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氣可用,沒一棒子打死的證據又如何?
搞軌案 不能僅憑自白判【聯合報07.05.24林裕順/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系副教授】
南迴鐵路搞軌案歷經年餘的偵審過程,屏東地院於昨日宣判,被告李泰安被判無期徒刑之重責。
雖然,我國最高法院於多次判例中,明確表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並非法所不許。」但是,如何藉由各項「間接證據」拼出「不能合理懷疑」之犯罪事實,法院判決原該有充分的說理。尤其,若是相關間接證據來自所謂「供述證據」,論述說明的過程似應更小心謹慎。…
據引用判決書之報導:同案經轉為汙點證人的共犯,因為在庭上認罪,法官雖以預備殺人判處有罪,並得以易科罰金。但是,李泰安若因該「汙點證人的共犯」之供述證言作為關鍵罪證,相關證言的信用性則應多所商榷。
因為,依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汙點證人乃同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亦即為證人兼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分。只是其人以證人身分協助追訴犯罪,而得以除去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罪過而減免罪刑。相對地,汙點證人的證言之可信性,也因此理應多加檢驗,以降低該項供述證據易受汙染加工的危險體質。
另外,如同最高法院之判例所指:「被告或共犯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
李泰安‧辛普森‧陳義雄 當然應當有「一棒子打死的證據」【聯合報25社論】
屏東地院判搞軌案被告李泰安無期徒刑。各界質疑:倘為有罪,以本案之惡性重大,不判死刑實嫌太輕;如今判處無期徒刑,是否顯示法庭亦判得有點心虛?檢察官則稱:「不能每個案子都期待一棒子打死的直接證據。」
檢察官的說法,不啻承認本案確實沒有「一棒子打死的直接證據」。但是,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沒有「一棒子打死的直接證據」如何判得下去?
退一步說,司法實務認為,如果缺乏直接證據,間接證據若能證明犯罪,仍然可採為有罪判決的基礎。因此,本案檢方和法官手中若沒有「一棒子打死的直接證據」,則值得推究的是:有無蒐集且論證了足資證明犯罪的「一棒子打死的間接證據」?但答案也是:沒有。…
社會大眾無人否定檢警偵辦本案的辛勞,甚至有不少人相信李氏兄弟犯案的說法。但是,以證據定罪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基礎,審判絕對必須建立在證據之上。以外國案例言,辛普森殺妻案正因證據被推翻,而判決無罪;以本國案例言,蘇建和案纏訟至今已成司法悲劇,三一九槍擊案一口咬定陳義雄犯案亦成司法醜聞。搞軌案未來的審判,應該釐清所有疑點,不能沒有「一棒子打死的直接或間接證據」!
迴搞軌案大逆轉? 檢:陳氏沒驗出蛇毒 (東森新聞記者洪淑珠2009/03/26
南迴搞軌案有沒有可能出現大逆轉?原本最高法院認定死者陳氏紅琛死因不明,加上證人黃福來測謊證詞有疑慮發回更審。24日首次開庭,結果蒞庭檢察官蔡榮龍開口坦承,陳氏紅琛身上並沒有驗出毒蛇等毒物,推翻之前認定李泰安就是注射毒物的共謀。
3年前震驚社會的南迴搞軌案,現在有可能出現大逆轉嗎?關鍵就在陳氏紅琛的死因。原來陳氏紅琛送醫後雖然腹部、肺部大量出血,檢方仍認定陳氏是因為遭注射不明毒物致死,將李泰安依共同殺人罪嫌判無期徒刑。
不過,後來更一審再上訴,24日第一次開庭,檢察官蔡榮龍卻在庭上說,陳氏紅琛身上沒驗出蛇毒,「陳氏紅琛的檢體最早就有驗出劑量蠻高的意妥明,那也是造成陳氏紅琛意識不清的主要原因,所以並不是沒有驗出任何毒物。」事隔一天,蔡榮龍改口說,有驗出類似鎮定劑的意妥明成分,卻不再重複法庭上的說法。
據了解,搞軌案審理過程中,為了確定陳氏體內有無毒物,曾委託衛生署檢驗卻未驗蛇毒,刑事局也沒有驗出來一般毒物,榮總更未驗出微量毒物,是否因為三個單位都未驗出毒物反應,讓檢方的說法變得保守?蔡榮龍說:「假設有ABC這三種方法去驗,檢驗單位說沒有ABC這三種,至於有沒有XYZ?檢驗單位也不知道。」
