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資匪無罪?
那、傳產為何行?再說那些叫高科技?歐美日韓資匪的科技更高!
管它人、財或科技,全都以資匪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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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艦案宣判 曹興誠無罪【聯合報07.10.27記者黃瑞典、
喧騰兩年多的聯電和艦案,新竹地院合議庭昨天判決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等三人無罪,理由是檢方無法充分舉證曹興誠與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宏誠創投總經理鄭敦謙涉嫌背信罪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甚至以事後結果反推犯罪事實。檢方表示「一定會上訴」。
聯電和艦案八月十三日辯論終結;檢方對曹興誠求刑兩年、宣明智一年十月、鄭敦謙一年二月徒刑。合議庭昨天下午五時宣判,曹興誠等三人都未出庭,連律師也未到場;倒是國內外媒體都派員採訪,法院臨時改在較大的法庭宣判。
合議庭指出,檢方雖提列七項事證,但並未查明詳細情況,也未送交專業單位鑑定機密的性質及價值,法院無法採為證據;聯電對和艦的支援是否「產生利得」,更無從認定;檢方認為聯電應在財務報表註記,也缺乏法令依據。因此曹興誠與宣明智獲判無罪。
合議庭所指檢方無法證明的事項包括:
曹、宣兩人與Frank Yu策略聯盟至大陸投資設立和艦,倪敏鷗代表聯電與大陸官方簽署和艦用地、曹指示時任聯電廠長的徐建華率領聯電員工赴和艦工作、聯電離職轉往和艦任職員工 領取聯電薪資及股票、聯電與和艦共用資訊平台「網咖」分享資訊、聯電未對和艦收取專利權利金及聯電的訂單轉給和艦等。
合議庭並認為,聯電協助和艦,和艦資方代表Frank Yu曾函覆同意贈送百分之十五的股權,而且聯電股東會也通過贊成曹興誠的大陸策略,肯定協助和艦是追求聯電的遠大利益,股東會並未認定協助和艦已損害聯電 或股東;因此,認為曹、宣兩人也不構成背信罪。檢方以聯電協助和艦的「事後結果」,反推有出資、購地等事實,欠缺積極證據。
至於鄭敦謙,合議庭認為,他雖曾提供徐建華有關和艦上市相關諮詢,但即使聯電持有宏誠創投近百分之百股權,鄭仍非聯電員工,與背信罪構成要件不符,更非商業會計法處罰的對象。
曹興誠:投審會濫權 檢巴結權貴【聯合報╱記者許佳佳、
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昨晚獲知被判無罪後,重砲批評經濟部投審會和新竹地檢署違法、濫權,和艦案這兩年來的發展是「荒唐、胡鬧」。
他說,部分檢察官為巴結權貴,才將他們三人起訴;如今司法雖還他清白,但無法補償他的損失。若新竹地檢署上訴,他也會主動出擊,對竹檢提出告訴。
曹興誠目前人在大陸。他表示,目前企業西進投資全看投審會的認定,投審會權力太大了。
他說,投審會當年指稱和艦是聯電透過英屬維京群島赴大陸轉投資成立的,這分報告不實,「濫權、濫職、濫罰、害聯電」。本月底他回國後,考慮以個人名義告投審會「偽造文書、濫用職權。」
曹興誠表示,聯電與和艦科技的合作案,股東會都已通過,股東、董監事與員工都沒有意見,根本沒有背信的問題,新竹地檢署只是「局外人」,憑什麼用公訴罪介入。
至於股東與法人所關心的和艦股權,市場曾傳出,聯電計畫以日本分公司「聯日」合併中國大陸的和艦,再尋求上市機會。曹興誠指出,目前他已退出聯電經營團隊,和艦案的後續發展已由現任董事長胡國強負責,他不便再對和艦與聯電未來關係的發展作任何評論。
和艦案在新竹地院審理期間,曹興誠曾經以企業經營判斷法則(business judgment rule)自我辯護,指「經營判斷法則」可以鼓勵有才能者勇於任事,且能避免法官陷入複雜的商業判斷;至於不適任的董事,應交由公司股東會決定去留,法院不必介入。
他表示,當初決定協助和艦是基於他的經營判斷,認為這樣做對聯電最有利。也許這項判斷是錯誤的,結果也許對聯電不利,但即使如此,僅能說他無能,卻不可以說他有罪,這就是經營判斷法則。
宣明智:全案搞烏龍 像政治勒索【聯合報╱記者李青霖
「這件事本來就是『烏龍』!」在美國洽公的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說,判無罪他不覺得特別喜悅,因為本來都是莫須有,「希望這種事,以後不要再有了!」
宣明智說,儘管遭受冤屈,百口莫辯,但他沒有灰心,只是懷疑整個案子是有人胡亂揣摩上意,挾政治行破壞之實,就像「白色恐怖」一樣,也像「政治勒索」。
