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遠哲都已為其教改之失敗在立院公開向國人道歉了,你又何必苦苦相逼,連新聞已過時成舊聞了,還窮追猛打。同是讀書人知識分子,君子要有成人之美,別像李敖一樣耍文氓痞子。
這時代論理就像放屁,不!口吠火車而已。真要當杈者有所反應,還得像李敖一樣不時放臭屁,就好比那些光鮮亮麗的公眾人物要靠狗仔扒出黑黑臭臭的糞來,真所謂惡人要由惡人整。
我還狗咬狗滿嘴毛,你不能因時潮如此不堪,就忘了讀書明理的本分,怎可喪失了讀書人的羞恥心,要知「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你也幫幫忙,還活在明末清初顧炎武改朝換代亡國之痛的時代嗎,想做孤臣孽子?不必了!
今早打開電腦檔的《台灣共犯体》,搜索到教改的章節,真是近文情怯、不勝唏噓,為何教改之弊,早在十年前都被我言中,要是這十年我能出世……
又來了,別一副聖人不出、世亂不止的嘴臉,這世局不會因為多一個你變得更清明,也不會因少一個你而更亂。旣然你重溫了教改舊文,當知教改之弊千百種,其中並不包含廢除體罰呀,你怎……
我何時主張體罰了,所以我一開始才會說君子要有成人之美,旣然李院長已知錯能改,更何況教改不是全錯的,就好比禁止體罰就絕對正確。
那只體罰此一枝微末節是對的,整個教改的原則和方向都是對的,錯的只是執行的官員和老師。
這是誰說的,怎那麼熟悉?就是李院長和人本等教改者貫有論調嘛!
所以我說你們讀書人就只剩一張嘴巴,和政客差不多,一開始就騙教改有多好,等錯了,就找替罪羊。什麼為教改失敗道歉,全是你們媒体一相情願的解讀。如今選舉到了,陳騙子又食大選時不删軍公教18%利息之言,拿這些文官体制、在當時環境下、合法合理合情的吸收人才之誘因,來搞士與農工的階級鬥爭。
什麼文官體制,搜搜《台灣共犯体》吧,你中了韋伯的現代化理性之毒了,不就官僚,憑什麼享受優惠。
好啊!那就一體适用,恢復古希臘的民主精神,所有官員都沒薪水。
別笨了,天下那有白當的官,外快比本薪多的多。我就想不通這些老師,體罰又不比薪水和優利,不但沒實惠又招人告,對己傷手又傷心,你們為何要幹這種損人不利己之事呢?
你那知「師者父母心」,古有明訓「不打不成器」「嚴師出高徒」「教不嚴師之過」「師者所以伝道授業解惑者也」。
原來如此,讀了一點書就被自己好為人師的權力慾挾持著,還找些不合時宜的理由。所有想考軍公教的人要注意了,在不景氣的時代軍公教雖然是熱門行業,但隨著国庫敗光,你們將成為政爭的對象。自保之道嘛,老師就教書,不受教的就交給輔導室;公務員則求不出錯;軍人就數饅頭。如此便能永保安康。
真有你的犬儒,如此教人不要體罰。
不然要怎樣?
