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要特赦?或大赦?真傷腦筋!
管它秋後算帳或轉型正義,還是先讓檢調司法獨立地走完程序、釐清真相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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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前 檢「冷處理」政治天王【聯合報╱記者蕭白雪08.03.25
檢察高層透露,馬英九就任總統前,特偵組不會再對他做無意義的傳喚,五二○後相關案件則全面暫停偵辦。這段時期特偵組對謝長廷、蕭萬長等重量級政治人物的案件將「冷處理」,除非必要都不會傳喚。
檢方高層指出,馬英九、蕭萬長及落選的謝長廷目前在特偵組的案件,偵辦都未成熟,沒有急著傳喚當事人到案說明的必要;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將待五二○後再於特偵組簽分案件調查,屆時陳水扁將成為首位以被告身分應訊的卸任總統。
檢方究竟是傳訊或就訊,還要再進一步研究。
至於副總統呂秀蓮呼籲馬英九就職後對所有特別費案大赦,法界人士指出,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在檢方上訴後,目前仍在最高法院審理當中,若最高法院在五二○前讓馬英九無罪定讞,馬英九才有立場對其他人的特別費案表態,否則即使五二○後處理綠營天王的相關案件,總是讓人有話可說。
520前 馬特別費案可能定讞【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王聖藜
當選總統的馬英九,選前被對手陣營控告在台北市長、政務官任內涉及多起官司,由於他將於520就職享有刑事豁免權,馬英九被控相關案件就需等他卸任後才能追訴。不過,在520前,馬英九還不具刑事豁免權,最高法院仍可就馬英九特別費案作出判決,部分法界人士臆測,馬英九就職前無罪定讞的可能性相當大。
馬英九被控案件全部集中在特偵組,包括國民黨「三中」交易案、國發院弊案、大小巨蛋弊案、台北銀行超貸中廣弊案、北市府賤賣台北銀行弊案、北平西路既成道路徵收圖利國民黨弊案、貓空纜車弊案,以及他在法務部長、陸委會副主委任內的特別費案。
特偵組檢察官對於馬英九所涉案件,部分已在蒐證階段,由於涉案年代久遠,檢察官向相關單位調閱卷證查辦有一定難度,不過,迄今沒有一件有具體約談行動。
特偵組上午指出,由於總統享有憲法刑事豁免權,現今距馬英九520就職還有約兩個月的時間,檢察官依法會比照國務機要費案偵辦模式先蒐證、偵查,在馬英九就職之前如案情沒有具體發展,案件將會保留到馬英九卸任後再啟動。
不過,馬英九的首長特別費官司,高檢署在馬二審無罪後的上訴要旨,希望最高法院儘速作成定讞見解,如果最高法院趕在520前作出無罪判決,馬遭詬病的特別費官司,就可洗刷終生免疫,除非最高法院趕在馬就職前發回高院更審,或遲未作出判決,才有因刑事豁免權的停審問題。
5弊案開始查 擇期約談謝長廷【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
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謝長廷敗選後,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即將對他所涉及的多起弊案展開偵辦。據了解,謝長廷至少被控涉及五大弊案,特偵組已就案件屬性分工,將擇期約談他說明。
此外,謝長廷在高雄市長任內被檢舉使用特別費違法一案,雖經不起訴,但目前仍再議中,案件尚未到確定階段。換句話說,謝長廷還是有可能因特別費案面對司法偵審。
據了解,謝長廷被檢舉違法的案件,包括高雄捷運弊案、高雄發展聯誼會政治獻金弊案、玉皇宮政治獻金案、高雄銀行董監改選賣官案、高雄巨蛋BOT案及相關衍生案件,特偵組內部受理分案後,依政治獻金、工程弊案分工,由檢察官朱朝亮、吳文忠、李海龍負責偵辦。
扁國務費案解密?關鍵在馬【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王聖藜
受總統刑事豁免權保障而暫時停辦的陳水扁被控國務機要費貪瀆弊案,因為政權交替在即,檢方即將依法啟封發動偵辦動作,由於扁被控貪污,與第一夫人吳淑珍被視為共同正犯,但原由台北地院審理中的國務機要費案,因阿扁以「總統機密特權」,技巧的聲請返還扣押證物延宕審理,縱使扁卸任遭起訴,往返抗告中的返還扣押物程序官司,仍有待法院先行確定釐清,全案才有辦法進入實體審理。但扁以國家機密為由,杯葛台北地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由於國家機密的核定權在總統,馬英九上任即擁有國家機密「解密權」,國務機要費官司的正常審判以及陳水扁卸任後的命運,就全繫於馬英九身上了。
在扁卸任後,外界矚目的國務機要費案,由於犯罪事實與吳淑珍被控國務費案相同,在檢方重新啟動偵查後,將以併案台北地院審理的方式將陳水扁起訴。參與偵審國務機要費的檢察官表示,由於陳瑞仁起訴品質在檢察界內部備受肯定,他當初起訴吳淑珍等人的起訴書只要換個名字,「就是陳水扁的起訴書了」。
至於扁在吳淑珍「稱病」規避國務費案審理後,再以擁有「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的方式,以返還檢方押扣發票等證物,阻撓全案的審理,但在新總統就任後,新總統就有「解密權」,屆時馬英九的做法將影響全案能否順利進行了。
冷眼集》要特赦 扁先面對審判【聯合晚報╱記者陳聯邦
520後,馬英九就任總統、陳水扁卸任,兩人官司的境遇大不同,馬英九多了不受刑事訴究的憲法保護傘,阿扁剛好相反,按照司法流程推斷,涉及國務機要費案的扁,大概只得走上法庭公開受審,屆時的難堪恐怕比選舉大敗更慘,如果被判刑,問題就更大了。
法界人士推斷,偵辦國務費案的檢方當初起訴扁嫂吳淑珍等人,就認定阿扁是正犯,基於檢方看「法」的一致性,如無意外,阿扁卸任後必然被起訴。
一旦起訴,阿扁就得面對法庭公開審判,一位當過國家元首的人站在法庭上受審,不是「極為難堪」足以形容,簡直就是「面子掃地」;而阿扁身強力壯,又不像扁嫂吳淑珍那種情況,難有逃避出庭的正當理由,何況法院還可以強制拘提出庭。如果阿扁硬拗這是司法或政治迫害進行抗爭,以目前的政治氣候,還會有人相挺嗎?