他對檢察官不會有恨,但希望檢察官不要「好面子再硬拗」,發揮「司法正義」,追查和艦案的源頭:到底何人誘導錯誤辦案?有何目的?還原事實真相,也給社會一個交代。
宣明智說,他和曹興誠都是在起訴後,才看到檢方所謂「事證」,根本就是錯誤訊息。檢察官根據錯誤的訊息,「誤判我們有潛在的問題」,「根本是烏龍一場」。
宣明智說,檢方最原始的兩個錯誤,一是引用中華徵信所在大陸北京的子公司「中征公司」提供的兩頁剪報資料。
另外,剪報錯誤百出,像前和艦廠長徐建華原本應該四十幾歲,但資料上卻寫成六十幾歲,其他的謬誤可見一斑。
宣明智說,檢方依據的第二個錯誤訊息,是誤信一名挾怨離職的和艦員工,以「祕密證人」身分,提出的不實陳述,後來開庭傳訊時,這名證人講了六十三次的「記不清楚」。
台商西進投資 經部全面補漏【經濟日報╱記者陳秀蘭、
和艦案初審,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等三人獲判無罪,恐衝擊政府大陸政策禁令。經濟部長陳瑞隆昨(26)日下令檢討台商西進相關投資法令,全面補強漏洞,如果該修法,將立即進行修法。他強調,「司法部門,不能干預政府政策」。
投審會官員坦言,舉證聯電違規登陸,日前高等行政法院再度判決經濟部敗訴,如果案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後,經濟部仍然敗訴,等於宣告聯電並未違規登陸投資,屆時,只要聯電提出受理和艦案允諾贈股聯電15%案申請,經濟部「沒有理由拒絕」。
陳瑞隆強調,經濟部懲處聯電和艦案,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是針對聯電違規赴大陸投資的行為,與檢方起訴曹興誠等涉及背信罪等,「完全是兩碼事」,經濟部尊重「司法部門的判決」。但「積極管理、有效開放」是政府的大陸政策,「司法部門,不能干預政府政策」。
經濟部針對聯電、中芯等違規登陸的行政裁罰,均遭法院判決敗訴,政府懲處台商違規登陸,面臨潰堤。陳瑞隆已指示投審會,針對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內容,邀集法官及律師學者專家,研究補強之道,如果該修法,也將進行修法。
投審會執行秘書范良棟也透露,避免投審會開罰再吃敗訴,將針對赴大陸投資的定義、認定及執法方式修法。至於曹興誠表示將反控投審會,范良棟說,經濟部將等收到曹興誠的控告後再說。
投審會官員坦言,兩岸敏感政治關係,台灣主權不及於大陸,要深入大陸查處聯電違規登陸事宜,提出確切證據,確實有困難,但是投審會仍將再上訴。
話題》和艦模式【經濟日報╱黃昭勇】
和艦案一審宣判,終於讓台灣的企業家有了自由揮灑的空間,凸顯出商業掛帥時代,企業的生存考量優於政府的政治考量,讓和艦模式有機會成為企業掙脫大陸投資緊箍咒的法寶。
法官在和艦的判決書中提到兩個重點,一個是聯電轉投資的宏誠創投雖然幫助和艦與國際資金接軌,但畢竟是聯電的子公司,是獨立公司,相關作為只要不影響聯電權益,不必然要在聯電的財報中揭露。
第二點,聯電的股東會已經通過有關經理人協助設立和艦的決策,決策者自然沒有背信的問題。
的確,民營企業最高決策單位是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的決策,就是企業最終的意志。股東大會代表的是所有股東都同意的議案,檢察官卻是基於其他與公司權益無關的理由,要強加企業的罪責,自不免讓企業喪氣,讓人不服。
不論是全球第二大代工廠的聯電,還是以出口為主的台灣科技產業,都是在跟全球的企業競爭,台灣企業先天上就沒有美國、大陸等龐大的內需市場支援,如果在經營策略上還要受制於政府的政治考量,這場商業競爭的成敗,不用看也知道結果。
商戰的歸商戰,企業就是要跟企業競爭,如果企業要跟政府競爭,那就不是一個公平的遊戲規則。
和艦案後,政府該放下箝制的手,讓企業去全球打仗,做企業的後盾,別再當拐馬索了。
和艦衝擊》兩岸電子專利布局 我消彼長【聯合報╱記者彭芸芳、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劉尚志昨天表示,聯電和艦案一審雖判決無罪,但從電子廠商在兩岸申請專利件數「我消彼長」,明顯看出檢調的偵辦行動已對台灣經濟產生很大的負面衝擊。
交通大學校長吳重雨說,政府與企業應該坐下來好好談,企業界將國際情勢分析給政府決策者聽,政府更需要認真考慮,談出一個「雙贏策略」,否則台灣競爭力會受影響。
台積電副董事長曾繁城說,政府管得愈少愈好,美國等先進國家對企業都有一定的自由度,我方政府沒搞清楚,反而自己限制自己。前科學園區管理局長薛香川說,聯電是國際知名的公司,政府重創聯電形象,「實在不應該」。
