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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1 17:00:00| 人氣1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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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與盜用到底哪裡不一樣?@房地產買賣/持分房地產/公設地/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陳總

最高法院 (圖片取自網路)

最高法院在2018年05月03號公告了107年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處理刑法上有關「偽造」及「盜用」的問題,就讓我們來看看吧!

究竟什麼是「偽造」?什麼是「變造」?怎樣又是「盜用」?

在進入正式的解說之前,讓我們來看看最高法院提出的問題,簡單解釋如下:

甲拿乙簽名的A文書影印以後,將簽名剪下來貼在B文書上面,並對外使用而足以造成乙的損害,請問這樣的行為究竟是「偽造」還是「盜用」呢?

看完這樣的題目,相信有人會覺得好像也可以是偽造,也可以是盜用。而實際上,在最高法院的提案內也可以看到這兩種想法。但最終,最高法院決定採取「偽造」的見解,為什麼?

首先,讓我們來釐清一個最根本的問題,那究竟什麼樣的「偽造」、「變造」、和「盜用」在法律上究竟有什麼差別。

所謂的「偽造」,簡單地說就是「從無中生有」。舉例來說,小法有一個用來跟銀行領錢的印章,小操有一天想領小法的錢,於是自己到印章店去刻了一顆一模一樣的印章。此時,小操手上的印章並原先並不存在,而是小操自己、或請人做出來的,為「無中生有」,因此小操在這邊刻一顆印章的行為,就是所謂的「偽造」行為。

而所謂的「變造」,簡單地說就是「原本有的拿來改」。舉例來說,假設今天小操手上有小法開的100萬元本票,小操為了多ㄠ小法一點,於是自己在後面加了1個0。此時,就是改變原本已經存在的本票,法律上會認定是「變造」行為。

至於所謂的「盜用」,則是沒有使用權、或沒被授權使用,而拿「原本就存在」的東西去用。用上面偽造的例子來說,如果小操今天是去拿小法的印章去銀行領錢,由於小法的印章本來就是小法自己刻的,而小操只是在小法不知情的狀況下偷拿來用,在性質上就應該要屬於「盜用」。

而本次決議的問題究竟是「偽造」還是「盜用」呢?最高法院認為關鍵在於這邊的署名究竟是不是真的。最高法院覺得,題目中的甲將乙的簽名影印後,剪下貼在另一份文書上,雖然外觀上來看和乙在原文書上的簽名相同,但實際上並不是乙真正的簽名,因此這樣的行為應該屬於「偽造」,而不是「盜用」。

區分的目的在哪裡?

有些人會有疑惑,在刑法第218條中,針對偽造、盜用都有處罰,那為什麼還要區分是哪一種呢?這個問題必須看到第219條的規定。

刑法第219條說:偽造的印章、印文、署押、不管是不是犯人的都要沒收。但這樣的規定並沒有包括「盜用」。也就是說在前面的問題裡,如果我們認定是「偽造」,那就可以沒收B文書;但如果是「盜用」,就不能沒收B文書。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必須要區分是偽造還是盜用的原因。

最高法院的寫法不太好懂、過程不公開

這次的最高法院決議雖然合理,但有個問題就是並不好懂。

最高法院的決議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會有實質的效果,但是在事實上仍然會很大程度影響到法院在個案上的認定。雖然決議有如此大的效力,但一直以來卻都不太容易讓一般人理解。如果人民無法理解,要怎樣讓人民信任司法呢?

此外,最高法院決議一直以來都沒有公開投票人數及投票討論過程,究竟有多少法官贊成、多少法官有意見,完全無法得知,甚至有人戲稱是「邊吃便當邊決定」。如此不透明的程序做出的決議,卻具有事實上拘束各級法院的效力,究竟要如何讓人信服。

雖然,目前司法院已經有草擬好「大法庭」制度相關修法草案,以取代掉最高法院決議、解決決議過程不透明等問題,但目前這樣的決議形式仍然持續存在。在正式修法通過以前,建議最高法院可以再多想想這些問題,以建立更讓人民信賴的司法。

文章來源:文/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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