「零體罰」使台灣教育快速向下沉淪 (陳去非 2010/02/10 )
台灣的教育改革始自「510教改團體」,由李遠哲博士等學者主導,陸續推出「多元入學」(推薦甄試)、「一綱多本」、「九年一貫」、「師資培育多元化」、「成立三級教師會」、「教師治校」(中小學成立教評會、各校彈性選才)、「廣設大學」等教改措施,以及制訂〈教師法〉和〈師培法〉,凡此種種的確改變以往「大學聯招」、「一綱一本」、「師範壟斷師資培育」的教育生態,影響層面廣及各級學校教育。當然,這一聯串的教育改革也引起諸多批評聲浪,諸如「多元入學缺乏公平性,變質為多錢入學,不利於經濟弱勢家庭」、「一綱多本增加學生教科書及參考書負擔,使補教業者趁機坐收漁利」,「中小學教評會無力處理不適任教師」、「各校彈性選才使教師招考失去公正性,容易循私舞弊」、「廣設大學使得大學生程度普遍低落,降低社會競爭力」、「九年一貫存在國中小學教材斷層現象及銜接問題」等等,這些教改措施對於莘莘學子和家長,他們的主觀感受似乎「未蒙其利先受其害」,而無論哪種教改措施,這部標舉「快樂學習」的「教改列車」,一旦遇到「升學主義」這個平交道,就原地拋錨動彈不得,一切措施形同俱文。
其中尤其以具宣誓性質的「零體罰立法」(「教育基本法」第15條條文),對台灣整體教育環境的影響最為深遠。當初推動此一立法的「人本基金會」、「全國家長協會」等團體,並未考量國內的客觀環境和教育條件,就急於推動這項立法,將學校和教師手中的實質管教權(體罰式懲戒)以立法剝奪和禁止,同時卻無相對應的「配套辦法」,明顯有討好問題學生及白領階級家長之嫌。影響所及為(1)教師「有責無權」,在自保心態下「只教學不管理」。(2)校園霸凌及暴力事件案例快速增長,校園成為「弱肉強食、恃強凌弱」的羅馬競技場,充滿各種危險因子的學習場所。教師放棄輔導管教或消極不作為,當然與校園霸凌及暴力事件案例快速增長,有著必然的「因果關係」,因為教師捨棄了以往在校園裡所扮演的「秩序維持及仲裁者」角色。對於經濟弱勢家庭的孩子和家長而言,「零體罰」雖意味著學習和適應出問題的孩子,減少來自師長在品性和學業這兩方面的要求與壓力,卻同時意味著教師不再對這類「問題學生」施以輔導和校正,放任不管的後果是這類「問題學生」被提早放棄,提早使他們「社會化」,增加他們在社會生活上「適應不良」的機率!長期看來,對這些來自經濟弱勢的家庭(單親、外配、隔代教養),「零體罰」只是暫時的壓力舒解,但日後產生的「後遺症」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卻是相當深遠。
「零體罰」立法匆促上路,果然立即引發教師們的「寒蟬效應」,既然是處在「有責無權」的法律架構下,「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教師們自然會「趨利避害、明哲保身」,所謂的「教育愛和熱忱」,在「打不得罵不得」的前提之下,當然也就成為教育界裡,一個不切實際的「冷笑話」了,教師們個個心裡有數,多數教師寧可「好人我自為之,鄉愿我自為之」。
台灣沒有實施零體罰的客觀環境條件,相教於歐美各先進國家,可從以下兩端考察:(1)小班制(每班20人左右)和雙導師制均尚未實現,教師人力有限,問題學生無力輔導管教。
(2)輔導系統人員編制不足功能不彰,聊備一格缺乏實際作用,不能支援班級教師。
其次,台灣的零體罰缺乏相應的配套辦法,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現行「輔導管教辦法」,家長自行帶回管教最多只五天,沒什麼嚇阻效果。北歐的芬蘭是30天,值得我們參考。
(2)對於學業成績低落、長期缺課的學生沒有強迫留級制,使他們有恃無恐,可以不盡學業上本份,每天在學校裡摸魚打混。
(3)對於品性不良的學生的處罰,學校裡缺乏一個經由法律授權,立場中立的處罰機關可以處理,以防範這些學生進一步侵害到其它學生學習和受教權益。這將導致校園霸凌和暴力事件迅速漫延擴散開來,守規矩的學生人人自危,校園聞題層出不窮。
(4)對於學校生活有明顯適應困難的問題學生,經少年法或社維法判刑後,缺乏中途收容學校,以導正品德校治生活習性,使他們得以有機會重返一般學校教育。
在「先天不良後天失調」的大環境下,「零體罰」使得台灣教育正快速向下沉淪,當向來被稱為「社會道德最後一道防線」的國中、小學老師,為求生存與自保,而形成以下的應對策略:(1)只教不管,消極應對;(2)依法行事,不講情面之時,我們將會面對的是教師教育態度的本質性改變:該給零分的就給零分,該死當的就死當;該記過的就記過,該移送法辦的就移送法辦,不必給學生補救(補考)和改過自新的機會。試問,如此鉅變後的校園氛圍和親師生關係,會是學生和家長所喜歡,或符合他們當初所期待於「教育改革」的嗎?
