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旋轉門?在產官學共犯下,都會變任意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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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旋轉門條款 顏慶章被訴【聯合報╱記者劉峻谷08.04.11
前財政部長顏慶章90年底核准設立復華金控,94年退休後擔任復華金控董事長,檢察官認定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中的利益迴避條款(亦稱旋轉門條款),昨天將他起訴,並將追徵不法所得。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之1規定,公務員離職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股東或顧問。違反此法可處兩年以下徒刑,得併科最高一百萬元罰金;其所領的薪水、顧問費都視為不法所得,可以沒收或追徵。
95年間,立委賴幸媛、黃偉哲、陳銀河向台北地檢署告發,指顏慶章涉及違反公務員利益迴避條款。告發書指出,顏慶章在89年10月6日至91年1月31日任財政部長;91年2月1日轉任中華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WTO)代表團常任代表,94年3月24日退休,同年6月29日擔任復華金控董事長。
檢方前年七月、去年一月偵訊顏慶章時,他表示,復華金控於91年2月4日成立,當時他剛轉任WTO常任代表,對復華金控無監督、管理等相關直接業務關係;他於91年1月底卸任財政部長轉任WTO代表,即屬離職,迄94年6月任復華金控董事長,離職逾三年,沒有違反旋轉門條款。
檢察官張世和函請銓敘部解釋公務員「離職」定義後,認定離職是指不具公務員身分,顏慶章卸任財政部長轉任我國駐WTO常任代表,都屬公務員,94年3月24日退休才算離職。
張世和指出,顏慶章在90年12月30日以財政部長身分批准籌設復華金控,顯見復華金控與財政部長職務有直接相關利益,距擔任復華金控董事長又未滿五年,認定他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
復華金控後來於96年9月與元大京華證券合併,更名為元大金控公司
企業門神爭議多【聯合報╱記者陸倩瑤】
歷任財長卸任後多數轉戰金控、銀行等金融業董座,被大老闆們奉為座上賓,待遇優渥又能開創事業第二春,羨煞其他退休公務員。
不過,卸任財政部大官換跑道也常引發爭議。例如前財長邱正雄下台後,轉任年薪千萬的大華證券董事長,一度遭外界質疑。後來銓敘部祭出解釋令,以證交法主管機關為「證期會」,不是「財政部」,邱因而解了套。
2002年初內閣改組,財政部長顏慶章與兩位次長林宗勇、陳冲同步下台。其中,顏轉任WTO特使,主管證券的林宗勇轉任中國商銀董事長,主管銀行的陳冲成為證交所董事長。林、陳兩人轉戰民營機構,平安無事,顏慶章卻遭起訴。
接下來,號稱稅改財長的林全轉任世界先進董事長;呂桔誠卸職後先出任京城銀行董事長,再擔任兆豐金董座,難免予外界球員兼裁判的觀感。
卸任官員精熟法令規定,深諳行政系統運作奧妙,部分資深專業官僚「桃李滿天下」,企業主延攬卸任官員,常被形容為「企業門神」,其間的微妙關係,恐怕不是公務員旋轉門條款能規範的。
新聞辭典》旋轉門條款【聯合報╱劉峻谷】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的股東或顧問。這就是所謂的「利益迴避條款」或「旋轉門條款」。
「旋轉門條款」於85年1月15日修訂施行,追訴時效為十年。立法目的是避免公務員利用擔任公職累積轉業資源,或離職後循原任公職時的人脈、管道或機會,獲取不當利益,或取得其他競爭者無法享有的便利。
話題》修改旋轉門【經濟日報╱邱金蘭】
前財政部長顏慶章因涉嫌違反旋轉門條款被起訴,震驚財金圈,旋轉門條款目的是要防止公務員利用職務,為自己未來謀出路,維護公益的立意良好,但如何避免「瓜田李下」,則是一大學問。
世界各國對公務員都訂有旋轉門規範,但作法各有差異,像美國財長卸任後,可以立即轉任金融機構,台灣則是完全禁止。這幾年,由於政府覓才愈來愈難,旋轉門規定也引發不少爭議。
依現行「職務」禁止的規範,只要擔任過的職務,不論會不會有利益輸送,一律不准。可以說是,寧可錯殺一百,也不放過一人,有沒有效果也是問號。
如金管會成立前,證交法主管機關是證期會,不是財政部,財政部長下來後可以轉任證券公司,沒有旋轉門問題。但不少人會問,財政部長怎可能管不到證期會的重要業務?
這種職務禁止,等於只是「形式」,真要利益輸送,仍可透過檯面下的接洽進行。
但若改採美國等以「行為」來作規範,對查緝犯罪勢必是一大挑戰,國情不同,是否合用,也不無疑問。
還有,像總統府官員,行政、立法等五院院長,難道不會有利用職務替未來出路謀利的疑慮?但照現行規定,這些單位因不是營利事業的主管機關,旋轉門條款管不到。
顏慶章被起訴案例也許可以讓大家好好想想,要如何重新打造一個合適台灣公務員的「旋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