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名家系列:李帕特(A. Lijphart)
一、1968年首先提出『協和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概念。
二、1984年出版《當代民主類型與政治》(Democracies:patterns of majoritarian &
consensus government in 釧 twenty-onecountries)一書,提出民主政體的兩種對立模型,分別為『多數決模型』(Majoritarian Model)(又稱為『西敏寺模型』(WestministerModel)),以英國為例。以及『共識模型』(Consensus Model),以瑞士為例。而其中『共識模型』的原始概念即為其1968年所提出『協和式民主』概念。
三、1999年,A. Lijphart再度出版《民主的類型》(Patterns of Democracy)一書,研究對象從原先的21個國家 增加為36個國家,並且在兩種民主模型內容上做些微的修正。(★1999年多數型民主的特徵增加了:多元主義的利益團體、中央銀行被行政部門所控制;共識型民主的特徵增加了:統合主義的利益團體、中央銀行具有高度獨立性。)
二、公平劃分選舉區16點原則:
(1)對每一位公民而言,皆應有平等的代表,即最基本的一人一票原则;
(2)選區的疆界應盡量與地方的行政疆界一致;
(3)選區在地域上必須是簡潔且連續的;
(4)選區劃定應兼顧政治少數之意見;
(5)選區劃分時應保障少數族群的參政權利;
(6)選舉系統不應對任一政黨特別有利而有所偏差;
(7)選舉系統不應對任何族群特別有利而產生偏差;
(8)選舉系統應對選民在政黨偏好上的改變具有廣泛的回應;
(9)選舉系統應有一種「經常的轉換比例」,即政黨所獲席次與選票數目的比例應對稱;
(10)對任何特定的種族團體而言,其所得票數與席次之間應具有比例性;
(11)選區劃分應使其具競爭性,也就是每個政黨在每個選區都有當選的機會; (12)每一位選民所投的票對選舉結果應具有同樣的影響力;
(13)每一位選民所投的票應儘可能被運用到,而盡量不要產生廢票;
(14)每一位立法者在立法機關中的權力應與代表選民的人數相稱;
(15)應有相等數目的代表為相等數目的選民進行服務的工作;
(16)大多數的選民應該可透過其代表控制立法結果,而少數的選民不應選出大多數的代表,此即「基本多數」原則。
★相關網站資料:
(1)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007110602994
(2) http://polisci.ucsd.edu/faculty/lijphart.htm .
(3)若英文還不錯的同學,可以寫信給他本尊哦!(偶的英文太破,還不敢寫。哈!)
(4) http://en.wikipedia.org/wiki/Arend_Lijphart
(5) http://www.npf.org.tw/particle-396-2.html
(6)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6031701623 %
(7) http://enews.open2u.com.tw/~noupd/book_up/5022/(391)081-087.pdf
(8) http://www2.thu.edu.tw/~politic/downlord/document/95IImasteragenda/A07.pdf
(9)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241465
(10) http://www.tisanet.org/Activity/20051120/3.doc
(11) http://blog.sina.com.tw/yayaya0805/article.php?pbgid=11224&entryid=686
★中文相關書籍譯本:
1、Arend Lijphart著,陳坤森譯, 1993 ,《當代民主類型與政治》,桂冠。
2、Arend Lijphart著,高德源譯, 2001 ,《民主類型》,桂冠。
3、Arend Lijphart著,張慧芝譯,2003,<<多元社會的民主>>,桂冠。
4、Arend Lijphart著,張慧芝譯,2003,<<選舉制度與政黨體系>>,桂冠。http://tw.myblog.yahoo.com/chuyinglao/article?mid=3081
多數或共識?民主的兩種模式
自從阿扁政府上台,開始少數執政之後,接連而來的重大公共建設決策反反覆覆,台灣經濟不斷衰退,政治陷入嚴重的黨爭之中。上下各界到處爭辯著台灣是屬於內閣制、總統制或雙首長制。
2001年年底的立法委員選舉,造成了許多現任委員,也有不少形象良好問政清廉的委員連任失敗。進而有不少政治工作者在媒體上大聲疾呼推行單一選區兩票制。到底什麼是總統制、內閣制或雙首長制?少數政府在政策推動上有什麼問題?單一選區兩票制是什麼?這種選舉制度對於台灣的政黨結構會有什麼樣的影響?為什麼有那麼多的政治工作者希望走向這條路?