(●作者陳去非,台中清水人,國北師台灣文學所碩士, 現任教職。著有「島嶼台灣」等三部詩集及若干論文,精擅詩評及詩理論。個人部落格
http://blog.nownews.com/yah520610/。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提供,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http://www.nownews.com/2010/02/10/327-2568638.htm
零體罰3年 替代方式花樣多 (中央社2010-03-26 )
(中央社記者曾依璇高雄26日電)北市1國小教師情緒失控甩學童9個巴掌。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南部聯合辦公室主任張萍今天說,零體罰規定實施 3年餘,仍未完全落實,更出現各種替代方式,給學生很大心理壓力。
張萍說,自民國95年底零體罰規定實施以來,南部辦公室接到的體罰申訴案量確實有降低,但罰寫變多,還出現奇奇怪怪的替代處罰方式;例如抹布當口罩、恐怖箱,或甚至要求學生簽署「我一定要成功」切結書,給學生很大的心理壓力。
「我一定要成功」切結書是南部某國中教師發給學生簽署,內容要求學生承認不夠努力、不夠優秀,所以不在教室聊天嬉戲、下次複習考一定要考多少分、一定要贏過班上某同學,讓學生自行填空。
張萍表示,並不是法律條文規定零體罰就夠,真正要推動的是正面管教方式。孩子會犯錯,可能是為引起注意,家長、教師都應花心思探究孩子犯錯背後原因。
此外,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針對全台 250所國中、共1550名學生所做的「2009年國中教育正常化問卷調查報告」顯示,去年仍有45.1%的國中生被體罰,高於97年的31.3%;若以校為單位,更有高達88.4%的學校存在體罰,主要是因為學業不合要求、行為違反規定及連坐處罰。
體罰方式包含打耳光、打手心或屁股、罰交互蹲跳、跑操場及言語羞辱。問卷調查以 95%信賴區間為準,抽樣誤差在正負3%以內。
國民中小學體罰問題之調查研究
作者/陳榮華(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院)
林坤燦(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院)
摘要
本研究旨在調查近年來國民小學教師、學生及家長對體罰問題的看法,以及在中小學實施體罰的現況資料,並參酌英美等先進國家所採行的合理體罰方式之實施成效,提出因應措施,以供教育行政主管做決策之參考。
本研究調查對象係為臺灣地區各國民中小學52所學校教師2191人、家長1312人、及學生6941人調查表分為叫教師用、家長用、及學生用三種。調查項目包括:實施體罰的原因、方式、次數與效果、體罰後師生的反應與心態、以及實施合理體罰的內涵及限制條件等。
