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塵者謂如來藏所變現之相分,為意根、意識所緣者。如來藏變現似五塵境之內相分上所生法塵,為意根、意識所緣及意識所變生之帶質境、獨影境之法塵屬色法;與意識所相應法及意識思惟而施設之名相,亦可稱為法塵,屬心法塵。因以依對境來分色、心法塵,如見分對五塵相分境上便依其境生起色法塵;見分不對五塵境,純由見分之所轉生相應之法塵為心法塵故。
《楞嚴經》云:意法為緣生於意識。《瑜伽師地論》、《阿毗達磨俱舍論》亦云:意法為緣生意識。意根,末那識為欲了別外境由五扶塵根緣五外相分,透過五勝義根與如來藏配合,產生相似之五內相分上之法塵,再轉生意識與前五識了別五塵境,因意根與意識不直接緣五塵境,醒時意識需與前五識多分或少分俱起,才能共緣外五塵境,種智稱為五俱意識。如色塵入眼,眼識只能了別青、黃、赤、白等顯色;而意識從中了別長、短、方、圓、高、低等形色及伸、縮、坐、臥等表色與氣質、神韻、幽雅、粗獷等無表色,皆是法塵屬色法。意識緣五塵相分如是起心分別產生遍行、別境、善十一、六根本煩惱、二十隨煩惱、四不定等五十一心所法之法塵,故屬心所有法。
例如:眼見山之色塵,山本身屬性境,因「性境不隨心」,山之本境不被意識心所緣而有所改變其相狀,稱為性境,其餘聲香味觸四塵色境,亦複如是,皆實種所生,性境所攝。眼識只緣山之青、綠等顯色,而意識緣山之山勢高、低、遠、近…等形色,及意識所變生山之壯觀、氣勢等無表色,屬帶質境法塵。帶質境者謂依於性境上所起之法塵境,稱為帶質境。如高峻的山、這座山看起來氣勢雄偉;形容山之高峻、山之氣勢雄偉則屬帶質境,夾帶於性境本質上之質境謂帶質境。
而帶質境又隨七轉識心之起伏而有所改變,如心情好時聽見枝頭上小鳥鳴唱便覺叫聲悅耳;心煩氣噪時聞見小鳥啼叫便覺啼聲吵雜;同樣之小鳥鳴啼聲塵,及同樣之七轉識心,所緣之帶質境便隨心境起伏而有所不同。又帶質境會因比量之判斷產生非量之相分法塵,名曰:『帶質獨影』,是故「以心緣色似帶質,中間相分一頭生」,如於暗夜中腳踩到草繩,誤以為是踩到一條蛇;意識心緣草繩之似帶質相分,便會於意識見分比量思維又生起以為是「蛇」之獨影相分境謂帶質獨影法塵,是故「帶質有覆通情本」。複次意識相應及所轉生施設之名相皆屬法塵範疇謂心法塵。如意識所施設之名相如藝術、天才、和平等;於事理所起意識相應之贊同、反對、悲觀、樂觀、懷疑、態度、觀念等等之不同見解亦是法塵之所函蓋。
再則意識相應及所轉生施設之名相皆屬法塵範疇謂心法塵。如心想未完之事,便覺有「壓力」之心法塵;被人誤會便有「委屈」之心法塵、被人讚美便有「快樂」之心法塵、等等之受蘊法塵相,因受蘊是心法故;又於想蘊及行蘊(意行)但不含身行口行,所起之塵相亦是心法塵。又於事理所起意識相應之贊同、反對、悲觀、樂觀、懷疑、態度、觀念等等之不同見解廣義說亦是心法塵之所函蓋。
至於二禪等至位以上,乃至無色界四空天之定中,及睡夢中獨頭意識,因不觸外五塵,純由意根緣藏識相分,意識於中起了別之內相分亦是法塵,屬定境法塵及夢中法塵,是不依於五塵相分性境上所起之法塵亦稱獨影境,純為見分所變生之法塵境。如意識之憶往前塵,展望未來,思惟推敲亦複如是,是故「獨影唯從見」。乃至於五無心位中──睡眠無夢(眠熟)、無想定、滅盡定、正死位、悶絕中意識已斷,但意根仍緣藏識所生內相分法塵,否則即無法從睡眠、悶絕中蘇醒、定中出定、正死位中捨身。
《楞嚴經》云:縱滅一切見聞覺知,內守幽閒,猶為法塵分別影事。故六識之見聞覺知心縱然滅了,猶有意根緣法塵分別影事。由此更可證知離念靈知仍屬意識層次,尚且到不了意根境界,何況能是真如境界?從狹義說,因意根末那識無證自證分來返觀自己之存在,是故于五無心位中,便無法證知自己正處於五無心位中,要待後來意識現起時才能自知;但從更深細之道種智來說,八個識皆有見相四分;又此非是吾等初學之輩所能了知之甚深唯識種智義理。
我執又名人執,即妄執人有一實在的我體(補特伽羅)。為二執之一,對應的為「法執」。《成唯識論》中,把我執分為俱生我執與分別我執。三科的分類法,要求佛教僧眾從這三方面來觀察世界,旨在破除我執。
《成唯識論》云:然諸我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恆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實我。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為實我。此二我執,細故難斷。後修道中,數數修習勝法空觀,方能除滅。分別我執,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有二種。一、緣邪教所說蘊處界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我。二、緣邪教所說自性等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我。此二我執,粗故易斷。初見道時,觀一切法法空真如,卽能除滅。
