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可把合法道德的器官捐贈與不合法不道德的混為一談?
夠了!我對應用倫理學的器官買賣之哲學無解爭論已煩厭,請哲學家、司法人員等走出象牙塔,看看現實吧!
旣然器官供不應求,何不如貴台書評《別讓我走》複製器官捐贈人?
人自己的罪責、自己擔吧!
我要健康你要錢 器官買賣黑市猖獗【聯合新聞網2007/09/21許惠雯
只要有人想買,出得起錢,不論是什麼都可以賣,就算是人體的一部分也不例外。疾病、老化乃是人類無可避免之事,為求健康,常需要異體移植器官。但因各國法律考慮到道德倫理上的爭議,多立法明文禁止器官買賣,使得原本就已經取得不易的器官,更加短缺;器官買賣不合法,致使交易轉入地下,黑市猖獗,甚至成為跨國性犯罪問題。
目前人體器官的合法取得方式是「捐贈」,捐贈者依照其與被捐贈者的關係,分為親屬及非親屬。捐贈者的生死狀態也有分別,前者主要是被捐贈者的親屬或者是陌生人,後者則可能是意外身故者或死刑犯。至於器官捐贈的型式主要分成推測同意及自願捐贈,不過就算是在推測同意器官捐贈的國家,醫生摘取器官仍需要得到已故者親屬的同意。
取得器官難度頗高,以台灣來說,《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提供移植之器官,必須以「無償」捐贈方式為之。但器官並非「身外之物」,不是能簡單說給就給的,在一般正常情況下,除非是親人,很少人會平白無故捐贈。根據統計,台灣地區約有7,000人在等待器官,而器官移植人數,每年卻只有150人左右,亦即每百萬人口僅6.5人捐贈。
歐盟委員會統計,歐盟大約有4萬病人註冊等待器官移植,每天有10個人在等待過程中喪命。在死亡威脅下,想辦法增加器官移植的機會,不足為奇;既然等不到合法捐贈,就算買賣非法,嘗試一下也值得。對這些需要器官的人來說,買賣簡化了問題:他不需要苦候親人的冒險犧牲,只要付出的鈔票可以解決自己的困境,也能滿足販售者,這就夠了。
器官買賣究竟應不應該全面禁止?從自由與權利的面向觀之,自己的身體如何處置,應當尊重每個人的想法,更何況,有需求才有市場,只要有人願買,有人肯賣,又何必管制太多?可是,買賣的「商品」有沒有界限?難道真的什麼都可以賣嗎?從道德倫理上來看,人體的每個部分都能被「標價」,本身就應遭非難,而且若開放器官買賣,誰能保證所謂自由市場中的「你情我願」,不是另一場剝削壓榨?
2006年,美國爆發駭人聽聞的屍體盜賣案。為求豐厚利益,新澤西州「生物醫學器官服務公司」(Biomedical Tissue Services)勾結紐約、新澤西及賓州多家殯葬業者,盜賣屍體器官進行移植,並假造醫生文件,把可能染病的器官形容得較年輕及強壯,危害受贈者之健康。消息一出,震驚全美。
這其實僅是器官買賣問題的冰山一角。有錢的器官等待者,除了在國內等待外,更常進行「器官旅行」,前往中國、菲律賓、巴基斯坦、印度、埃及、土耳其、伊朗、巴西等地進行手術;旅行一趟回國,不但人健康了,醫療費用甚至比在國內更低廉,怎不令人趨之若鶩?但買賣背後嚴重的貧富差距、人權問題,卻也讓人不得不正視。
以印度為例,器官移植幾乎是沒有管制,巴基斯坦也差不多,很少法律上的限制。至於中國,雖然從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器官,可是否真能收其效,恐怕還需要時間來驗證。
由於器官嚴重短缺造成許多不幸,各國政府也開始試著嘗試利用各種方法鼓勵健康的人捐贈器官。2004年美國的威斯康辛州及喬治亞州便立法規定,活體器官 捐贈人能享受稅務優惠,例如威斯康辛州捐器官者,因捐器官而產生的旅行、住宿和薪資損失,可在納稅時扣減一萬美元。不過美國醫學會則強調,健在者不應為所捐器官「收費」,這是不能打破的界線。
「開源」的確能行,如何拓展捐贈的來源,一直是各國政府亟欲突破的。除了增加捐贈來源外,要解決器官短缺問題,還可以開放買賣,只不過,是否應開放買賣這問題,更是個燙手山芋。
器官的捐贈與買賣,其實存有模糊地帶,現行的捐贈「補助」與買賣「價金」之間有什麼差異,一直是討論的焦點。以目前國際上的主流規定來看,器官買賣之所以絕對禁止,就是為了避免一旦開放可能引發的道德風險。但並不是說器官買賣就不能討論、沒有人主張。應否開放買賣,一旦開放買賣後應該有什麼樣的限制,這些都必須順應社會民情,才能作出最後的決定。