對於上述諸多根台灣政治亂象的源,我們都可以參考長期研究民主政體類型的知名學者李帕特於1999年出版的這本《民主類型》。
一般人談到民主,直覺會聯想到就是「少數服從多數」,這在李帕特的民主類型模型來看,是所謂的「多數決民主」主要代表有英國、紐西蘭。李帕特認為這只是民主類型的一端,而民主類型的另外一端,則是所謂的「共識決民主」,主要代表國家是瑞士、比利時。簡單來說,這類型的民主就是「多數尊重少數」。
李帕特認為對民主的不同解釋,產生這兩種不同的民主類型。李帕特定義民主為「民治且民享的政府。」
這裡出現一個問題。政府應該由誰來統治?當人民意見不同時,政府應該回應誰的利益?若是回應多數人民,則成為多數決。這類型民主的特色是排他、競爭且相互對抗,特色是贏者全拿。多數決有一個最大的缺點,那就是失敗者就完全出局,沒有辦法獲得重大政策的議事權。然而,失敗的一方也掌握不少民意。李帕特便認為,若採用多數決,容易因為換黨執政,導致推翻國家重大公共政策的決定。想想看台灣的核四案!
其實,還有另外一種李帕特稱之為共識決的民主制度。共識決強調共識、協商、包容,求取儘可能多數的民意,又稱協商式的民主。李帕特全書的結論認為共識決優於多數決。然而,民主國家要如何才能採行共識決,李帕特認為最重要的是採行比例代表制的選舉制度。簡單的說就是單一選區兩票制,一票投人,一票投黨。可以讓像綠黨這種小黨存活,多黨並存,儘可能保留多數民意。並且藉由協商,讓國家的重大公共政策能夠取得儘可能多數的民意基礎,讓政策長久且穩定。李帕特認為共識決適用於高度分裂且多元分化的社會。
然而,要如何區別這兩種民主類型?李帕特在書中建立了兩組每組各五個的因素,作為檢證民主類型的標準。第一組是行政-政黨面向。多數決的特徵是兩黨制,內閣的行政權集中,行政權大於立法權,過半數或相對多數決的選舉制度,和多元對抗的利益團體。而共識決則是多黨制,行政權分散,行政立法關係平等,選舉制度為比例代表制,和統合式利益團體。在這組變項中,選舉制度是關鍵性因素,會影響其他變項的構成。
第二組是聯邦-單一面向。多數決是單一中央集權、單一立法機關、柔性憲法、無司法審查、且中央銀行多依附於政府行政部門。而共識決則是聯邦且分權的政府、兩院制的立法機構、剛性憲法、有司法審查機構、且中央銀行獨立。
若拿這十個變項來檢證台灣的狀況,雖然台灣也是剛性憲法,有司法審查制度,且中央銀行還算獨立。不過,由選舉制度、政黨結構、內閣組成來看,台灣很顯然是多數決民主制。看看這幾年來台灣的經濟衰退,政治紛亂,重大公共建設決策的混亂。我們實在應該好好坐下來想想,到底是多數決民主還是共識決民主,適合台灣的現況?
所有對台灣前途與政治體制關心的人,都應該來讀讀這本《民主類型》。本書立論清晰,行文簡單。是一本簡單又不失深度的比較政體的好書。特別在選舉制度、政府制度、行政權立法權這幾章,更可以作為台灣政治的參考。(文/王乾任)
http://post.books.com.tw/bookpost/blog/90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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