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邦未免太耽溺於「叛亂」了,不然怎會將《盜匪:從羅賓漢到水滸英雄》(麥田,1998)浪漫成民間正義與自由精神的化身?
從羅賓漢到水滸英雄,盜匪的行俠冒險傳奇,幾乎是歷各代、放四海,眾人最為樂道的故事內容。眾盜們的魅力所及,不但流傳於其本身所從出的傳統農業社會,更活躍於工業文明的今天,吸引無數知識分子重新開發挖掘。
當代左派史學大師霍布斯邦,便以世界史的視野,帶我們進入這個充滿傳奇色彩的草莽天地。看那群化身民間正義與自由精神的社會型盜匪,因何落草、為何為寇,如何行俠、如何復仇,怎樣在黑白兩道的經濟社會間游走,又如何與大環境的革命政治若即若離。
霍氏以浪漫之筆,從人們的記憶中析解出盜匪的歷史象徵,娓娓道出盜匪故事之所以永遠動人的力量所在。
你們學者才太偽形了,古今中外的百姓多渴望義俠來救,但統治集團卻常以違憲的懲治盜匪條例、檢肅流氓條例,以及新立法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來侍侯盜匪。
羅賓漢
羅賓漢是英國民間傳說中的英雄人物,相傳他活躍在1160年至1247年間的英國,人稱漢丁頓伯爵。從12世紀中葉起,關于羅賓漢的民謠和傳說就開始在民間流傳。14世紀,有關羅賓漢的故事首次作爲文學作品問世。此後,不斷有作家以此爲素材,寫出了許多膾炙人口的作品。其中,美國作家霍華德‧保羅于1883年出版的《羅賓漢在諾丁堡的探險故事》是我們比較熟悉的。
《俠盜羅賓漢》是法國文豪亞曆山‧仲馬在前人基礎上再創作的作品。這部作品與我們以往所熟知的情節和人物不同,向我們展示了一個全新的、更加生動豐滿的羅賓漢,爲我們提供了一個對比閱讀的機會。
目前保留下來的關于羅賓漢的文學作品可以追溯到14世紀,威廉‧朗蘭德的長詩《關于農夫皮爾斯的顯聖》是其中最早的作品。蘇格蘭曆史學家沃爾頓的《蘇格蘭編年史》中也提到了他。15世紀以後,羅賓漢逐漸成爲了一個家喻戶曉的人物。
羅賓漢以夏伍德爲大本營,聯合小約翰、溫裏奧等人,劫富濟貧,整治暴戾的路德曼貴族、官吏,並把得來的錢財用于救助貧苦百姓,體現了中世紀英國人民反抗封建壓迫的精神。
羅賓漢是英國曆史上的傳奇英雄,1943以這位英雄名字命名的服裝品牌在英國誕生,服裝充滿簡約注意風貌,粗獷而富有肌理的風格受到人們的追捧與歡迎,起步不久便成爲世界上知名的休閑品牌。1999年賓漢國際集團公司首先取得“羅賓漢(ROBINHOOD)”在大中華地區的代理權,並于同年8月在北京西單開設第一家旗艦店,近10萬的開業記錄讓我們看到了“羅賓漢(ROBINHOOD)”爲中國市場帶來的新奇、贊賞,熱情與狂喜,從而奏響了“羅賓漢(ROBINHOOD)”全面進入中國的樂章。憑借鮮明的品牌特色與成熟的市場管理經驗,在短短三年內,“羅賓漢(ROBINHOOD)”專賣店已遍及中國二十多個省市,數量增至一百五十余家,銷售業績已超過3.5億元!截至2004年,“羅賓漢(ROBINHOOD)”專賣店的數量已近三百家,遍布東北、華北、華東、華中、華南的大部分地區。
賓漢國際集團公司的創建團隊于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率先以代理國際知名皮草品牌而進入中國零售市場舞臺,並且迅速發展,在累積雄厚資本的同時獲得大量寶貴的市場零售經驗。通過艱苦的創業和不斷地摸索,成功合作打造了中國最早的休閑服飾品牌之一“意丹奴”。三年時間裏,意丹奴不僅創下3.8億元的年銷售業績,更爲國內培養了一批優秀的品牌服飾職業經理人。
1997年,賓漢國際集團公司在香港正式成立,並以“誠信、共贏”作爲經營理念,以“多品牌經營集團化運作”爲發展戰略,以資源的有效組合爲途徑,開始打造“服飾王國”的偉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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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賓漢(Robin Hood)是一位英國傳說中劫富濟貧、行俠仗義的綠林英雄。他住在舍烏德森林。從1227年開始,幾位英國法官的案卷上出現了「Robinhood」、「Robehod」或「Hobbehod」的名字。這些提及的大部份是13世紀後期的事,從1261年至1300年間,英格蘭各地至少有8次提及「Rabunhod」,南至伯克郡,北至約克。這名詞看來是作為一種縮寫使用,指的是任何逃犯或亡命之徒。即使在如此早期,羅賓漢這名字已代表一種原型的罪犯,此用法在中世紀一直延續。在1439年呈上國會的一份文件中,該名字被用來形容一位流竄的重犯。
