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在法律講堂裡寫到我的好友小k店裡的設計師媞娜,因為不小心在網路上賣了一個仿冒的名牌包被警察抓到,被檢察官依法起訴。當時雖然我幫她寫了緩起訴聲請,但檢察官沒有採用,不過法官最後判她緩刑兩年。
日前媞娜收到法院的傳票,再次受不小的驚嚇。的法院傳票上寫的是,是被法院裁判「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一天一千元),緩刑兩年」。
媞娜的問題是:「法官判了緩刑為什麼還要拘役?緩刑還要不要交罰金?若罰金交不出來是不是當場會被抓去關?會不會有前科?」
如果沒有被判緩刑,就要執行有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的意思就是在裁判書上有註明得以新臺幣1千或2千或3千元折算一日,她的案例就是要繳交50X1000元=五萬元的罰金,若罰金繳了就沒有。不易科罰金或者無能力易科罰金就去執行這五十天拘役,即使易科罰金也是以執行拘役論。
因為法院有裁判媞娜緩刑兩年,也就是說法院給予犯罪行為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在這兩年內不會去執行這五十天的拘役或者是所易科罰金,若是緩刑期間未違反法律規定沒有被撤銷,就不再執行並且失去其效力。也就是說,兩年之內她若沒有再重犯或是犯其他罪行時,就不用拘役五十天也不用繳罰金五萬元。
至於緩刑結束後會不會留下前科,要注意緩刑期間內若沒有被撤銷是「失去其效力」,這是許多網友不清楚,誤以為還會留下前科不良紀錄,事實上任何司法包括警察機關,除非對於行為人有利者外,不能再運用該筆資料,哪來的前科?所以當緩刑兩年結束後,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這樣算是有了一個不錯的結果,我想媞娜也學足了教訓與經驗,這就是人生吧!
我國刑法第74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撤銷緩刑詳第75條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第75-1條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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