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終於有真正可比美的保險了,美國醫療糾紛險熱賣、台灣則熱賣體罰險。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souj/3/1281756347/20061210071432快了!台醫療糾紛險也會熱賣的。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souj/3/1281755908/20050917192131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souj/3/1281756057/20060306072729就整個社會而言,都是<不保險的保險>啦!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souj/3/1293099334/20070817062604誰管你整個社會,老師醫生也是人、也都要自保,旣然上有不合現實的政策、下自然會有不合師道、醫道的對策。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souj/3/1281755909/20051025101900體罰險熱賣 教師成高風險行業?【聯合報07/12/0簡慧珍 蔡宗明
「曾幾何時,教師竟也成為保險業眼中的風險行業」,家長控告教師不當管教索賠案例日增,加上「零體罰」納入教育基本法,保險業者推出教育機構責任險在校園暴紅,「買個保險求心安」成為國中小教師話題。
彰化縣溪湖國小只有六十名教職員,願每年自費四百六十元「買個保障」的教師就有卅名;台南市教師會約有四千五百名會員,理事長林祐任表示,有近一千人投保,雖然最多理賠一百萬元,但投保教師多認為值得。
「以往教育部對體罰規定較含糊,教師面對頑劣學生,還有部分彈性空間」,自從零體罰完成立法後,教師對挨告危機意識升高,北縣教師會還有理事成立部落格,希望各縣市教師會能「廣為宣導」,使得業者推出一年的教育機構責任險,意外成為校園熱賣商品。
開辦這項保險業務的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公司人員表示,以往是業務員四處請託,希望能到校促銷,現在是教師主動要求業者,彰化地區甚至還有學校出面,邀請業者為教師辦說明會。溪湖國小訓導主任蔡坤霖說,教師不可能整天盯著班上每個學生,萬一學生遊戲、打鬧導致傷害,家長狀告教師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教師構成很大心理壓力,「有的教師還願意多繳保費,買五百萬元保險,但業者不答應」。
彰化市一名鄭姓國小教師說,雖然學生天真可愛,沒傷害老師的心;但學生是活動個體,難免意外受傷,像他班上學生在校與人碰撞受傷,家長揚言控告他怠忽職守,就讓他一個月寢食難安,有了這次經驗,他說「買保險不怕一萬,只怕萬一」。
台南市復興國中家長會編列八萬元,替全校老師投保,會長劉文景表示,家長會負擔八成保費,其餘兩成由老師自己負擔,希望能讓教師安心教學,花小錢達到親、師、生、校「四贏」。
宜蘭縣教師會理事長朱堯麟指出,很多校園意外不是老師能控制,該會也已和業者簽約,授權業者和老師接洽一起辦團保,「這是老師自力救濟,也是自我保護唯一的辦法」。
他們認為,教育機購責任險類似汽機車責任險,出了事由保險公司理賠,目前經常傳出師生糾紛訴訟,如果教師都能投保,更能安心教學。
體罰險熱賣》年保費460元 賣出2000張【聯合報╱記者陸倩瑤
老師的不當管教風險愈來愈高,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公司「教育機構責任險」去年只賣出一百多張保單,今年至十一月底已有近二千張,老師教書要買保險成了校園新潮流。
據了解,新安東京的「教育機構責任險」,理賠針對教職人員管教不當所造成損失,例如老師因體罰不當造成學生傷亡,必須負賠償責任時,即可由保險理賠金代償,也被稱為「體罰險」。
這張保單去年七月推出時,市場反應不如預期,也引發爭議,外界批評打人就是不對,保險公司為體罰不當的老師保險,等於變相鼓勵老師打人。
新安東京強調,執教責任與風險很難量化,為了讓老師們安心授課,才開發這張新保單。保險理賠前提是老師「疏忽」造成學生傷亡,「故意」體罰是不理賠的。
今年以來,老師體罰學生挨告、被判決賠償的案例愈來愈多,體罰險詢問度與銷售量增加。
據了解,「教育機構責任險」年保費四百六十元,最高理賠金額一百萬元,承保對象包括各級學校、以及合法立案的補習班、安親班的教職人員。
除「教育機構責任險」外,不少保險公司也搶進校園大賣「公共意外責任險」,學生、老師都要交保費。
體罰險熱賣》老師有保障 家長憂體罰復熾【聯合報╱記者簡慧珍
全國各級學校家長協會代理理事長吳福濱說,教師買責任險,他擔心教師因為多了一層保障,管教可能更無顧忌,「形同走回頭路,變相鼓勵體罰」。協會將舉辦志工培訓和研習,宣導正確教育孩子方式。
三年前,被導師罰跳交互蹲跳,出現「橫紋肌溶解症」洗腎治療半個月的苗栗西湖國中徐姓學生家長表示,官司和他付出的精神,不全是金錢可以解決的。
他說,打官司獲賠六十六萬,但孩子「命差一點沒了」。兒子現在不能做劇烈運動,連快跑都不行,整天關在家中,出現退縮現象。他不清楚老師買保險的內容,只希望別再發生會造成傷害的體罰。
新竹縣義民高中校長陳文瑛認為,一個好老師不該買這種保險,感覺上「好像是買個護身符」。
「社會的潮流和風氣,讓老師不知道何時會惹上莫名的麻煩。」高雄市教師會理事長薛宗煌表示,照理說教師好好教學,不要體罰學生,根本不需要保這種險,但事實不然。薛宗煌指出,一些意外的事件發生,讓老師興起投保念頭,「倒不是因為心虛,而是覺得保個心安吧。」
【記者吳佩玲/桃園縣報導】全國教師會最近積極與各黨派立委協商,希望立委們能支持,由教育部為全國中小學教師投保責任險,讓教師因公涉訟,有保險理賠作後盾。
桃園縣教師會理事長彭如玉表示,所謂「因公涉訟」是指教師在執行公務時,若發生意外狀況,比較像汽車責任險。
彭如玉解釋,過去台北縣就曾發生兩名學生上課鐘響在教室內打架,一人眼睛被戳瞎,家長提出告訴,老師也被求償;另一個南台灣校園案例,教師在校門口執行導護,有駕駛人衝撞路隊造成學生受傷,導護老師也被家長控告。這些意外,教師都不是加害人,但都因難以卸責遭訴,這就是「因公涉訟」。
防校園意外 投保責任險【聯合報07/12/04記者林嘉琪/台北報導】
全國教師會昨天和跨黨派立委連署,推動公部門編列經費投保「學校場所責任險」,一旦發生校園意外事件,可用來支付相關法律訴訟及賠償經費,避免老師沒有過失卻要負賠償責任。
最近多起校園意外事件,如花蓮佳民小眼刺傷案、台北縣永和國小眼瞎國賠案,法院判決學校需負國家賠償之責,導致老師將來執行學校公務時,可能因學生意外事必須負擔賠償責任,讓教師面臨精神與賠償的雙重壓力。
為了讓教師安心教學,臺北縣教師會發動各縣市教師會連署,半個月來有近2000名教師和70多個團體連署推動「學校場所責任險」。昨天在連署記者會上,立委吳秉睿表示,若全教會具體研擬出辦法,會發動立委連署推動法案。台北縣教師會理事長邱漢強認為,「學校場所責任險」應以強制責任方式進行,在第一時間協助學生、家長與教師相關法律訴訟及賠償經費。
教育部主任祕書莊國榮回應,教育部會協助研擬相關制度,共同推動民間保險公司建立制度,若全國教師會的辦法,在法律層面具有效益,教育部未來也會考慮編列預算。但他強調,為不落為全民買單的集體成本,目前仍應由教師個人意願投保「學校場所責任險」。而目前在學校場域發生意外的學生,可使用的醫療補助,也仍以全民健康保險、學生平安保險這二項資源為主。
人本教育基金會馮喬蘭表示,對於學校場所安全議題,焦點應放在提升整體教育環境安全,不在於投入多少預算,或藉由保障教師個別權益就能得到改善,目前教師在教育現場的專業責任,及校園環境安全仍待提升。
高風險的工作---老師 2011/06/26
以前長輩勸我不要當老師,原因是薪水太低,在民國四、五十年代的確如此。現在我已年過半百,也想勸晚輩不要當老師,因為老師是高風險的工作。為什麼呢,我謹舉例如下:
一、老師是全天候服不定量勤務的工作?
聯合報2011年6月25「老師不是保母,家長亦非督學」的社論中提到:教育部委託全國家長團體聯盟擬訂「教師工作守則」,對中小學教師的教學、進修、學生輔導、親師溝通等,作出種種規範。其中一條,要求教師必須留下聯絡電話給家長,且在晚上十點前「不得拒接」;其僵化及不合理,讓人咋舌。
筆者有位親戚,屬於熱心與老師溝通的家長,她告訴我,為孩子付出很多的心血,晚上經常打電話給老師談孩子在校學習和在家表現的情形,一談就要一個多鐘頭。筆者覺得這位老師真偉大,有如此的耐心擔任家長的「張老師」,只是不知道他教多少個班,有多少學生,有多少個類似的家長?
除了家長團體聯盟擬訂的「教師工作守則」,對老師工能高度肯定,要求教師必須留下聯絡電話給家長,且在晚上十點前「不得拒接」,也就是諮商服務必須接受掛號到晚上10點,不得拒絕。至於一週七天全天候的居家應召服務,是義務勞動還是屬何種性質工作,均未敘及。只是筆者疑惑,這樣的工作是不是已符合爆肝行業,是不是違反勞基法規定。
二、老師是全方位掃瞄鎖定的機器戰警?
