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慶山 (淡江大學日本研究所助理教授) 2008/09/19
台灣為何一定要建國?建國就一定要經過「戰爭」嗎?「和平建國」,難道是一個遙不可及的「夢想」?
在回答上述的問題前,我們要先認識,台灣現在究竟是「中華民國」政府實效統治下的一個「省」?或只是別名「中華民國自由地區」,是在聯合國代表「中華民國」的中國唯一合法中央政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口中的「中華台北」?或只是「台灣地區」?
「台灣地區區長」馬英九,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搭乘「中華航空」客機,經由美國訪問巴拉圭與多明尼加,這兩個國家皆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立國際法上的「政府承認」關係。由此可知,「台灣」是否為一個國家?顯而易見的答案是「否定」的。台灣若要成為一個在國際法上的主權獨立國家,就必須要建國。
■ 法制定義 追本溯源
建國,就一定要「戰爭」嗎?我們可以先研究「傳統國際法的始末」,由三個時期來定義。第一階段,是西伐利亞(Westphalia)會議前的「黎明期」;第二階段,是西伐利亞會議到維也納會議的「形成期」;第三階段,則是維也納會議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為止的「展開期」。
黎明期,隨著一四九二年美洲新大陸的發現,與基督教「宗教改革」的發生,為「傳統國際法」揭開序幕。隨著發現新大陸,在西班牙的國勢拓展下,促成斯哥拉哲學的正當戰爭論出現,其中力主須向「美洲新大陸」原住民傳教的是所謂的多米尼加派。多米尼加派中的維多利亞(Fransisco Vitoria,一四八○─一五四六),主張除了保護原住民的基本權利外,亦應承認自然法所說,所有人皆享有的交流與交通的權利,若原住民拒絕進行交流與交通,則視為是對自然法上權利的侵害,得以構成戰爭的正當原因。
■ 和戰之間 法例解決
結果,此說提供了西班牙殖民的合法化論據,符合當時所要求的意識形態機能。其後,將維多利亞等各派的學說集大成、並展開脫離斯哥拉哲學的自然法論,而賦予國際法獨立地位的,是荷蘭被稱為「國際法之父」的格勞秀斯(Hugo Grotius, 一五八三─一六四五)。
格勞秀斯在一六二五年出版的《戰爭與和平之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中,將符合人類社會性向且具有妥當根據的自然法(natural law),和人定法(human law)與神法(diving law)加以區別。這個「基於所有國民或多數國民之意志且擁有拘束力」的自然法,就是萬民法。關於正戰與非正戰的區別,格勞秀斯則藉由「無法克服的無知(ignorantia invincibilis)」理論,嘗試在正當戰爭論的脫離,與當時各君王戰爭間做出現實上的妥協。
此外,格勞秀斯在其一六二九年出版的《自由海論》(Mare Liberum)所主張的海洋自由,也完全符合當時荷蘭東印度公司與葡萄牙壟斷東印度的現實性要求。
■ 國家體系 原則確立
進入形成期,在一六四八年西伐利亞和平會議,結束三十年的宗教戰爭,而產生出主權國家,構成歐洲國家體系(State System)。當時,不斷進行征服戰爭的絕對主義君主國家,隨著商業資本主義關係的開展,經過不斷的革命,逐漸發展出以新興市民階級為主的近代國民國家,其中最著名的,即是一七七六年的美國「獨立宣言」,與一七八九年法國的「人與市民權利宣言」。
有國際影響力的「宣言」,則是一七九五年國民公會中由法國的葛雷哥瓦魯(Abb Grgoire)提出的《國際法宣言案》,明白表示基於各國國民(peuples)的主權、獨立、平等的新國際法關係;同時藉由放棄革命議會所進行的征服戰爭、宣戰必要性與立法權同意方式,因而否定絕對君主制,成為其後國際法展開的先驅。
近代國家形成的傳統國際法中,對傳統理論給予莫大的裨益、有所謂「國際法創始者」或是「國際法學英雄」之稱者,有咫基(Richard Zouche, 一五九○─一六六○)、普芬多魯夫(Samuel Pufendorf, 一六三二─一六九四)、拜因凱魯史虎克(Cornelius von Bynkershoek, 一六七三─一七四八)、沃爾夫(Christian Wolff, 一六七六─一七五六)、法特爾(Emer de Vattel, 一七一四─一七六七)等人。
其中,尤其是普芬多魯夫的自然法思想,將國際法視為是妥當處於自然狀態之國際社會的自然法,為傳統(近代)國際法觀念提供基礎。繼受此一自然法論的,是沃爾夫與法特爾,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是法特爾。法特爾在其一七五八年的《國際法》(Droit des Gens)中,將處於自然狀態的各國家視為是自由、平等、獨立的政治體,導引出國家基本權與不干涉原則。
■ 建國制憲 避戰思考
法特爾雖以市民自由為基礎的國民主權思想為背景,來批判家產國家的思想,以之抵抗絕對君主主義國家,賦予中、小型國民國家享有主權平等地位的理論基礎,但其對於未被合法且有效地使用的耕作用地得以進行先占,此先占論承認殖民地的建設,亦賦予取得殖民地正當化的理論基礎。此外,其對於戰爭的正當性主張,由於獨立國家無法互相成為對手國的裁判者,因此當產生懷疑時,交戰國雙方皆必須認定是具有實定法上的合法性,產生出十九世紀普遍性的無差別戰爭觀。
至於第三階段,由維也納會議到第一次世界大戰止的展開期,則是另一段冗長的故事。但是,我們若由傳統國際法的黎明期與形成期來看,在無神法與自然法概念下的台灣建國,對於「中華帝國」那種採取絕對君主專制體制的共產獨裁統治,對台灣的虎視眈眈,在發達的資本主義社會下,一面追求確保市民自由的制憲運動,一面以展開期的「條約與習慣」國際法原則,追求現代國際法已確立的「和平」建國的歷史事業,是台灣人應該思考與面對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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