《俱舍論》云:依愚之差別,為愚於心所者細別心所而說五蘊,為愚於色法者細別色法而說十二處,為愚於色、心二法者細別色、心二法而說十八界;依根之利鈍,為利根者說五蘊,為中根者說十二處,為鈍根者說十八界;依樂欲之不同,為欲略者說五蘊,為欲中者說十二處,為欲廣者說十八界。即由三科觀察人及世界,依愚夫迷悟之不同情況,破我執之謬,立無我之理。
法執者:謂于諸法中確認有一實法或多實法常住不壞,或者確認外法實有,或者確認“實有外法能被覺知心意識、思量心末那識所觸受”,是故執著種種心外法及心所生法而不能捨,是名法執。
二乘菩提唯在現觀五蘊我、十二處我、十八界我悉皆虛妄上面用心,由是而斷我見與我執;而不能現觀諸法之實相,不能現觀實無外法:不能現觀外法從來不曾被自己覺知心所觸、所知,不能現觀萬法皆是自心如來藏所生所顯之現量,不能現觀萬法皆從自心阿賴耶識中直接、間接、輾轉出生;由是執著心外一切法為實有,或執著“實有心外之六塵法為七轉識所觸受”,故成法執。然而法執之產生者,必定因於對六塵有分別性,因此產生六塵萬法實有之執著,方能成就法執。然而第八阿賴耶識心體,對於六法中一切法,都是從來離見聞覺知,從來都不領受六塵中之苦樂捨受,從來不起六塵法上之識別與思、受等心所法,如何能會有法執?
法執的意思乃是說對於成佛之道所應證得的智慧境界相,還沒有完全了知;也就是對於“一切法都是自心現量”的事實,還沒有具足親證,所以誤認為心外實有一切法能被覺知心的自己所接觸、感受、了知;因此而導致末那識被意識的不如理作意思維誤導,所以執著心外實有六塵萬法,所以成為法執。這個法執的生起和存在,是必須與五別境的慧心所同時同處的;如果沒有別境慧,法執就不能存在,因為佛菩提智所證的是一切種智,證得一切種智時,法執才能斷盡;所以法執的修斷究竟境界,就是親證佛地一切種智的境界。
而這個佛地清淨法界的境界,卻是在三界中的一切無漏有為法上的所有種子(包括無漏有為法的取受性)的具足親證與了知,所以都不是離境界相的;若想要了知佛地的這些境界相,就必須依五別境心所法中的慧心所,才能在因地中漸次修習斷證,直至佛地之時方才斷盡法執。然而等覺以下菩薩之第八識,一向皆只有五遍行心所法,從來不曾有五別境心所法,則第八識是沒有六塵中的慧心所的;而法執的存在與運作,卻是必須有六塵中慧心所,才能相應的;異熟識、阿賴耶識既然從來沒有慧心所,又如何能夠有法執呢?
隨喜雖然沒有福德,但有功德;勸人護持正法、利樂眾生,是有福德也有功德。
若只隨喜而不勸人佈施,只口中歡喜讚歎:“你真是大功德啊!未來果報無量無邊。”這樣心生歡喜而讚歎,也是多少會有功德的。如果去勸請別人佈施,或是勸募錢財來護持正法,則會增加了福德;也就是說,你去勸募來的那一些金額,未來世所得的福報雖然是別人的,但是他們將來要用那個福報時必須要獲得你的同意,所以其中的一部分是屬於你的,因為你在這件佈施善行上用了許多時間與心力。
六道眾生無量劫來累積的業障習氣,最嚴重的是貪、瞋、癡、慢、疑等五毒。而傲慢裏面的嫉妒煩惱,是世出世間修養道德、學問的最大障礙。“隨喜”就是專門對治傲慢與嫉妒的。嫉妒心對自己的傷害最大,對別人是毫無影響。“命裏有時終須有,命裏無時莫強求!”命中所有的,會被別人破壞,那不是命中所有的;命裏有的,任何人都不能破壞、奪取,這是因果定律。古德云:“君子樂得作君子,小人冤枉作小人!”小人天天嫉妒障礙,損自己的德,折自己的福,成就別人就是成就自己,破壞別人也是會傷害到自己,甚至還會折自己的福壽。
有人為社會、為國家、為眾生做好事,我們沒有嫉妒,而且要隨喜並盡心盡力幫助並隨喜讚嘆!因自己沒有足夠的力量、錢財去幫助,心生歡喜讚歎,讚揚他的善心、善行、好事,其功德福報與彼相等。這好比點蠟燭,藉已經點燃的蠟燭之光,點燃自己的蠟燭,這就是隨喜。古云:“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惡!”一件於社會、於大眾不利的事情,不能隨喜;只要是於社會、於大眾有利益的好事,一定要隨喜!能有多少力量就貢獻多少,沒有力量就以真誠心歡喜讚嘆,也能對社會產生影響,所以其功德亦是不可思議!
《金剛經》云:「無我相,無人相,無眾生相,無壽者相。」又云:「過去心不可得,現在心不可得,未來心不可得。」我執破了,然後要破法執,把一切的我執、法執都破了,就能到達圓融無礙的境界,到了我法雙亡時,那就是真正的"無為道人"了!
--黑與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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