(一)學生打球失手傷人,老師依業務過失起訴:
中國時報2011年6月11日報導,前年三月卅日,當天下午蔡老師上體育課時,將學生分兩組進行籃球測驗,並指示受測學生坐地上等候,但一名等候的徐姓學生,卻拿起排球與另兩名學生在距離二至三公尺處玩。數分鐘後林姓女學生,遭徐姓女學生打出的排球擊中後頸部、頸椎關節,當場腦震盪及頸椎嚴重扭傷,並出現頭痛、嘔吐,經緊急送醫,病況逐漸惡化,每天須戴頸圈固定脖子,每周均須至醫院復健治療。
檢方調查時,蔡老師坦承看到徐生等人打排球,而未予制止,辯稱徐女在另半邊的籃球場打球,距等候學生有一段距離,無法預見排球會擊中坐在地上的林女,她並無過失。檢察官認為依教師法精神,老師對學生有保護義務,而案發時蔡老師已發現其他學生在附近打排球,卻未能制止導致林生受傷,係違反教師保護義務之消極不作為,因此須負業務過失責任,因情節輕微,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打球誤傷人的徐姓學生,已被少年法庭裁定訓誡與假日生活輔導,並與林生以七萬五千元和解。
(二)學生趁師離開做危險動作受傷,老師負過失責任:
中央社2011年6月21日報導,原在台北市某國中擔任游泳隊員的林姓學生,民國96年8月參加全國游泳分齡賽前,在校內接受賽前訓練。但林姓學生趁指導老師回辦公室拿計時器時,以雙手扣背、向後高舉的危險姿勢跳水。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時,合議庭認為,若指導老師當時未離開泳池,在現場全程監督,學生應不敢以錯誤的危險方式跳水,認定老師不在場有過失,與學生受傷有因果關係。高院合議庭另審酌學生以危險姿勢跳水導致癱瘓,也有70%過失,判決校方應賠償林姓學生醫療費、看護費、勞動力減損及未來10年復健費共469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三)學生嬉戲投物受傷,老師因擔任輪值未在場,負未善盡保護義務,怠忽職務之責任:
聯合報2007年10月27日報導:花蓮縣佳民國小導師楊淑貞在放學後輪值交通導護,留下余復鈞等學生打掃;同學嬉戲投物擲中余復鈞右眼失明,家屬訴請國賠。花蓮地院昨天判決楊淑貞怠忽職守,判決佳民國小必須賠償受傷學生一百九十多萬元。本案仍可上訴。法官指出,楊淑貞應就學生安全,負保護監督責任,縱使因輪值交通導護必須離開現場,也應另循其他途徑確保留校學生安全;但她未善盡保護義務,怠忽職務。
(四)學生將手球門網子當鞦韆盪而受傷,校方因沒派人看管而負過失責任:
2011年5月31日自由時報報導台中市大雅區文雅國小胡姓學童,抓校園內手球門的網子盪鞦韆而摔傷,造成頭顱骨折及右聲帶麻痺等傷勢,最高法院判決校方須國賠170萬餘元加利息共近200萬元確定。
本案中的校方主張,95年9月1日下午,唸小3的胡姓學童在校園受傷,主要是他自己違反運動器材使用方法,與校園手球門的設置和管理並沒有關係,無權訴請國賠。胡童及家屬則主張,當初手球門放在操場上草地,本來就不平穩,隨時可能傾倒,校方又沒派人看管,害胡童受傷,又不願與家屬協議國賠。
合議庭採信胡童家屬見解,認為一般成年人知道攀玩手球門會受傷,但胡童心智還沒完全成熟,校方對他跌倒也有責任,學校及學童須各負過失比例6比4的賠償責任。
(五)學生盪鞦韆受傷,校方因設施欠缺負過失責任:
民聲時報2003年8月7日報導,苗栗縣僑樂國小邱姓女童前年底在校內盪鞦韆不慎摔落地面,傷重成植物人,家屬請求國家賠償。全案經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定被告僑樂國小公有設施有欠缺,應負國賠責任,判賠960萬多元。
老師是危險工作?
一、抓狂國中生,拿椅砸傷懷孕師
自由時報2011年1月4日報導,宜蘭縣某國中上週五歲末聯歡,有名學生不滿導師放學後要他留校補寫作業,用三字經罵老師,還威脅「我要讓你死」,學生愈罵愈抓狂,拿起教室裡椅子砸向老師,老師用手擋椅子,造成手臂紅腫,身體扭傷;更嚴重的是,懷孕兩、三個月的女老師有出血現象,醫生要老師休息安胎。兩名同學在場勸阻也遭波及,一個被砸到牙齦流血,一個被砸到胸部挫傷,幸無大礙。
二、受輔導亂跑不聽勸 學生竟告師妨害自由
聯合報2011年6月22日報導,台北市弘道國中八年級方姓男學生,疑因霸凌、騷擾學生,校方開會決議暫時安置輔導室內「特別教育」。不料,他在安置期間的下課,跑到七年級找同學,輔導室幹事及特教組長勸他離開,他當場打電話報警,控告兩名老師妨害自由強制罪。
兩名老師事後接受偵訊時,都否認涉嫌妨害學生自由。老師們聲稱,這名學生是經校內開會決議,要他在上學期間,都待在輔導室裡,他們才會口頭要求他,返回輔導室,更不會有出言恐嚇、脅迫等事。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兩名老師口頭勸告方姓學生回輔導室,過程中並沒有施以強暴脅迫手段,且老師是依校內決議才對方姓學生隔離輔導,並不構成犯罪。提告的方姓學生在家長勸導下,也當庭撤銷對兩名老師的告訴,全案處分不起訴。
三、椅墊藏針惡整 老師不敢上課
華視新聞2009年5月26日報導,現在老師真難為!國中男學生惡作劇,把縫衣針放在女老師的椅墊上,女老師一坐下去,五根針紮進大腿和臀部,女老師心理嚴重受創,一度不敢進教室上課!
四、全班面前 師生打成一團 家長興師問罪 老師道歉了事
自由時報2011年5月14日報導,宜蘭縣壯圍國中陳姓學生,疑不服管教,與吳姓老師在全班廿幾名學生面前打成一團,老師眼角流血,學生手腳擦傷、身體瘀青,家長興師問罪,老師道歉平息風波。
壯圍國中校長沈如富說,當天是體育課,陳姓學生把同學壓在地上,吳姓老師制止並把全班集合,質問陳生:「剛剛做什麼?怎麼可以欺負同學?」陳生不甩老師,老師糾正態度要陳「你看著我」,未料,陳揮拳把老師眼鏡打歪,眼角流血,老師反射動作把學生壓在地上,衝突中打了幾拳,造成學生手腳擦傷、身體瘀青。兩人當著全班同學面前打架,女同學嚇得尖叫,男同學忙著勸阻,衝突過程約一分鐘。
五、罵學生「遲到大王」師判刑
聯合報2010年6月11日報導,公開說學生是「遲到大王」、遲到次數「可列入金氏紀錄」,是公然侮辱?南投市某國中張姓訓導組長在朝會上揶揄蕭姓學生遲到行為後遭訴,南投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四十天,仍可上訴。
六、國中男學生打女老師成傷
中央社2007年6月6日報導,嘉義縣東石國中一名二年級的蔡姓男學生,今天坐在桌子上,被女老師制止不聽,竟然拿椅子砸傷女老師,還多次上前追打,造成女老師身上多處挫傷、耳膜破裂,全案由警方處理中。
嘉義縣警察局少年隊指出,這起校園暴力事件,是發生在今天上午第一節課,一名身高170幾公分的國二學生,因上課時坐在桌子上,被現年26歲的黃姓女老師發現後,制止不聽,竟然當眾對女老師暴力相向,造成女老師右手背、手肘挫傷、耳膜破裂,送往嘉義長庚醫院治療。
結語
筆者只是舉出媒體報導的一小部分,相信還有其他未蒐尋到或未經報導的案例。相信有人也會說,為什麼不批判那些老師體罰學生的惡形惡狀。筆者同意的確也有些老師EQ不夠,甚至本身品德修養就有問題,因而產生不當的管教行為。不過筆者本文的重點是在感嘆「天下君親師」成為過去式,也感慨老師在社會上的地位日漸低落,所負的責任卻一天大過一天,而且還有高度的執業風險。
是去年吧?曾有敏感的保險業者察覺到教師的風險日愈提高,將是滿大的保險市場。可惜一傳出執業保險的風聲,就有人開罵是為了教師體罰開脫責任,以致「執行教學事務意外責任險」胎死腹中。其實體罰不管是惡意還是善意,只要造成傷害,就有教師該負的民事和刑事責任,保險充其量也只是分擔民事部分的賠償責任而已。只是在台灣就是這樣,很難理性討論事情,情緒和意識形態總是霸凌真理。
在台灣,老師只是一份地位低落、責任沉重和高風險的工作。筆者建議想要擔任老師的人,應該要三思啊!
