態;

「有認識過失」的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則是抱著確定它不會發生的心態。

本案例中,小吳在人來人往的商場,為了要殺害小劉,駕車高速衝撞小劉,就已經可以預見到他這樣的駕車速度很有可能同時撞死其他人,然而小吳還是這麼做了,任由其他人死亡的結果發生。因此,小吳撞死老黃的行為就很有可能符合殺人的不確定故意,而構成刑法271條殺人既遂罪。(相關文章:未遂與既遂

殺人既遂罪與過失致死罪,兩者的刑度相差甚遠。不知道各位認為小吳的行為是構成一個殺人未遂罪加上一個過失致死罪呢?還是就構成了殺人既遂罪,哪一個會比較妥當呢?

來源法操司想傳媒

@房地產買賣/持分房地產/公設地/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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