對阿扁更不利的是,從檢方起訴吳淑珍等人的證據看來,阿扁的犯行似乎很明確,相對壓縮獲判無罪的空間。而地院判了,又有高院及最高法院,三審下來,官司將延燒一段時日,這將是阿扁卸任後的最大夢魘。
如果阿扁被判無罪,「面子難看」事小,如被判有罪,「前總統入監服刑」簡直不可思議,難不成要一群特勤人員也跟著入監隨護嗎?有人就建議屆時可用特赦解決,但特赦是針對已受確定判決刑事罪犯免除其刑之執行,就算那時的總統願予以特赦,也要等三審定讞;也就是說,阿扁仍需出庭受審,並在被判有罪後(如一審判決後,即放棄上訴,全案可及早定讞),才有是否特赦的問題。
當然,國務費案牽扯到相關證據是否為「機密」,又衍生相關審判是否違憲的爭議,阿扁是律師出身,很懂得司法「巧門」,這場審判能否順利進行,變數還很多
特赦令是一個免除一個或一群犯人全部或部分服刑的命令。在不同的國家裡,不同的人或組織有下達特赦令的權利,比如國家元首或者議會。在不同國家裡對特赦令的定義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國家中(如德國),對個人和對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稱呼和定義。在有些國家裡,特赦令雖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並不表示該人已經無罪了。在另一些國家中,特赦令也免除被特赦者的罪行。頒佈特赦令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
對過去當權者或其助手的特赦令,過去的政府及其政治在一種新的體系下被看做是非法的,但為了保持國家的穩定和團結,對過去政府及其僱員的罪行實行特赦。柬埔寨(對紅色高棉)、南非、智利等國家在近代對其過去的當權者進行過特赦。
為了使得一個地區或國家獲得和平而對所有非法武裝組織成員或恐怖組織成員施加的特赦令。在阿富汗、伊拉克等國家近期施行過這樣的特赦令。
由於一定的慶祝活動而對部分(一般罪行比較輕的)罪犯施行的特赦令,這樣的慶祝活動比如國王的生日、皇家婚禮、周年的國慶日等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10周年時就曾對清朝廢帝溥儀及部分國民革命軍被俘將領施行特赦。
由於法律的更改過去被按法律判刑的人可能按新的法律成為無罪的人。在有些國家裡這些人可以被特赦,在其它國家裡也可能有其它的機構可以保證他們不必繼續服刑。
取自"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7%89%B9%E8%B5%A6%E4%BB%A4&variant=zh-tw"
大赦是赦免的一種,它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某一範圍內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僅免除刑罰的執行,而且使犯罪也歸於消滅。經過大赦之人,其刑事責任完全歸於消滅。尚未追訴的,不再追訴;已經追訴的,撤銷追訴;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歸於無效。
中國古代
中國古代帝皇以施恩為名,常赦免犯人。如在皇帝登基、更換年號、立皇后、立太子等情況下,常頒佈赦令。
近代各國
近代各國的大赦,則與中國古代的不同,不是出於恩典,而是國家的刑事政策。大赦的適用範圍最廣,凡在某一時期內犯一定之罪的,都可適用,而不以特定的人為限。大赦的赦免效力也最大,它不僅免除刑的執行,而且使罪、刑從根本上消滅,凡受大赦赦免的,不存在前科。由於大赦是國家的一項重大行動,通常是由國家元首或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以命令方式宣告,而不由司法機關決定。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三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1954年於其憲法中規定了大赦和特赦,並將大赦決定權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赦的決定權賦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國家主席發佈。1975年、1978年所修改和現行的中國憲法則都只有特赦的規定,這表明中國已經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據中國現行憲法第67條和第80條的規定,特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由國家主席發佈特赦令。
大赦與特赦的區別
大赦赦免罪、刑,特赦僅赦免特定人的刑。
大赦可以免除刑罰的執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訴;特赦只可免除刑罰的執行,不可免除刑事追訴。
大赦可使犯罪人的罪行在法律上歸於消滅,特赦只能消滅其刑,不能消滅其罪。
大赦令中要指明所赦免之罪的種類和範圍,凡屬於受赦免之罪的罪犯都要赦免,不用指明被赦的具體人,特赦令則要指明被赦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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