回應
如版主說的 老師工作有那麼差 那麼危險 現在怎有好幾萬流浪教師四處尋找機會當老師 她們都神經病瘋啦..當初都已你這論調 就只知只有老師辛苦 功勞高 要求政府調高薪資 福利 無止無境的要..好啦 都要到了 現在還有人說老師待遇多不好..到外面工廠工地看看那辛苦勞工 一個月2萬出頭 甚至不到2萬的大多數 比老師辛苦多的是 該照顧是她們 不讀書不上課不會死人 沒那些基層勞工階級 你門老師 沒的吃.燈不亮. 哪裡去不了..懂嗎
杞人憂天的文章 以偏蓋全 無病呻吟.怎麼不講老師的待遇 寒暑假及鐘點費呢
http://blog.udn.com/Horace2007/5364089
打學生免驚? 全球首「體罰險」
這年頭什麼都東西都有人保險,國內有業者就推出全球首創的「教育責任險」,只要老師管教失當,造成學生受傷或死亡,就可以理賠,保額最高5百萬,家長痛批這根本是「體罰險」,助長歪風。
因為遲交作業,老師隨手拿起課桌椅木板,往學生手上打,打到手痠再換手。這樣的體罰畫面引起全國震驚,但是國內卻有保險業者推出全球首創的「體罰險」,也就是說老師不小心把學生打傷了,保險公司可以理賠。保險公司協理林榮泰:「單純的處罰學生跑個操場,因為學生有先天性疾病他不知道,造成嚴重的後果,可能這個就達成一個理賠的條件。」
業者強調,教育責任險不是體罰險,但是打開契約書,寫得清清楚楚「因為執行業務疏失,過失或實施管教權,因而直接造成學生體傷或死亡,依法負賠償責任」,只要不是故意違法,老師把學生打成這樣。遭體罰學生:「打6、7下啊,流血啊。」
或是體罰時學生不小心心臟病發,保險公司都可以賠。
北市家長協會監事許永佳:「為什麼商業保險公司能推出這種商品?我們覺得是很扯,真的覺得不可思議,不得體罰的政策,其實是一大諷刺!」
家長痛批保險業有市場,就代表體罰盛行,這張全球首創的保單才推出1個月,就已經有14間學校,1家補習班投保,保額最高500萬,顯然老師管教學生,有非常高的風險。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blue20060707120549
體罰險有何作用?
報載某產險公司推出所謂「教育機構責任保險」的新產品,鎖定各 級教師日後在逕行管教學生時,無意間所造成的受傷甚至死亡案例時 ,學生將可以享有一百萬至五百萬元的保險理賠金,顯然,該項產品 不單單只是一種促銷噱頭,而是有它嚴肅的論述思考。
基本上,商業性質的保險產品所凸顯的是:自願任意、自己責任、 個體安全、個人公平性、危險同質性、保費數理精算以及契約性給付 等等的運作法則,藉以針對某些特定危險事故時所招致的損害,予以 分散可能要償付的人身負擔。就此而言,檢視「體罰險」此一產品的 真義,就不在於出險之後對於教師的保障程度以及對於業者可能的商 機利潤,而是要還原到「體罰險」及其理賠給付金額的背後,學生本 人所無法償還的身心戕害。
其次,就「教育機構責任保險」的契約權利內容來看,保險公司亦 羅列出來七大不加以理賠的除外責任,像是非老師執行業務導致的賠 償、因老師對學生財產毀損或滅失導致的賠償、老師口語造成的心理 傷害醫藥費用、學生因受管教導致自傷等的間接行為、老師故意或犯 罪行為導致的傷害、老師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以及教師各種的懲罰性 賠償金等。誠然,上述的除外責任主要還是涉及業者的精算成本與商 業利益;但是,擺回到體罰的情境、類型、歷程以及各種預期與非預 期性的發展,那麼,該項偏重在身體生理層面上的體罰保險商品,顯 然對於語言之類的精神虐待,還是無法產生理賠給付的保障效果;連 帶地,鎖定個別教師情緒知能與應對技巧而來的事前風險診斷,將會 比只是提供出事後的法律諮詢來得確切實用。
總之,體罰一事不應該淪為產險公司有利可圖的危險投保,而是針 對老師在進行學生的施教裡,以提供包括課室經營、情緒管理、行為 改變技巧、諮商輔導以及學校社工等等的專業性支持。畢竟,教師的 本業是在其教學方面的專業知能上,然而,任何動態的學習過程,都 會觸及到諸如學生個體、教師本身、同學之間、父母家庭以及社會環 境等等的構造因素,就此而言,體罰事件是在什麼樣的情境底下出現 ?是冰凍三尺的累積效應還是一時的情緒失控?老師有無習得其它的 管教技巧而不是非得採用體罰手段不可?至於,包括校園安全教育、 情境教育、機會教育、群性教育以及法治教育等等的配套措施,又是 否有一併積極地推動?
顯然,這些更為根本的提問,將遠比純粹只是事後的金額理賠來得 迫切,而這也是政府公部門責無旁貸的教育課題。畢竟,即使教育當 局三申五命地嚴禁對學生施以不當的管教,但是,各種形式的處罰總 是或明或暗地流竄在各級校園或是校外的補習場所,就此而言,「教 育機構責任保險」產品的推出,除了凸顯體罰已成師生之間的意志較 量和親師之間的法律糾紛之外,更攸關到教師教學輔導網絡之有效建 構的根本訴求! (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http://blog.xuite.net/tait.ycw/Blog/7181823 體罰零風險的迷思與弔詭--關於促銷「體罰險」的人文思索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王順民
報載某產險公司推出所謂「教育機構責任保險」的新產品,鎖定各級的教師日後在逕行管教學生時,針對無意間所造成的受傷甚至死亡案例時,學生將可以享有一百萬至五百萬元的保險理賠金,顯然,該項產品不單單只是一種促銷噱頭,而是有它嚴肅以對的論述思考。
基本上,商業性質的保險產品所突顯的是自願任意、自己責任、個體安全、個人公平性、危險同質性、保費數理精算以及契約性給付等等的運作法則,藉以來針對發生某些特定危險事故時所招致的損害,予以分散可能要償付的人身負擔,就此而言,檢視「體罰險」此一產品的真義,就不在於出險之後對於教師的保障程度以及對於業者可能的商機利潤,而是要還原回到「體罰險」及其理賠給付金額的背後,直指出來的還是對於學生本人所無法償還的身心戕害。
其次,就「教育機構責任保險」的契約權利內容來看,保險公司亦羅列出來七大不加以理賠的除外責任,像是非老師執行業務導致的賠償、因老師對學生財產毀損或滅失導致的賠償、老師口語造成的心理傷害醫藥費用、學生因受管教導致自傷等的間接行為、老師故意或犯罪行為導致的傷害、老師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以及教師各種的懲罰性賠償金等,誠然,上述的除外責任主要還是涉及到業者的精算成本與商業利益,但是,擺回到體罰的情境、類型、歷程以及各種預期與非預期性的發展後果時,那麼,該項偏重在身體生理層面上的體罰保險商品,顯然對於語言羞辱之類的精神虐待,還是無法產生理賠給付的保障效果;連帶地,鎖定個別教師情緒知能與應對技巧而來的事前風險診斷,將會比只是提供出事後的法律諮詢來得確切實用。
總之,體罰一事不應該淪為產險公司有利可圖的危險投保(profitable risk),而是針對老師在進行學生的施與教導裡,以提供包括課室經營、情緒管理、行為改變技巧、諮商輔導以及學校社工等等的專業性支持,畢竟,教師的本業是在其教學方面的專業知能上,然而,任何動態性的學習過程,卻會觸及到諸如學生個體、教師本身、同學之間、父母家庭以及社會環境等等干擾因素的構造因素,就此而言,體罰事件是在什麼樣的情境底下出現?是一種冰凍三尺的累積效應還是一時的情緒失控?老師有無習得其它的管教技巧而不是非得採用體罰手段不可?至於,包括校園安全教育、情境教育、機會教育、群性教育以及法治教育等等的配套措施,又是否有一併積極地推動?