器官移植 台灣人列中國公民【聯合報06-08-16華英惠/北京報導】
中國衛生部對台灣人到大陸進行器官移植,也搞「統戰」。衛生部於2007年7月3日發布「有關境外人員申請人體器官移植問題通知」,把台灣及港澳民眾列為「中國公民」。
「通知」特別強調:大陸人體器官移植,優先滿足中國公民(包括香港、澳門、台灣永久性居民)需要;在移植前,醫療機構須向所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對外國人規定就嚴格些,不得為以旅遊名義到大陸的外國民眾實施器官移植。
境外移植器官 台灣禁醫師媒介【聯合晚報/記者李樹人/台北報導】
衛生署統計發現,2005年國人至大陸接受器官移植的人數高達450人,其中以換腎人數最多,接近300人。因此衛生署於2006年8月16日公布了器官移植規範,醫事人員不得涉及境外器官移植仲介,醫師不能再介紹病患至大陸就醫。
截至2006年7月31日為止,國內約有6,900名正等待器官移植的器官衰竭病患,心臟為174人,肝臟為622人,肺臟為49人,亟需換腎的病患最多,高達6,178人。
全台有將近7,000人等待器官移植,但事實上,每年可以幸運接受移植的人卻僅有570人,兩者比率懸殊。為了生存,部分經濟能力許可的病患只好設法透過各種管道至大陸及其他國家進行器官移植。
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之弟、鴻準精密董事長郭台成,因罹患急性骨髓性白血病,遠赴大陸北京接受骨髓移植,就引起國內醫界、政商界矚目關切。
為避免醫事人員違背醫學倫理,非法仲介境外器官移植,衛生署醫學倫理委員會日前通過了最新器官移植規範,今天正式公布,明訂四條規定,如果醫師涉及其中行為,將移送懲戒。
這四條規範包括,不得直接聯絡境外器官移植機構,並仲介病人至該境外機構接受器官移植;也不得親自帶病人赴境外進行器官移植並收取酬勞。
其中最重要的條款如下,不論有無收取費用,醫事人員不得介紹病人至「當地法令未禁止器官買賣或仲介、器官來源未公開透明、且國際輿論明確公開抨擊違反人權或違悖醫學倫理情事的國家或地區」接受器官移植。條文中雖未指明哪些國家地區,但一般認為,衛生署所指就是中國大陸。
該條款明顯指出,以後國內醫師不得再介紹病人至中國大陸進行器官移植,依據醫事法,情節輕者將被警告,嚴重者可能面臨醫師執照被廢止的情況。
除此之外,衛生署也將與健保局密切合作,一旦發現境外接受器官移植手術回國接受後續治療者,例如突然服用抗排斥藥物,特約醫療機構就必須說明,而健保局也會加強審查給付內容。
利益豐厚 遺體盜賣猖獗【2007-07-04 聯合報】
【今日美國報訊】研究機構和醫療界對人體骨頭和其他組織的需求不斷增加,導致盜取遺體組織的作業猖獗,並形成利益豐厚的地下企業。
過去19年有超過1萬6800個家庭出面打官司(編按:此指美國),指稱親人遺體組織遭到盜賣。在這段期間,數以千具涉嫌遭到盜賣的遺體,估計為不法業者帶來超過600萬美元利益。
用遺體的包括葬儀社、火葬場,以及其他能夠接觸「新鮮」遺體的人員。他們不經死者家屬同意,私下取出遺體的膝蓋、脊椎、骨頭、手肘、頭部和皮膚等組織。
由於聯邦和州政府對研究作業使用人體組織缺乏規範,法律規定含糊不清,使人體組織供應業者可以藉著遺體牟利,使得盜用遺體的事件層出不窮。相形之下,用以供作移植的人體器官分配作業是由器官授受聯合網(United Network for Organ Sharing)主管,由其負責監督國會依法成立的器官取得和移植網。一旦有人捐出心臟或腎臟之類的器官,必須用人工呼吸器維持捐贈者的機能,直到取出器官。這些作業必須在醫院由外科醫生進行,每一個器官都受到嚴密追蹤。
對於供作研究和教育的其他身體組織,管制法規寬鬆得多。人體組織銀行之類的機構並不向聯邦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或其他聯邦機構登記,雖然提供用以供作移植的人體組織的銀行必須辦理登記,並接受聯邦檢查管制。