檢方的說法是否因為先入為主認定李泰安有罪才會硬柪,這還有待商榷。但沒驗出毒物反應,讓被告李泰安律師相當振奮,不過,他對證人黃福來測謊鑑定有疑慮,提出重新測謊遭檢方反對。可以想見4月底的審理庭上,陳氏紅琛的死因將會是下一波攻防的重點。
搞軌案未定讞 李聚寶要求7600萬保險理賠 (東森新聞記者吳宜霖2009/06/26
三年前搞軌案發生,李泰安堅決否認,對陳氏紅琛下毒。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3年前喧騰一時的南迴搞軌案,由於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原因是法官認為陳氏死因與毒物無關,於是李聚寶透過律師向法院遞狀,要求之前所投保的4家保險公司,必須給付7600萬元的保險理賠。
民國95年3月17日台鐵公司96車次由台東往高雄莒光號列車,於晚上9時41分在屏東縣枋山鄉出軌,當時造成陳氏紅琛意外死亡,原以為是起單純的意外事故,不過檢警接獲檢舉後,案情則轉而指向是李雙全與李泰安為了高額保險金涉嫌下毒。
為此李雙全也上吊身亡,而胞兄李泰安於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二審則改判16年,檢察官與李泰安均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目前更一審中。由於法官認為陳氏紅琛之死與毒物無關,因此兩人的父親李聚寶即透過律師向法院提狀,並要求4家保險業者理賠。
據悉,陳氏紅琛的保險中,於民國95年1月5日投保安泰100萬再加上意外險1000萬;同年2月1日投保國泰意外險500萬;3月9日投保安泰短期旅行平安險2000萬;3月17日搭車時保險明台與泰安的旅遊平安險4000萬,總計是7600萬。
律師表示,由於保險理賠必須在事發2年內提出,而扣除4000萬旅遊平安險受益人有爭議外,其它3600萬投保人都是李雙全,而且李雙全自殺之後,兩個兒子也未拋棄繼承,因此可以繼承財產,不過搞軌案都還未定讞,李家卻要先拿錢,是否能拿得到仍然是個未知數。
詐領保險--注射毒液至右腳拇指 2009-06-10中國時報 王志宏
女子廖秀鳳經商不善積欠鉅額債務,為詐領保險金還債,竟自行注射眼鏡蛇毒,導致右腳拇指截肢,順利向八間保險公司詐領一千多萬保險金,其他兩間保險公司發現有異,拒絕理賠並向警方檢舉調查,檢警訪談多位醫師,將她的詭計戳破。
民國九十三年,廖秀鳳因經營公司不善急需用錢,投保四千八百萬巨額保險後,見時機成熟,竟自行注射眼鏡蛇毒液至右腳拇指,造成關節筋及神經壞死、大拇指截肢,之後由家人送往屏東六愛醫院救治,再轉送高雄長庚、高醫治療,並向保險公司申請傷殘保險金給付。
廖女當時供稱,獨自一人走到料堆處整理模板,不久感到右腳疼痛,沒多久全身無法動彈,眼睛無法張開、無法言語,不知道是被眼鏡蛇咬傷。
但保險公司人員認為廖女本身不會搭設模板,為何會因整理模板被蛇咬相當可疑,另醫師也指出看不出有被蛇咬傷明顯齒痕,若是人為針扎也有可能造成類似痕跡,為此,提請檢警調查。
警檢調查,廖女遭蛇咬後,向八家保險公司總計領得一千多萬元理賠金,並查出她根本是自行注射蛇毒,經提起公訴,法院將她依共同連續犯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注蛇毒截肢詐保險? 二審逆轉無罪 (東森新聞記者陳怡臻2009/10/02
轟動一時的南迴搞軌案,陳氏紅琛疑似被注射蛇毒死亡,當時在高雄也發生一起婦人遭蛇咬傷截肢案,檢方懷疑婦人是為了償還公司負債,才自行注射蛇毒詐領保險費,一審詐欺罪成立;不過,二審判決結果最近出爐,案情大逆轉,法官認為女子確實遭到蛇咬,因此判她無罪。婦人右腳大拇指節肢,共領到1000萬元的理賠。
因為遭到蛇吻,廖秀鳳右腳的大拇指已經被截肢,她沒想到這場意外竟然害她被檢方懷疑詐領財務費。廖秀鳳律師吳永茂表示,「93年,婦人在模板工地工作時,遭到蛇咬腳趾被迫截肢,當時她經營的工程行財務有問題。」
但廖秀鳳卻在90年到93年間向10家保險公司投保,保額高達4800萬元,再加上當時正值南迴搞軌案,檢方懷疑她是用針注射蛇毒要詐領保費,一審甚至被判3年徒刑,讓她身心備受煎熬,沒想到如今二審最終宣判竟然大逆轉,改判無罪。
據了解,因為婦人通過測謊,再加上醫院認為她真的有被蛇咬,而且是中了眼鏡蛇毒,讓婦人得以平反,而截肢獲得的1000萬元理賠也終於能安心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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