表:全球各國體罰法規概述
台灣 2005年9月6日,教育部頒《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防各校自訂前法時允許體罰。10月3日,教育部修訂「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並改名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其中規定教師體罰或以言語羞辱學生者記過。
中國大陸 1993年頒《教師法》禁止教師體罰。
香港 1991年九月修訂《教育規例》,該規例第58條禁止教師體罰,第101條第七款指出體罰係犯罪,第102條第一款為體罰訂下罰金和監禁一年等刑。
日本 1947年頒《學校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校長及教師認為基於教育指導上必要措施之時,可依據文部科學大臣(教育科學部長)之規定,給予學生及兒童懲戒。但是,不得施以體罰。」
南韓 2000年,教育部授權各校自行規範體罰,實質上等於解除一切限制,體罰問題因而惡化,後來因此被聯合國糾正。
泰國 2003年,兒童保護法第65條禁止學校體罰。
新加坡 1957年校規法第88條有條件允許體罰:「…1. 不得體罰女學生;2. 對男學生的體罰只能以輕杖打手心或著衣褲的臀部,其他形式的體罰一率禁止;3. 學校教師超過一人者,由校長執行體罰。」
以色列 2000年,以判例禁止家長體罰,以色列成第一個立法禁止父母體罰的非歐洲國家。
加拿大 2004年1月30日,最高法院於判決中,依刑法第四十三項規定,允許教師及家長合理的使用強制力,但指出:對公私立學校教師而言,「合理的強制力」指「以有形力去制止或預防學生對人員或財產造成立即的傷害」,實質上禁止了教師體罰。
美國 1970年,美國最高法院曾判決,體罰並未違憲。
紐西蘭 1990年,教育增修法第139條A項:「禁止學校、機構和中心的僱員或任何代表學校監督控制學生的人,對已註冊或已就讀的兒童使用強制力作為糾正或懲罰的手段。」
斐濟 1997年,教育部允許校長體罰學生,2005年一月,體罰違憲尚未正式納入法律。
瑞典 1979年,經98%國會議員通過,親職監護法規定:「兒童有權利受照護、保護和妥善撫育。兒童作為個人和其個體性,都應被尊重對待,且不被體罰或遭受其他任何羞辱的對待。」自此,瑞典成為全球第一個全面禁止體罰的國家。
丹麥 1967年立法禁止學校體罰。
挪威 1936年立法禁止學校體罰。
英國 2000年,蘇格蘭立法將體罰禁令擴及私立學校;
2003年,北愛爾蘭立法將體罰禁令擴及私立學校。
愛爾蘭 1982年立法禁止學校體罰。
德國 1970年代禁止學校體罰。
突尼斯 1998年二月,教育部要求全國各中小學建立良好的師生關係,嚴禁體罰學生。
南非 國家教育政策法案(1996)敘述,沒有人應執行體罰或使學生在任何教育機關內遭受心理上或肉體上的虐待。
原始資料來源:轉引自體罰論述研究室,2006。
顯然,這些更為根本的提問,將遠比純粹只是事後的金額理賠來得迫切,而這也是政府公部門責無旁貸要嚴肅面對的教育課題,畢竟,即使教育當局三申五命地嚴格禁止對學生施以不當的管教,但是,各種形式的處罰總是或明或暗地到處流竄在各級校園或是校外的補習場所,就此而言,「教育機構責任保險」產品的推出除了突顯出來體罰已成師生之間的意志較量和親師之間的法律糾紛之外,更是攸關到教師教學輔導支持網絡之有效建構的根本訴求!?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SS/095/SS-C-095-063.htm
醫師責任險 分攤賠償風險 20071220
醫師薪資高、社會地位也高,然而醫療糾紛對醫師而言,不管在精神或實質上都是沉重的負擔。產險業已開發「醫師業務責任保險」保單,醫師可透過保險來分攤醫療賠償責任的風險。
醫師投保「醫師業務責任保險」保單後,若是在保險期間內,或是在保險期間前、但在保單載明的追溯日之後,因執行醫師業務直接造成病人傷亡而發生醫療糾紛,依法需負擔醫療賠償責任、而受病人初次賠償請求,在保險期間內均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由於病情有時需要一些時間才會發現,因此新式保單也延長醫師報案期間至保險期滿後二個月。
倘醫師有保險,對病人也是一個保障,然而並非所有的醫療糾紛均可申請理賠。一些醫療成效難以認知的醫療行為,例如人工流產手術、結紮、不孕症、或減肥等相關的治療手術,均不在保單的承保範圍之內。
此外,若是因為醫師本身無法管控的風險,例如傳染性疾病,包含SARS與禽流感疾病所致者,亦不在承保範圍。而若是醫師本身的故意,不誠實,惡意行為所致,或是醫師已被撤銷醫師資格或受停業處分者,當然也不在保單承保範圍。
「醫師業務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與醫師科別有很大的關係,保險費率共分為甲、乙、丙、丁、戊五個等級,保費最高可差到五倍。然而是否各種科別的醫師保險公司均願意承保,則需依各家保險公司核保規則而定。
以牙醫及中醫而言,適用費率等級最低的甲類,以每一次事故保險金額100萬元為例,1年期保險單基本保險費為5,300餘元。
然而若屬於內科、家庭醫學科、皮膚科、性病科、病理科、神經內科、胸腔內科、復健科、感染控制科等科別,則屬於費率次低的乙類,保險費率為甲類的2.7倍。若是屬於小兒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心臟科、眼科、新陳代謝科、核醫科、放射線科、腫瘤科、疼痛科、腎臟科、腸胃科等科別,屬於費率中等的丙類,保險費率則為甲類的3.3倍。
外科醫師則屬於保險費率次高的丁類,所謂的外科即包含一般外科、骨科、整型外科、泌尿科等,保險費率為甲類的5.5倍。而費率最高的戊類,則包含了婦產科與麻醉科,保險費率高達為甲類的5.9倍。同樣以基本保險金額每一事故100萬元為例,1年期保險費即需要3萬多元。
保險費率的計算除了與醫師的科別有關係,也與醫師過去的醫療糾紛紀錄、執業年資、學歷、平均每日診病次數、醫務器材設備等因素有關,保險費率上下可能差到五成。
此外,保險金額除了有每一次事故的限制,亦有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責任限制。 以每一次事故基本保額100萬元為例,相對應的保險期間內最高理賠金額為250萬元,若是投保醫師在保險期間內重覆發生醫療糾紛,保險公司在理賠額度滿額後則不再賠付。
http://www.taian.com.tw/easyinsureview.asp?easy_no=37
醫療糾紛多 醫責險投保率僅一成 2011/05/30 經濟日報
過去醫療糾紛調解賠償金額平均約5萬元,近年調解金額逐漸升高,其中又以整形美容糾紛件數增加速度最快,保險業者建議,醫生有必要投保相關保險來轉移風險。
近年病患意識抬頭,醫療糾紛時有所聞,台灣醫生族群約僅一成有投保「醫師業務責任險」、且平均投保保額估計不到100萬元、保障有限。保險業者指出,醫療疏失行為可能危及病人性命,醫生加強投保專業責任險觀念且可搭配信託,有效防範職業風險。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統計,「醫事審議委員會醫事鑑定小組」在92至96年間受理並完成的醫療糾紛鑑定案件,平均每年達430件。對醫護人員來說,在醫療資源分配不均的情況下,工作負擔加重,發生疏失機率也可能提高,加上資訊發達及消費意識抬頭,醫生遭病患控訴風險升高,讓醫護人員責任險重要性日增。保險公司現有相關保險商品包括醫師業務責任保險、護理人員專業責任保險、藥師及藥劑生業務責任保險及醫院綜合責任保險等。
其中「醫師業 務責任險」是指因執行醫師業務直接引致病人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與抗辯費用。錠嵂保經指出,截至去年底國內共有5.4萬多名執業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去年醫師業務責任險投保件數僅5,824件,投保者只占約一成,每件平均保費為1.2萬餘元,且保費可能因醫師科別不同,有極大的差異。以平均保費1.2萬餘元來看,牙醫師及中醫師可買到300萬元保額、外科醫師100萬元都不到;若是婦產科醫師,要購足100萬元保額、約需2.5萬元保費。
業者指出,上述保費只是以第一年度保費計算,醫責險保費會逐年增加至第三年,因此推估已投保的醫師,平均投保保額應不超過100萬元;即使已投保了醫責 險,每起醫療糾紛能獲得的理賠金額,平均也只有21.38萬餘元。過去醫療糾紛調解賠償金額平均約5萬元,但近年調解金額有逐漸升高的跡象,部分特殊個案 甚至超過100萬元,其中又以整形美容糾紛件數增加速度最快。
業者指出,從醫責險的投保比率和投保保額皆偏低的情況看來,國內醫生必須加強投保專業責任險的觀念,才能創造更安心環境為病患提供服務,醫師同時可考慮透過金錢型保險金信託模式,防範職業風險對家庭經濟可能產生的衝擊。
http://tw.myblog.yahoo.com/mg831066/article?mid=1740&prev=1741&next=1739
粵鼓勵公立醫院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全省統保 2011-05-31 華夏經緯網
廣東鼓勵公立醫院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全省統保 醫療糾紛交由第三方調解
廣東省衛生廳近日下文,要求各地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推動公立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全省統保。醫院購買了醫療責任險,賠償金額萬元以上的醫療糾紛交由廣東和諧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最終調解協議由保險公司“埋單”。
承保萬元以上醫療糾紛