衍生作品
電影 《羅賓漢》(1973年上映的動畫電影,迪士尼發行)
電視 《羅賓漢大冒險》(ロビンフッドの大冒険,1990年開始播放的電視動畫,NHK發行)
遊戲 《俠盜羅賓漢:舍伍德傳奇》(Robin Hood: The Legend of Sherwood,2002年發行,電腦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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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滸傳》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souj/3/1281756163/20060615065509
強盜
什麽是強盜呢?一般意義上的強盜,指的是用暴力強制地把屬于他人的財産據爲己有。但是,只要我們認真地考察一下人類曆史和現實社會,就會發現,直接使用暴力的強盜畢竟只是少數,還有很多不直接使用暴力、手段非常隱蔽、不一定只是盜竊財富,但比起直接使用暴力、僅僅盜竊財富的強盜更狠毒、更難防的強盜。
我們可以這樣來定義強盜:直接或間接使用他人不能抗拒的某種個人的或社會的力量,把他人的財産據爲己有、傷害他人的生命、限制他人的自由。凡具有此種行爲的人,都可以稱爲強盜。
強盜的分類
既然我們這樣定義強盜,還必須對強盜進行某種分類。依據什麽東西對強盜分類呢?最好的辦法是依據強盜進行盜竊的工具對強盜進行分類,因爲這樣可以使人們對強盜的分類和判別有一個較爲客觀的標准。
按照強盜進行盜竊所使用的工具,大致上可以把強盜分爲如下六種類型。
第一是“偷盜”。
這種強盜進行盜竊的工具主要是個人體能上或智能上的某些特殊的“功能”,如能夠“飛簷走壁”,能夠選擇不被人發現的時機等。
這種強盜主要以財産爲目的,盜竊時偷偷摸摸,上不了大雅之堂。當然,也有高明的“梁上君子”成爲人們閑談的笑料或心目中的英雄,但這畢竟只是神話,一個人的身體功能再強也強不過一只猴子,靠偷偷摸摸的盜竊,始終成爲了氣候。
第二是“搶盜”。
這種強盜進行盜竊的工具也同樣是個人體能上或智能上的某些特殊的“功能”。與“偷盜”不同的是,這種強盜主要以直接的體能暴力爲主,再輔以各種暴力工具如刀劍、槍支等。當然,這種強盜也還需要一種特別的智能,這就是如何逃掉人們或專門輯盜者的追捕。
這種強盜也主要以財産爲目的,但比起“偷盜”來,這種強盜本領就高多了。“搶盜”是明杖執火地盜,如果被搶者不如搶者,只有乖乖地交出財産,否則就性命難保。
不過,現代社會中有很多搶盜變得“文明”多了,似乎已經有了一條不成爲的規矩:只搶財産,不傷人命。不過,在現實中,“搶盜”們自覺地遵守這條規矩也還是非常困難的,既劫財、又傷命的搶盜事件也時常發生。
第三是“財盜”。
這種強盜進行盜竊的工具是“財産”和智能。“財盜”進行盜竊的目的也主要是爲了獲得財産,但比起“偷盜”和“搶盜”來,“財盜”的盜竊方式要“文明”多了。
“財盜”並不靠直接地偷和搶等暴力獲得他人的財富,而是靠手中的“財富”來獲得某種壟斷力量。表面上看起來,“財盜”和被盜者是通過“平等的”交易實現的財富的轉移,但實際上,由于一方擁有壟斷地位,另一方毫無討價還價的余地,這另一方也就等于被盜,擁有壟斷財富的一方實際上也就變成了強盜。
第四是“知盜”。
這種強盜進行盜竊的工具主要是強盜大腦中的知識和運用知識的智能。“知盜”比起財盜來更加“文明”,他們和直接地偷和搶毫不沾邊,而是靠大腦中的“知識”來獲得某種壟斷力量。
表面上看起來,被盜者的幾乎是“自願”將財富送給“知盜”的。盡管“知盜”獲得財富的手段極爲“文明”,但其實質和“財盜”並沒有什麽差別,只不過“知盜”利用的是對“知識”的壟斷。
第五是“德盜”。
這種強盜進行盜竊的工具是強盜大腦中的“道德”和運用“道德”說服他人“自願”交出財富、自由甚至生命的本領。“德盜”雖然也盜竊財富,但更喜歡盜竊的卻是人們的自由和生命。“德盜”不僅比“財盜”更加“文明”,而且比起“知盜”更加高尚。
“德盜”幾乎視財富如“糞土”,滿嘴裏喊的都是“仁義道德”。只不過,他們高喊“仁義道德”的目的正好是爲了麻醉被盜者。大量的被盜者聽了這些充滿“仁義道德”的話語,自願將財富送到“德盜”手中。