劉尚志也是聯電和艦案承辦檢察官陳榮林的研究所老師。他舉鴻海、東芝為例,九十二年鴻海及其旗下子公司富士康,兩岸專利申請量不相上下;九十四年檢調搜索 聯電後,去年台灣僅約九百件,大陸逾一千六百件。日本東芝原本兩岸專利布局相近,去年大陸增為一千五百件,台灣僅剩兩百五十件。
如果將這兩家企業再加上日立、松下電子、三菱、應用材料等廠商,檢調搜索聯電前,六家企業的兩岸專利布局,台灣兩千零五十件,大陸八千二百五十件;去年台灣降為一千七百件,大陸逼近一萬件。
劉尚志說,從數據可看出,兩岸專利案件我減彼增明顯,落差幅度加大,「當全球企業拚命往大陸跑,同時快速降低對台投資時,台灣科技產業的未來在哪裡?」
他認為,未來聯電案即便無罪定讞,也已讓廠商產生寒蟬效應;萬一有罪,他憂心跨國知名廠商對台灣的看法會更負面。
劉尚志分析聯電案「是以精緻的商業模式技巧,對付落伍的法律條文」。他認為聯電案一審獲判無罪,只是被告在法律技巧上的勝利,但政府對台商的箝制仍在。
中芯北京案 判重新裁罰【聯合報╱記者王文玲
經濟部認定中芯執行長張汝京未經許可違法在大陸投資中芯北京公司而予重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天雖然判決經濟部敗訴,但認定張汝京已違法,經濟部裁罰有理只是金額不當,而予撤銷重新裁罰。
這是近來相關行政判決中首件有利經濟部的見解。經濟部原先對張汝京開罰五百萬元及停止投資處分;本案前天宣判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公布判決內容,判決認定張汝京利用第三地區開曼中芯公司間接於大陸地區投資,已違反當時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卅五條第一項規定,應該受罰。
在此之前,如張汝京投資設立中芯上海公司、聯電投資和艦等案,台北高等行政院多認為經濟部無法證明相關違法投資行為,不應裁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張汝京在第三地區和他人共同投資創設開曼中芯公司,再由開曼中芯公司百分之百出資設立中芯北京公司,但開曼中芯公司只是一個紙上公司,該公司在當地並無營業活動。
判決書說,張汝京投資設立開曼中芯公司,目的就在藉以前往大陸投資設立中芯北京公司,可見張自始即在利用第三地區設立的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已違反兩岸條例。
不過,法院認為張汝京違規情形並不嚴重,經濟部未考量他的資力、實際投資金額、因本件違規行為的獲利,處以最重的五百萬元罰鍰,且要求張汝京停止投資的意義不明,都須重新為適法的處分。
業界:台灣虎不去 大陸猴稱王>中時07.10.27彭漣漪、
聯電和艦案一審宣判,曹興誠、宣明智與鄭敦謙獲判無罪,拓墣產業研究所表示,業界去大陸布局是市場問題,聯電透過和艦在中國的布局,老早就比台積電更深入、更廣,而且已接了不少高技術的產品製造訂單。也有專家表示,和艦案一審宣判會讓民眾開始思考,政府對中國的投資限制是否合理與合法。
一位曾在工研院擔任產業分析師的業界專家表示,企業為了商機,必須去中國投資,業界流傳一句話:「不讓台灣的老虎去,大陸的猴子就會稱王。」政府的限制只對膽小及守法的企業有用,產業為了布局,會避開政府相關限制。
這位專家說,現在台灣對半導體、封測和面板、塑化等產業還有投資限制,這些都是需要大型設備的產業,業者很難偷跑;但是像尚未開放的IC設計等產業,則由於不需要大型的設備,很多都早已在中國設立辦公室,運用中國的軟體人才、資源等。
產業界人士認為,「老曹他們做事,早就把法律該規避的規避掉了」,當然會判無罪,這並不意外,只是經濟部一再敗訴,不管是面對和艦案還是張汝京等等,實在難看,政府威信顏面何存?更不用說,這就好像是政府和企業界作對,阻擋企業西進發展。
投資界的人說得更白,對於法官的判決並不意外,況且,法官並不是判斷這個政策合不合理,而是很巧妙地去反應了現實,對企業界而言,要去的早就去了,不會因政策或是法院判決而有所變動。
「市場決定一切。」拓墣表示,連美國商務部安全局在十月也剛通過,讓中國的半導體大廠中芯和華虹NEC改列為「合法終端使用者」,也就是說,美國已一改過去限制先進半導體設備輸入中國的作法,改採較開放的態度,至於開放到哪個技術層級,應該會有進一步的規範。
新竹科學園區同業公會理事長童兆勤對判決結果感到欣慰,他認為,科技廠商出外打拚,能夠獲得政府支持、司法還給公道,讓企業對未來更有信心,願意更努力出外衝刺。
竹科半導體業界高階主管十分關切聯電案宣判結果,事前都認為全案的政治色彩過於濃厚,他們獲悉聯電案判決無罪後,第一時間都有「鬆口氣」的反應,認為此案宣判有助於科技產業的後續發展,甚至預料周一股市的科技類股有可能受此影響,出現利多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