廣東省衛生廳今年5月5日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醫療責任保險投保工作的通知》,以往因“私了”不成而鬧得沸沸颺颺的醫療糾紛有了第三方調解處理機制——醫院購買醫療責任險,醫療糾紛不再在院內解決,而交由第三方來調解,調解的結果由保險公司“買單”。假如調解不成,則申請司法程式處理,保險公司按合同理賠。
通知還提到,各公立醫療機構發生賠償金額在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醫療糾紛時,通過廣東醫調委調解或仲裁、訴訟等法律途徑處理。換言之,賠償金額在萬元以下的糾紛,還是由醫院和患者雙方解決。
保障範圍廣賠付限額高
以往不少醫院自行購買了醫療責任的商業保險,但全省統保保障範圍更廣:除了醫療事故外,還承保醫療過錯、醫療意外等。另外,全省統保提高了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賠償限額:一家三級綜合醫院全年累計賠付限額高達500萬元,每位醫務人員累計賠付限額達200萬元,每位醫務人員每次最高限額達50萬元。
公立醫院參加醫療責任險投保由省醫院協會組織,由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保險公司組成共保體,承擔全省醫療機構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工作。醫患雙方簽署調解協議後,承保公司一般在15個工作日內賠償給患方。
廣東省醫院協會已完成醫療責任保險的全省統保招標。保險經紀人為江泰保險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將免費提供全程協助和諮詢服務。
年保費5萬到250萬元
至於保費,各醫院根據床位數、醫務人員數、年門診量等指標的不同,保費也有不同。根據測算,如果參加統保醫責險,在2011年度,一家三級醫院的年保費是70萬元到250萬元之間,二級醫院是20萬元到100萬元之間,一級醫院是5萬元到30萬元之間。每年的保費也會動態調整,如果沒有達到賠付標準,第二年保費會相應下調20%~30%;反之,若超出賠付標準,則上調至首年保費的1.4倍,不會持續累加。
院長說 買保險賠付更“名正言順”
“這類‘醫療責任險’在不少國家已非常成熟,在我國目前剛開展,但肯定是一個趨勢。”中山大學孫逸仙紀念醫院南院副院長陳亞進說,目前相當大比例的醫療糾紛都是靠協調解決或打官司,“扯皮先不說,關鍵是醫院直接付錢給患者及家屬是不對的,因為公立醫院資產屬國家財產,領導隨便決定賠不賠、賠多少,這並不合適,無論是從相關法規還是財務制度來說,通過保險賠付都更加‘名正言順’。”
專家說 應如“車險”視情況買高低
中大附屬某醫院一位教授認為,醫院也會評估買保險合不合算,就像買車險一樣,老司機很可能只買交強險,新手則會買全險。“如果保費明顯高於一年賠償費,那當然自行解決算了。”此類保險應非常細緻,可以讓醫院決定買不買,買高還是買低。
他還提出,但凡有商業保險參與,就可能出現投保容易理賠難,所以簽訂保單時一定要慎重考核。
廳長說 第三方調解可調節醫患矛盾節省社會成本
廣東省衛生廳副廳長廖新波認為,第三方調解結合醫療責任險雙管齊下,相信大多數“醫鬧”可以解決。以往患者不願走法律途徑而採取醫鬧形式,無非是對醫學鑒定公正性存疑而打官司成本又太高。第三方調解可以成為醫患矛盾的調節器、減壓閥,社會穩定的過濾器。
廖新波說,第三方調解還能節約社會成本。根據山西經驗,以醫療糾紛一個案子1萬元訴訟成本計,人民調解可節省社會成本1000多萬,加上醫院花錢買平安和患者上訪等,節省的社會成本將會更多。
不過,作為第三方的調解員必須具備高度的社會公信力。據悉,廣東醫調委的人民調解員多為退休醫生、律師。廖新波說,山西則大部分是部隊醫院退休的醫務人員,他下周將帶隊去山西等地取經。
廖新波說:“人民調解是為解決‘良性醫鬧’提供一條路,‘惡性醫鬧’只能通過法律途徑來制裁。”(記者盧文潔、任珊珊、涂端玉 通訊員粵衛信)
http://big5.huaxia.com/gdtb/gdyw/szyw/2011/05/2436446.html
醫師責任與保險法制之研究 高添富醫師 【台灣法律網】
第三章 醫療糾紛之處理原則與責任保險
第二節 解決醫療糾紛要靠責任保險
第一項 醫療過失之判斷標準
容許性危險之醫療行為本身,應認為係社會之相當行為,判斷衡量容許性危險之標準有三:(1)被害法益之重要性;(2)迫切的危險之重大性;(3)該行為目的正當性及有效性。醫療過失之判斷標準,在學術上,以通常醫師之正當技術水準及注意義務為判斷標準;英美判例上,則稱「醫療成員之平均、通常具備之技術」為標準,包括(1)醫師水準與過失,(2)醫療水準與過失(3)醫療環境與過失(4)醫師裁量與過失(5)法律規定與過失(6)醫師嘗試與過失(7)緊急性與過失的檢討」【43】 。
在這種前提下.醫療事故應可採取最直接的保險制度方式來分擔風險是肯定的,否則醫師為避險反採「防衛醫療」,對民眾健康之維護恐更是有害無益。
第二項 現行醫療糾紛處理是一個相當昂貴的制度
一但涉入醫療糾紛,依不同階段醫師必須要負擔三種費用層.第一是律師諮詢費用,調解開銷及公關費用。第二是人身保全費用,訴訟律師費用。第三則是醫師責任賠償費用。統計報告說獲得金錢補償的醫療糾紛案件,其平均補償金額為二十三萬元。根據此一平均補償金額,乘上病人獲得補償的機率與醫療糾紛案件的總數,可得出台灣在過去一年內,醫師花在補償病人醫療傷害的支出,約為二億七千萬元,平均每位醫師負擔13690元。
除了金錢補償的損失之外,醫師為處理醫療糾紛案件所花費的處理成本,平均每件約為十三萬元。利用此一結果可估計,台灣地區在過去一年裡,醫師為處理醫療糾紛所花費的時間成本、請託(或訴訟)費用與律師費等,約為三億七千萬元,平均每位醫師花費18535元(一共32,235元)。上述分析結果顯示,台灣地區的醫師為醫療糾紛案件所花費的每一元支出中,只有約四角是用於補償病人損失的支出,而其餘的六角則是所謂的「交易成本」。上述經驗也顯示,現行醫療糾紛處理制度是一個相當「昂貴」的制度,有許多資源浪費的情形。在這種前提下.醫療事故應可採取最直接的保險制度方式來分擔風險是肯定的,否則醫師為避險反採「防衛醫療」,對民眾健康之維護恐更是有害無益。
如何降低交易成本是亟須思考的問題,建立仲裁及調解制度,應該是今後的第一個解決方向,在糾紛擴大到非對簿公堂不可之前,強制調解不失為節省成本之方式,目前衛生署醫政處正積極與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醫療人權促進會,消費者保護團體等進行會商,不論是強制調解,仲裁或設定醫療過失賠償金額之上限等等,均與醫師業務責任保險息息有關,且有正面的意義。所以未來解決醫療糾紛的方向應該是包括(一) .合情合理的醫療糾紛處理法---利用強制調解與仲裁及醫療糾紛補償方式(二).醫療立法---包括緩起訴制度、醫療過我處理法與去刑化,加重醫療故意犯刑責,簡化調查程序,醫師參審制及司法醫學研究(三.).建立醫術法學規則 (四).醫師風險管理機制。而最終(五). 醫師責任保險與醫師責任保險合作社,利用責任保險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觀念, 以責任保險合作社的經營方式才是圓滿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案。
第三節 醫師責任保險消化損失分擔風險
責任保險係由保險人承保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我國保險法第九十條至第九十五條有明文規定,即必須具備三項要件即(一)須為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賠償責任(二)須為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三)須被保險人受賠償責任保險請求【44】。
第一項 責任保險之法律依據及責任基礎
第一款 保險消化損失分散風險的觀念
保險經營技術上,良好的風險分配是經營保險者所追求的目標,亦是達成公平合理的重要手段,而理想的風險分配制度有六:(一).每一風險分類之技術,必須與損失之間有明顯之關係。(二).風險類別之定義必須清楚不可含混。(三).風險分類之後不能依其他因素再以細分。(四).風險單位之歸類不可模稜兩可。(五).必須能客觀比較與確定。(六).各分類盡可能以實際之損失資料驗證其正確性與客觀性,以為未來改進之參考。以上風險的分類若不同質,將嚴重干擾保險經營者對損失之預測控制,從而影響經營保險之安全【45】。
結論就是說:危機就是轉機,風險管理決策之擬定,仍以「損失頻率」及「損失幅度」之巨微為參酌之指標。
以醫療糾紛來說若發生頻率很低來講,賠償的幅度也很低,那就「風險自留」,自己管理就好了。如果發生頻率低但是賠償額高,就要用保險的機制來做「風險移轉」。如果發生頻率高但是賠償額低,就要用「損失控制」,以減少事故的發生為主。當然目前我國醫療糾紛的發生頻率高,每年有高達11%的醫師會發生醫療糾紛,而賠償額的幅度也高,尤其自從華航、新航相繼摔機後,醫療糾紛索賠已三級跳到喊價高達1000萬-1300萬以上,這種情形我們醫師幾乎只有「風險規避」一途了,也就是該應該改行逃避,不要再做醫師了。但退縮逃避終究不是一個解決方法,所以我們醫師一定要應用我們的智慧共同找出一個方向。
我們都知道, 一般民眾碰到醫療事故,大小爭議都要用訴訟方式解決,動輒以刑事附帶民事的方法或用自訴方式來恫嚇醫師,以增加求償額,結果使得表面上的「損失頻率」明顯上升,對病家求償未必有利,所以一方面藉由提倡醫療糾紛去刑化以及無過失賠償的概念,以減少民眾使用訴訟解決的勞費,, 一方面我們希望藉由本文所提出之司法醫學研究,來訂出醫學中各科別重要疾病的醫術法學規則,可望因而使損失頻率減低,方能應用「風險移轉」,藉由風險管理的概念為醫療糾紛的困境找出轉機。
第二款 為第三責任險保險的功能