聯邦法禁止大部分的人體組織買賣,不過對人體組織的處理、取得、儲藏和加工,依法可以收費。因此,切割處理整個人體,提供給出價最高的機構,可以拿到 5,000美元至幾萬美元所謂的「處理費」,導致盜賣之風盛行。2006年2月便有4人因在紐約地區盜賣器官而被起訴,紐約參議員舒默(Charles Schumer)因此提出法案試圖遏止這股歪風。
這些盜賣遺體的人,提供骨頭、肌腱和其他組織給組織銀行、研究設施和其他買主。一個人腦可賣600美元,手肘或一隻手可以賣到850美元。
2003年由人體組織銀行提供,用以移植的皮膚,總數超過19,000平方呎。這一年提供的心臟瓣膜約有3,300個。以前通常當廢料焚化的腫瘤和多餘組織,現在可以拿來作基因研究,協助醫生了解各種疾病。教育界也需要這些人體和組織。
比較有彈性的新鮮遺體,可以讓醫生練習腹腔鏡手術,軀體能讓麻醉師用以練習打針注射麻藥。
在大多數情況下,葬儀社、醫學院和醫院都會尊重家屬的意願,以虔敬的態度處理死者的遺體。盜賣業者卻用鋸子和刀子快速切割遺體,把有用的部分包裝起來,其餘混在一起火化,按骨灰應有重量分配給死者家屬,因此家屬拿到的未必是摯愛親人的骨灰。
美器官組織買賣 年值332億【聯合報/編譯王先棠/報導】
英國泰晤士報估計,美國人體器官組織市場,每年規模約在5億到10億美元,除器官移植,骨骼、皮膚、肌肉、肌腱與韌帶,都有買賣門路。
骨骼可以用於骨折治療,皮膚可以幫助傷口癒合,肌腱與韌帶可以治療運動傷害。心臟疾病患者能更換心臟瓣膜,骨癌病人可接受長骨移植,膠原纖維可以用來美化雙唇。完整遺體或部分肢體,則可用於車輛撞擊測試或外科手術示範。
一個心臟瓣膜可以賣到7,000美元。一平方英尺的皮膚可以賣到1,000美元。一具遺體,如經切割處理,要價約在15萬美元。據統計,美國一年要「消耗」25,000具遺體,以滿足75萬種測試與手術。
在美國,人體器官組織有兩大合法來源:捐作科學用途遺體絕大部分送到大學醫學院,用來教授解剖學,多餘器官組織則送到非營利的生物醫學公司;第二個來源是非營利的器官組織銀行,接受個人捐贈。
目前在英國,官方並未規定器官組織交易必須登記,相關數據仍屬未知,但是儲存人體器官的機構,仍須經過英國人體組織局核准,取得執照。
一身臭皮囊 價值4,500萬美元【2003-07-05 歐洲日報】
【路透紐約二日電】「Wired」雜誌曾在2003年報導,把身體每一種有用的器官和組織全部賣掉,可能賣到4,500萬美元以上,雖然這樣做可能不合法、不道德,也絕對不聰明。
連超重走樣的身體,如把有用的液體、組織和抗體分離出來,也可能賣到幾百萬美元。當然,這種做法有個根本問題:許多值錢的身體器官和組織,也是保持活命不可或缺,沒有這些組織就活不下去。
但這種對人體價值的計算方式,打破了長久以來對人體一旦分解成基本成分就值不了幾文錢的觀念。「Wired」雜誌總編輯安德森說,對人體價值看法改變,反映醫學和生物學的進展,顯示我們更深入瞭解人體的複雜性。
該刊警告說,它的計算方法,是對一些最容易買賣的組織採取最高價格,並假定能從存活組織把這些物質全部抽取出來賣掉,雖然這是絕不可能的做法。
為了避免黑市器官非法交易問題,這項調查是根據美國的預期價格,也考慮到貧窮的第三世界國家的潛在差異。
調查報告顯示,科學和生物科技發展,使重要器官已不再是人體最值錢的成分,現在最值錢的是骨髓,每公克價值23,000美元,假定人體內有一千公克骨髓,價值即高達2,300萬美元。
每個細胞均含有的基因物質DNA,每公克可以賣到130萬美元,整個人體的DNA總共價值970萬美元。從人體抽出的抗體可以賣到730萬美元。不過,如 果賣掉這種免疫機能,就必須住進無菌環境,而其花費可能把賣掉抗體的所得消耗殆盡。相形之下,肝臟價值11萬6千4百美元,腎臟價值9萬1千4百美元,心 臟價值5萬7千美元。
在生殖方面,有生育能力的婦女在8年期間賣掉32顆卵子,就可以拿到22萬4千美元,而一個男性必須連續20年每個月賣12次精子,才可以拿到這麼多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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