這種強盜不僅文明,而且高尚,其盜竊手段也就更加高明。
六是“官盜”。
這種強盜進行盜竊的工具是手中掌握的政治權力。“官盜”比起上述任何一種強盜都要方便盜竊。“官盜”不僅盜竊財富,同樣也盜竊生命和自由。在某一特定的時刻,到底要盜竊什麽,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官盜”掌握了政治權力,他們可以利用手中的政治權力爲社會成員設置各種各樣的關卡。社會成員爲了生存或發展,不得不通過些關卡。而爲了過這些關卡,就不得不對“官盜”行賄。這樣,“官盜”根本不用自己動手,財富就有人自動地送上門來。
“官盜”要盜竊人們的自由和生命也並不十分困難。不過,不到萬不得已,“官盜”還是不會將人們的自由和生命盜竊的幹幹淨淨。爲人們保留一些自由,“官盜”也就可以長久地盜竊。
上述分類主要只是以盜竊使用的工具對強盜進行分類。按照其他的標准,還可以對強盜進行其他的分類。如可以將強盜劃分爲“群盜”——利用群體的力量進行盜竊和“散盜”——僅用個人的力量進行盜竊。還可以將強盜劃分爲“專業盜”和“業余盜”等。這些分類與本文探討的主題關系不太大,這裏也就不作詳細的介紹。
http://baike.baidu.com/view/432531.html
懲治盜匪條例廢止之省思>張學海
令人聞風喪膽的「懲治盜匪條例」終於在元月八日經立法院通過廢止。原依該條例規範的犯罪行為全部回歸到刑法,對人權保障跨出一大步,也是邁向民主法治國家刑事政策的新里程碑。
該條例」被發現「早已失效」前,法官依據該條例予以論罪科刑,已逾五十五年之久,在此期間,台灣竟然無任何專家學者、司法官、辯護律師質疑其效力,顯見自民國三十三年四月八日公布迄今的「惡法」,早已在國人法律感情認知上,根深柢固,確認其具有法律規範效力之刑罰法地位。然而,其內容充滿「唯一死刑」的肅殺,誠不知多少人成為「槍下亡魂」。
該條例於民國三十三年制訂,全文僅十一條,其中第十條「落日條款」規定「本條例施行期間訂為一年,必要時得以命令延長之」,此後共以命令延長十三次之多,直至民國四十六年才經立法院三讀修正刪除落日條款,迄今已有四十五年之久從未有任何實質修正。衡諸該條例係當時國家動盪不安、國情特殊下之產物,部分條文用語早已與現實環境不符,而充滿治安刑法色彩,且許多罪名為唯一死刑,以致為國內外法界及人權團體批評違反人權之條例。
八十八年經律師蔡兆誠發現該條例已經「失效」,才引發法界之爭議,最後在司法機關及朝野立委一致支持下,廢止該條例的提案終於無異議通過,並同步完成刑法相關條文。美國法學家霍姆斯曾說「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根據世界各國的經驗「死刑多並不一定犯罪率低;死刑少也不一定犯罪率升高」,希望懲治盜匪條例廢除後能給臺灣社會及司法以及人權有一點正面的價值。(楨:廢止懲治盜匪條例何用?還有檢肅流氓條例、以及新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http://www.npf.org.tw/particle-1036-1.html
犯罪集團
犯罪集團,是指由三人以上多次實行一種或幾種故意犯罪,具有一定的組織性和隱蔽性的共同犯罪組織。
犯罪集團的主要特征是:
一、犯罪主體的多數性。刑法規定,三人以上爲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犯罪集團認定的第一個客觀條件是成員至少爲三人以上,其主體的多數性顯而易見。
二、犯罪目的的明確性。犯罪集團的組成,一般都是爲實施一種或幾種犯罪目的,如三人以上組成的盜竊犯罪集團、走私犯罪集團、販毒犯罪集團等,其明確的目的是盜竊、走私、販毒等犯罪行爲。
三、犯罪的組織性。犯罪集團的犯罪活動,一般都有較嚴密的組織性、分工負責、共同行動,其中的組織者、領導者顯而易見。
四、組成成員的穩定性。犯罪集團的成員,多是在長期的犯罪活動中確定的,成員之間有信任感,一般都比較固定,其內部紀律規定也較嚴厲。
刑法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處刑相對嚴厲,一般都以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定罪量刑,並在刑法執行過程中對其減刑、假釋也要從嚴掌握。
http://www.newcq.com/info/2464-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