保險有(一).儲蓄功能。(二).安定功能。(三).經濟功能。(四).社會功能。(五).政策功能等五項功能。民主法治國家,均以造福人民為施政之重點,因此,除一方面推行社會保險外,另一方面基於既定之政策,強令人民投保某些保險,使因特定意外事故所可能造成之損害,經由保險而分散,原應丞受不幸後果之個人得藉取相當之保護。保險乃射倖契約,因而管制上有其必要,其所要求契約當事人之善意程度,遠較其他契約為高,不容有絲毫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惡意存在,此就保險法全部條文之精神觀之甚明【46】。
責任保險為「第三責任險」,即為被保險人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負補償責任之保險,保險法第九十條規定,其特點如下【47】:(一).責任保險係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二).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失賠償範圍,第三人之直接損失外,尚可包括精神上之損失。(三).保險人負責賠償之最高限額稱為「責任限額」而無「保險金額」,但我國目前仍稱為保險金額,故被保險人可視實際需要及保費負擔能力訂定保額,而無所謂之超額保險或不足額保險。(四).原則上須由被保險人賠償受害人後,再由保險人再由被保險人依約賠償,但保險人亦得經被保險人通知後,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給付。(五).責任保險通常約定,被保險人為對於第三人索賠事件進行抗辨或訴訟所發生之額外費用,事先經保險人同意者可另行賠付,不受保險金融之限制。
第三款 責任保險之法律依據
責任保險所承保的責任應為法律責任及民事責任,不論法定或是約定責任均包括在內。
一.責任保險所承保者必須為法律責任:責任保險所指之損害賠償責任,必須因法律而擔負者,至於契約責任雖然也包括於責任保險契約內,但必須有特約之規定。
二.責任保險所承保者必須為民事責任:損害賠償為民法上之規定,因被保險人違反私法的行為,國家對其並無懲處,僅處其對遭受損害之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是行政責任或是刑事責任,其結果並非負一損害賠償責任而已,必須另外對行為人懲處或科處刑罰,這並非責任保險所承保的責任態樣【48】。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用特別法之規定,例如承保「產品責任保險」應優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無特別法規定者,則適用普通法─民法有關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之規定,唯一般特別法多僅就責任基礎設有規定,而有關損害賠償之範圍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則多未設有規定,因此又須回歸民法有關損害賠償之規定如下:
一.依法律規定──法定責任以侵權責任為主,少數場合亦包括契約責任
(一)特別法:
1採無過失責任者計有:(1).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2).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九條規定。(3).大眾捷運法──第四十六條。(4).核子損害賠償法─第十七條。(5).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採限額無過失責任。
2.採推定過失責任者,有公路法第六十四條。
(二)民法: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則採過失責任;同本條第二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採推定過失責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已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証之責任」:
1.採過失責任者──氶受害人賠償須証明加害人有過失,若不能舉証,即不能得到賠償。
2.採推定過失責任──凡有損害即推定加砉害人有過失,而須對受害人負賠償責任,但若加害人能証明自己無過失者即可免負賠償責任──舉証責任之倒置及轉換。
3.採無過失責任採者──受害人請求賠償不必証明加害人有過失,而加害人亦不能証明自己無過失而免除賠償責任。
(四)保險契約之除外責任─被保險人因故意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須自行承擔。
二.依法律行為約定責任─契約責任:被保險人可能以契約(法律行為之一種)承受他人依法對第三人之損害害賠償責任。
第四款 責任保險合同對保險人的效力
對保險人之約束力主要有:(一).保險賠償金的給付義務(二).索賠參與權(三).抗辯義務。若受害人對保險人提出索賠,不論索賠是否以訴訟為之,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利益,應當承擔對抗受害人索賠請求的義務,保險人違反抗辯義務,對被保險人應當承擔因此而發生損害賠償責任,(四).保險代位權與求償權,(五).保密義務。對投保人也就是被保險人的效力有:(一).保險費繳納義務(二).反省注意義務(三).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四).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五).索賠協助義務
http://www.lawtw.com/article.
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
[學習綱要]
一.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發生醫療糾紛時,醫師應該要怎麼去面對?
二.爭議解決替代方式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如何進行調解與調處?
[案例摘要]
[案例一] 醫師矇矓不知如何處理醫療糾紛
有位服務醫師,拿著法院的判決書來尋求醫師法律人的協助。法院判決主文居然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且沒有緩刑。該老實的醫師對案情來龍去脈矇矇矓矓,一問三不知,只一味堅持訴說:我又沒有錯!因為事發後醫院沒有積極協助處理,醫師也不知醫師公會還有什麼管道可以幫忙他,問及他案發當時為什麼不趕快和家屬和解,醫師仍一味委屈的辯說:「他們要我賠好幾百萬元,我那付得起?就不理它了,本來我就沒有疏忽嘛!」。眼看上訴期間只有七天,連忙指點他趕緊向當地醫師公會求援,並介紹他聘請專門負責醫療糾紛的律師替他上訴爭取無罪判決,並趕緊請他的律師出面,設法和病家調解,達成民事賠償,或至少終局判決時可以得到緩刑,以還當事醫師自由之身。
Q:由此案例我們要檢討的問題是:
一. 醫療糾紛個案解決流程應該如何?
二. 如何解決醫療糾紛鉅額民事賠償問題?
[案例二] 利用調處機制,迅速解決醫療爭議事件
某外科醫師誤以為患者罹患乳癌,堅持為她切片檢查,結果因病理報告為乳房膿瘍,且使發炎更形嚴重,而被病人向當地衛生局申訴,接受調處乙案[1]。病人一再陳述並要求院方解釋1.為什麼門診時醫師不能再解釋清楚一點,只由護理師說明,有違醫師的說明義務,值得檢討。2. 為什麼患者心中有疑慮時,醫師仍堅持一定要手術切片檢查?雙方經調處人員以及衛生局調處委員會委員努力斡旋溝通下,逐漸達成共識:事實上病人切片後三天出院,醫師有交待必須再繼續服二週抗生素即可痊癒,一、二個月後還要作超音波及乳房x光攝影檢查追蹤,並曾囑一週後務必返院追蹤看發炎情況,病人完全沒有遵循醫囑回診,也是造成今日病情加重的主因。
由此案例我們認為採取溝通的調處,這種所謂的ADR「爭議解決替代方式」確實是醫病雙方溝通達成共識,解決醫療糾紛的一條捷徑。
Q:在此所要檢討的問題是:
一. 什麼是ADR爭議解決替代方式?
二. 選擇那一種爭議解決替代方式是對醫病雙方最有利的方式?
[案例分析]
[案例一] 醫師如何解決醫療糾紛?
一.醫療糾紛個案解決流程
發生醫療糾紛時,首求醫師人身安全,並針對病家騷擾醫院,可委由專人蒐證[2]。
依醫療法第24條明文規定:「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第101 條更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其次當是尋求各方協助Call for help,資源管道很多,醫師切勿閉門造車,或置之不理,反衍生出更多無謂的紛爭,至一發不收拾。當事人醫師可以分別向地方醫師公會,所屬專科醫學會,或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諮詢,並要求出面協助調解或調處,若有投保醫師責任保險者,也必須告知保險公司,協助處理理賠事宜。台北市醫師公會已有訂出一套醫療糾紛個案解決流程,當發生醫療糾紛時,可供醫師實際之指引,可供參考 (詳見參考資料一)。
二. 如何解決醫療糾紛鉅額民事賠償問題
(一)強制醫師投保責任保險
國內醫療糾紛層出不窮,國內醫療糾紛賠償金一年高達兩億元,但醫師投保醫療責任險比率低,為了解醫師投保醫療責任險意願,國科會最近委託長庚大學醫管理學系楊秀儀教授進行大規模調查發現:目前市面上只有十五家家保險公司在賣醫療責任險。種種原因讓國內一年醫療糾紛理賠金額高達兩億七千萬元,但總計一年的醫療責任險保費收入才三千萬元,顯見醫師投保人數相當少。主要原因是國內發生醫療糾紛時,有很高比率的醫師被判處刑事責任,投保再多的醫療責任險也幫不上忙,因而降低醫師投保意願;再加上國內醫師恥於投保,認為投保似乎就象徵自己醫術不佳,這都是醫師責任保險做不起來的最大原因。
但面對動輒上千萬的鉅額民事賠償,今日醫師已無力孤軍奮鬥,更不能再心存僥倖,故建議應由醫師團體出面接洽保險公司,利用保險大數法則來爭取最低廉的保費,最佳的保險利益,並宜採取下列投保方式,循序漸進,以達到危險分攤,風險轉移的保險目的:
(一).專科醫學會會員集體投保:先用專科醫學會的集體投保方式(同質性高),並由該學會負責理賠的醫療鑑定,更具公信力。可先由台灣婦產科醫學會開始作示範,,再依台灣婦產科醫學會成功的集保模式,推廣至全國十八個專科醫學會,中醫及牙科。
(二).日後可改保險合作社方式承保,由醫師自己當股東兼被保險人的模式進行,節省保費,提高保險金額。
(三).最後更可由「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統籌,轉型成立醫師的海外專屬保險公司,自己保險。
(二).整合與運用醫療事故補償基金
政府應出面,針對無醫療疏失所引起的醫療意外事故給予補償,目前我國已有藥害救濟基金、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台北市立醫療院所醫療事故補償基金及研議中的生產風險補償救濟基金,若能再參考國外如紐西蘭「意外傷害事故補償辦法」Accident Compensation Act及瑞典「病人補償保險」Patient Compensation Insurance,整合目前現有的無過失補償機制,參考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限額無關過失賠償」的運作方式,完成一套完整的我國的「醫療事故補償基金」,對類似羊水栓塞等的醫療意外都能在短期內(三個月)協助醫療受害者得到補償基金, 以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的運作來說,目前已可解決百分之十至十五的藥害醫療糾紛,化解醫病對抗,不但因此可以減少醫師的防衛醫療行為,更可扭轉醫療生態,增進國民健康,對解決醫療糾紛的貢獻不可謂不大。
[案例二] ADR---爭議解決替代方式
本案係外科醫師誤以為患者罹患乳癌,堅持為她切片檢查,結果因病理報告為乳房膿瘍,且使發炎更嚴重,而被病人向當地衛生局申訴。話說如果今天該病患因切片才被外科醫師早期診斷出來是乳癌,病人一定對醫師感恩至極,尤其乳房腫瘤在4週之內急遽變大到6.7公分大小,委實令人擔憂,乳癌當然是合理的懷疑。今天只因被診斷出不是癌症,其實醫師們也都為她很慶幸,但合理的疑問下醫師也應有醫師專業上的「醫療裁量權」必須受尊重。國內外的乳房醫療糾紛只聞大都是怪醫師疏忽,癌症沒能早期檢查出來,延誤治療才會被告,沒有聽說有醫師因檢查出來不是癌症,反而被病人報怨的,就像婦科病人每年都作子宮頸抹片檢查,不能說每一次都正常,患者也要控訴醫師?本案最後在外科醫師的鄭重道歉下,並允諾由院方繼續照顧該患者的身體健康為要, 雙方化干戈為玉帛達成和解,因而避免一場訟累。
一.由於民事訴訟的訴訟內救濟制度曠日費時,為了紓解訟源,成立許多訴訟外的救濟制度,源於美國的「爭議解決替代方式」ADR,就是將糾紛解決的方式分為和解、調解、調處(調停)、迷你法庭、仲裁或強制仲裁、爭議審查委員會、爭議顧問、技術性專家鑑定等等[3]。
(一)、和解(Settlement):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民法第736條),乃當事人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1.訴訟外和解:一般和解即是指訴訟外和解或法庭外和解即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條件,終止訴訟,和解如已成立,即由原告撤回其訴。
2.訴訟上和解:也就是法庭上和解,是指在法官前和解,該和解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只是缺點是若當事人堅持不讓步仍無法達成訴訟上和解之效果。
3.仲裁上和解:由仲裁人作成的約定互相讓步的和解,與仲裁判斷具同一效力,經法院裁定後即得為強制執行。
(二)、調解(Conciliation):由第三人居中斡旋,調和雙方爭執的制度。
1.訴訟外調解:調解制度的特色在於所謂第三人如鄉鎮調解委員會、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鄉鎮耕地租佃委員會等介入與斡旋。
2.訴訟上調解:當事人於當事人於起訴前得為調解之聲請,其具有訴訟上和解之效力,而且調解費僅45元[4]。
(三)、調處(Mediation):亦叫「調停」,也是調解的一種。
雖亦由第三人介入加以勸導,但調處時這裡所指之第三者是指相關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其調處之結果雖不具有與民事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但因主管機關的介入,反容易促使雙方達成共識或互相讓步,有如公務人員「背書」之效,亦是其發揮效果之最大原因,可視為調處機制之一種[5]。
(四)、仲裁(Arbitration):當事人對於凡是依法得和解之爭議,書面上就現在或將來的爭議訂立仲裁契約,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數人成立仲裁庭解決的程序。
書面應記載內容包括仲裁人的選定方式、仲裁地點的約定、仲裁之程序規則、仲裁之準據法、仲裁判斷之效力及執行。仲裁的特點為:有效性、具有彈性、專家性、迅速性、隱密性、經濟性。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有與法院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因此,當事人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且仲裁判斷採一審終結,故沒有上訴的問題。
二.醫療仲裁與仲裁同意書
仲裁制度最大的優點有二:第一是避免長年的纏訟,能在較短期間內明快地解決紛爭。第二是有專業人員參與,避免一般司法程序中法院因不瞭解而下的不當判決,值得醫界注意。缺點是只有「依法得和解」的爭議才能提付仲裁,因此原則上民事紛爭才能提付仲裁,不過刑事上的撤回告訴可能成為提付仲裁的條件,但這可能僅對「告訴乃論」的「業務過失傷害罪」方有實益,對於「過失致人於死」或者其他的非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並不能阻止檢察官的偵查起訴,總之醫療仲裁制度仍然不能直接解決醫療糾紛的刑事責任問題[6]。
在美國接受剖腹生產手術前,辦住院的時候,院方會出示一份「仲裁同意書」,要求患者及家屬自行決定要不要簽署仲裁同意書, 同意書大意是說若有醫療事故發生,雙方同意接受仲裁調解,迅速損害賠償,而不求訴諸法庭纏訟經年,;但病人不簽也沒有關係,反正是民主國家嘛,不怕打官司就來,只恐曠日費時,加上語言障礙,法律資源有限,徒增訴訟勞費。比附援引,「醫療仲裁同意書」若能引用在到台灣來也相當實用, 手術前住院簽手術與麻醉同意書時,可要求患者也簽署這份名仲裁同意書,如果解釋得很清楚了, 病人還不肯簽名同意,發生事故時不接受仲裁,反面解釋豈不明擺著若一出事,病人就非要控告醫師不可?這種情況下,醫師豈不更當戒慎恐懼,小心翼翼?
[案例結論]
[案例一] 遵循醫療糾紛個案解決流程,強制醫師投保責任保險,並整合與運用醫療事故補償基金。
Q:由此案例我們要檢討的問題:
一.醫療糾紛個案解決流程應該如何?
(一)人身安全與證據蒐證---面對醫療糾紛的危機處理,首重醫師人身安全第一。
(二)尋求各方協助Call for Help---除了聘請法律事務所律師打醫療訴訟官司外,配合諮詢專業的醫師法律人,協助整理醫學爭點,必更有助於案情的釐清。
(三)醫療糾紛個案解決流程,可參照台北市醫師公會的作業流程表(詳見參考資料一)。
二.如何解決醫療糾紛鉅額民事賠償問題
(一).強制醫師投保責任保險,解決醫師因醫療疏失所負的民事賠償金額
(二).整合與運用醫療事故補償基金,解決醫師並無疏失責任,而是因不可抗力,不可意料所引起的醫療意外之補償金額:
[案例二]釋出誠意,積極調處與道義補償
Q:在此要檢討的問題:
一.什麼是ADR爭議解決替代方式?
二.選擇那一種爭議解決替代方式是對醫病雙方最有利的方式?
一.ADR爭議解決替代方式
醫療糾紛時,爭議解決替代方式主要仍以1.和解 2.調解(調處)與3.醫療仲裁為主。
二..選擇那一種爭議解決替代方式是對醫病雙方最有利的方式?
以審理結果與效力來說,和解、調解(調處)與醫療仲裁的審理結果都是金額請求的補償,但在仲裁方面可能較能符合當事者的期待,至少不會像和解、調解時的漫天開價。至於法律效力來說和解後具民法上和解效力,即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民法第737條) ;調解(調處)亦同具民法上和解效力,唯調處時主管機關的意見深具影響力;而仲裁則是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得逕為聲請或法院裁定後為強制執行。
雖調處之結果不似仲裁具有與民事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但事實上調處時因主管機關的介入,反容易促使雙方達成共識或互相讓步,較能被病患接受,而醫師表面上雖被主管機關箝制,但亦是由醫療背景的人員協助溝通,也較能夠接受其道義補償的建議,亦是調處發揮效果之最大原因,所以目前衛生局的調處,應是ADR爭議解決替代方式中對醫病雙方最有利,且最能為雙方接受者。附表為和解、調解、醫療仲裁和訴訟之間的範圍,過程與效力的比較,詳見參考資料二。
[案例啟發] 解決醫療糾紛的配套機制
為了全面解決醫療糾紛的困境,醫師當事人除了遵循醫師公會所提供的醫療糾紛個案解決流程去走,並釋出誠意,積極調處與道義補償外,尚應包括一些配套的機制:如合情合理的醫療糾紛處理法及全面解決醫療糾紛的保險機制:
一.合情合理的醫療糾紛處理法
行政院衛生署日前表示[7],台灣未來將建立「醫療糾紛調解制度」,未經調解的醫療糾紛,不得起訴、告訴或自訴,這並不會影響民眾訴訟的權利。現行醫療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固已明定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設醫事審議委員會,辦理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惟其調處作業,仍屬任意規定,且對調處要件、調處程序、調處效果之規範,付之闕如,無法有效處理醫療糾紛,為期建立醫療糾紛適當處理機制,強化醫療糾紛調解功能,增進醫病溝通管道,促進醫病關係和諧,衛生署乃研訂本草案。針對醫療糾紛的困擾,本文期望能集眾人之力,達到下列二點目標:
(一).醫療事故尚未偵查或審判定罪前,禁止媒體恣意報導,破壞醫病關係
我們期待有一天,可以立法禁止醫療事故或醫療爭議在尚未審判定罪前,能仿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8]: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0條[9],禁止散播醫療案件,破壞醫病關係。在醫療事故真相大白之前,醫療糾紛法應該也可明文禁止報章雜誌隨意盲目抹黑報導,或至少尊重一下醫師,拍攝到醫師尊容及診所名稱時都必須先用馬賽克處理,否則醫師及學會都可以聲明保留法律追訴權,而學會也可以向報社爭取事後証明醫師無罪時,必須要求報社以相同大小篇幅平衡報導,還我醫師一個清白。
(二)各專科醫學會成立「發言人制度」,統一口徑,以還原醫療事故真相
最後若能夠推動在公會或學會成立「發言人制度」,澄清真相為醫喉舌,不能任由媒體姿意抹黑,炒作新聞,讓醫師在救人者與殺人犯之間,居然只有一線之隔,方足以維護當事人醫師的名譽及自尊,以及保障醫師們未來的行醫空間。
二.全面解決醫療糾紛的保險機制
總之,要全面解決醫療糾紛必須由強制醫事人員責任保險,任意醫師責任保險及醫療事故補償基金三管其下:即(一).強制醫事人員責任保險,負責第一線無關過失責任 No-Fault Liability,即不問對錯,無關過失,只要病人有人亡體傷,就給予賠償。由中央健保局及醫事人員各負擔一半保費。(二).任意商業醫事人員責任保險負責醫師疏失的過失責任: Tort Liability (Error Liability),可以上述學會為單位的會員團體責任保險,另加溢額保險Excess Insurance。(三) 醫療事故補償基金負責無過誤責任No Error Liability的醫療不良反應(合併症,副作用)及醫療意外的補償,如此方能完成一套圓滿全面解決醫療糾紛的策略,解決醫病之間的對立與長的訴訟勞費。
http://www.drkao.com/3rd_site/3_1/079.htm
醫療糾紛處理之我知與我見
國內醫療糾紛新聞頻傳,沒有浮上檯面的糾紛案件應該更多,據說目前國內一年的醫療糾紛已超過五百件。醫療糾紛對醫療院所和病家的壓力與挑戰恐怕只會愈來愈多,五月底區域醫院協會就在台南市郭綜合醫院,舉辦「醫療糾紛談病人安全之執行」研討會。我想利用這篇文章分享一些對國內與美國醫療糾紛處理或研究的瞭解。其他國家的制度可以參考幾個國家的醫療糾紛處理制度。
就我所知,在美國,與醫療糾紛相關的法令主要是民法中的侵權法與契約法,以及與保險相關的法令。醫療糾紛的訴訟是由各州法律及法院管轄,所以各州的情況不完全一樣。美國的醫療糾紛極少涉及刑法,除非是醫療人員或醫療院所具有犯罪的蓄意,而且這些醫療案件必須由地區檢察官代表政府對加害人提起公訴,且大都是侷限在醫療院所的財務舞弊以及醫師故意協助病人自殺的情況。反觀在台灣,一般醫療糾紛案件的病人與家屬可以直接對醫療人員提出刑法告訴(自訴),這在即使是極力保障民眾司法權的美國也不會這麼容易對醫療人員提出刑事告訴,我覺得這是很不合理的地方,台灣醫界應該要繼續努力醫療糾紛去刑化的努力。
在侵權法中,醫療傷害導致侵權的成立必須有三個要件:有傷害的結果與事實;此結果是由醫療人員的過失行為所造成的;此過失行為在合理的醫療標準下是可以被避免及預防的。對於過失醫療行為(應做而未做,不應做卻做)的認定,法院大多會參考醫療專家的意見,不過有時法院的認定會與醫療的標準有出入,比如法院可能採利弊比較(Cost-Benefit Analysis)的角度去認定。舉一個例子來說,假如對某一種症狀,醫界公認大概1000個個案才會出現一個真正的病例,唯一的確診方式是某項昂貴的儀器檢查(也許因此在該症狀下健保不給付該項檢查,醫界也認為不須為此千分之一的機率執行該項昂貴檢查)。可是法院的認定可能是拿此案件所造成的傷害損失與執行該檢查1000次的總成本相比較,若傷害損失超過此總費用,則法院可能判定該項檢查仍是屬於應該執行的措施。這跟前面所提到「適當的照護」的概念是一致的。
另外,對「合理的醫療作業與標準」的認定,以前是根據各地區性的標準(因為不同地區的醫師在診療方式上存在不小的差異);不過由於通訊的發達,資訊交流的迅速,全國性的專科學會一直在開發並公布統一的治療作業準則,因此現在愈來愈傾向以全國的標準來認定。法院極有可能從其他州請來國內相關領域的權威專家出庭作證。(這樣也比較容易請到較客觀的專家對案件提供意見)
至於契約法對醫療糾紛的相關規定,是與告知後同意(informed consent)有關。由於醫療的不確定性很高,以及許多醫療行為本身就有潛在或明顯的傷害性,醫療人員在對病人執行可能有風險的醫療處置之前,必須直接提供即時充份的資訊,清楚告知病人目前已經知道的各種可能的風險,在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明確保表示同意,並簽署書面文件形成契約之後,才可以對病人施行該醫療措施。
對於醫療糾紛的訴訟,有正反兩面很極端的意見。贊成的一方認為透過此機制可以使被傷害的一方獲得應有的補償,達成社會正義;有人認為這樣可以遏止不當的醫療行為;有人則認為這是保障醫療品質不可缺少的一項機制。反對的一方認為醫療糾紛的訴訟會造成許多副作用,這些副作用可能會超過它所帶來前述的好處。這些副作用包括防衛性醫療(醫療人員為了保護自己,使用更多的檢驗或檢查)導致醫療的浪費及對病人潛在的傷害,高額的醫療訴訟費、賠償金以及醫療糾紛保險費導致醫療成本的增加,高風險科別的醫師退出服務造成病人找不到相關醫師診療,醫病關係的破壞,以及雙方所付出時間、精神壓力與金錢等龐大的社會成本等。
儘管每位醫師都有可能碰到醫療糾紛或訴訟,不過研究指出醫療案件發生在某些特定醫師的機率比其他醫師高很多,但這不表示這些醫師的醫療品質比其他的醫師差,其實其他研究發現,有專科證照的醫師比沒有專科證照的醫師(美國的專科醫師不一定要有專科證照)容易發生醫療糾紛,醫療糾紛的發生率與醫師所就讀的醫學院排名無關,也與醫師是美國人還是外國人、單獨開業或與其他醫師一起執業都無關;不過研究發現,比較常被病人抱怨的醫師發生醫療糾紛的機率也會比較高。(這是很耐人尋味的現象,意謂醫療糾紛的發生可能與醫師的技術較沒有關係,而與其醫病關係特質有密切關係,我直覺上會同意這個論點,也許可以拿醫院的醫糾與抱怨的案件出來做迴歸分析)
至於醫療糾紛的訴訟對不當的醫療行為是否真有遏止的效果,目前的研究發現並沒有明顯的作用,主要原因是真正因為過失而致傷害的病人提出告訴的比例很低,最後獲得賠償的比例更低,因此醫師所承擔的風險事實上不大;另一個原因是醫師大多有購買醫療糾紛保險,這些保險大多以科別風險訂定各科醫師的保費,而不是用個別醫師過去的醫療糾紛理賠記錄計算每位醫師應繳的保費,這就更降低了醫師要額外謹慎診療的誘因。
對於防衛性醫療與醫療訴訟有多少關連,以及其程度的大小,經濟學家曾做過一些探討。有的學者針對美國不同州的情形加以研究,發現防衛性醫療程度與該州病人的訴訟傾向沒有相關性。有一份研究發現若某一州的法律對醫師產生的醫療糾紛壓力較大,該州的防衛性醫療程度也較高,但是醫療的結果都差不多。
美國自1970年代就開始討論「醫療糾紛危機」的問題,因此有一些州對非經濟損失項目(如疼痛或精神損失)的賠償金額訂定上限,也對律師接案費設定一些規範,雖然這些改革降低了醫療糾紛的賠償金額與保險費,可是整體醫療支出仍然持續上升。(我覺得這個推論有點問題,因為這裡的賠償金額未包括和解費,並且醫療支出的成長還有很多其它的因素,如人口老化等,醫療糾紛的成本只是整體醫療支出的一小部分(約1%))。
也有人基於透過司法來處理醫療糾紛的成本高、想達到的效果也不明顯,所以建議採用像車輛保險的「不論過失保險」(no-fault insurance),或者仿傚勞工職業災害的社會保險機制,來對受到醫療傷害的病人加以補償。(像台灣目前有藥害救濟基金及辦法,就是類似一種由藥廠繳交保費的社會保險,對因為用藥導致傷害的病人的一種補償與救濟機制,不過台灣的藥害救濟基金只理賠非人為過失的情況,若是醫療人員用藥的錯誤所導致的藥害則不理賠,也就是只保障藥廠,不保障醫院或醫療人員)。目前衛生署與法務部是想制訂醫療糾紛處理法,透過加強調解與仲裁的機制來處理醫療糾紛,減少醫糾訴訟案件。
過去美國布希總統提出要透過醫療糾紛訴訟的改革控制醫療支出的成長,對醫療糾紛訴訟的損害賠償金額設上限,以將這部分的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範圍,以免醫療糾紛保險費節節上升,同時可避免有些科別在某些高風險州買不到保險。
此外,美國有一些州的法院會將各種醫療傷害的情形與合理的判賠金額加以公布,讓社會參考,並做為醫療糾紛雙方私下和解協商的依據。我覺得這是不錯的做法,台灣目前缺乏這種由較公正第三者所提供的客觀數據(只有台北市衛生局對於市立醫院的醫療糾紛賠償金額有訂出一套參考標準),以至經常是病家開出巨額的賠償金要求,醫院或醫師覺得病家缺乏理性,使得雙方無法理性及有效進行協商。
http://thchou.blogspot.com/2011/06/blog-post.html
另參本館:《教師角色》 教革會 教改與補習電影 教改與體罰電影 體罰險熱賣 快樂學習 流浪教師 教育亂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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