調查結果顯示,1.在認知上,多數教師、家長及學生都認為「獎懲並用」及「勸導善誘」的方式,最能改正學生的不良行為與提高學生的學業成績。2.唯在實際行動上,約有87.2%的老師,承認曾經在一個學期內體罰學生一次或以上,更有92.8%的學生表示曾受體罰,其中尚有23%的學生在一個星期內就受體罰5至10次。3.有一部份教師(45.7%)、家長(55.6%)及學生(42.9%)表示家長曾要求教師體罰其子女,而一般教師最常用採用的體罰方式依序為「打手心」、「罰站」、「打臀部」、「罰勞動服務」與「半蹲」等等。4.絕大多數的教師(95.5%)、家長(90.1%)及學生(79.9%)認為只要不造成傷害,適度的體罰是可以允許的。5.倘若允許適度體罰,多數受訪者贊同應由導師執行體罰最適當,所採用的體罰方式應限於「打手心」、「罰站」與「罰勞動服務」等等。6.適度體罰的實施原則有:需先行警告再體罰、說明被罰理由、依個別犯錯輕重決定是否徵求家長同意、需建立被罰學生的申訴管道等。
綜合上述調查結果,並參考英美等先進國家實施合理體罰的辦法,本研究人員提出近程、中程、及長程三個因應方案,做為解決我國中小學體罰問題爭議的參考。 《詳全文》
http://www.ntnu.edu.tw/acad/pub/j36/j36-4.htm
零體罰時代,孩子怎麼管教? 2007年親子天下專刊 文/黃維明、何琦瑜
二○○六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的《禁止體罰條款》修正案,明定政府公權力應保障學生不受體罰,一旦學生的「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受到侵害,政府應提供必要的救濟管道,也可依據《國家賠償法》及《民法》獲得賠償。台灣因此成為全世界繼蒙古之後的第一○九個立法零體罰的國家。
這是台灣教育的一大轉捩點,宣告了一個新時代的來臨,讓下一代得以擺脫體罰的陰影,讓台灣進入人權國家之列。
體罰造成的負面後果,以及對人權的傷害,已經成為國際共識。國內外研究一再發現,如果父母或老師,以體罰等不當的教養行為對待孩子,孩子較容易展現出暴力及攻擊的行為傾向。體罰造成的親子、師生關係緊張,也很容易衍生造成其他負向行為與心理創傷。
強力贊成零體罰的台北市長郝龍斌,就曾公開坦承他的「切膚之痛」。小學五年級時,老師要郝龍斌上台唱「西風的話」,但不知道為什麼,唱到一半老師打了他一耳光,這樣強烈負面的經驗,讓郝龍斌自此對唱歌產生恐懼、失去自信。
更嚴重的是,過度體罰會對兒童造成身體實質上的傷害。二○○五年,苗栗某國中老師因學生頭髮太長,體罰學生交互蹲跳一百八十下,導致學生因「橫紋肌溶解症」引發「急性腎衰竭」,住院十六天後康復,最後法官做出國賠六十六萬元的判決。
類似的經驗不勝枚舉。但是立法零體罰並沒有立即解決問題,反而是問題的開始。零體罰入法後,引發諸多爭議與討論。爭議不只關乎「體罰」,而是挑戰整體社會價值觀與傳統教養教育文化。
四大迷思 最常見的爭議,或許可歸納為四大迷思:
迷思一:「我們都是這樣被打大的,如今不是也好好的嗎?」
根據《天下雜誌》調查,八成以上的父母贊成體罰。近八成的父母覺得,體罰是管教孩子有效的方法。多數的父母和老師,在「打的教育」中成長,不覺得「打」有什麼不對,「為什麼專家說的那些危言聳聽,沒有發生在我身上?」
美國密蘇里大學品德教育教授馬文.柏柯維茲(Marvin W. Berkowitz),特別釐清這種「賭注的心態」,他強調,心理學和生物學上的真理很少是絕對的,研究結果經常是機率問題。換句話說,你經常打孩子,這個孩子的心裡會受磨難的機率就會比較大。但你的孩子有可能毫不受損害嗎?是的,是可能的,但這是一場賭注。
「如果你賭輸了,你可沒有權利去承擔這樣的風險,因為你孩子的損失,遠大於你的損失。不要嘗試說服自己,那些會傷害其他孩子的言行事物,不會傷害到你的孩子,有些賭注和自我欺騙,是父母絕對不該做的。」馬文強調。
迷思二:零體罰入法之後,教師動輒得咎,會造成教師不願意或不能管教,
放棄管教權,這將使得老師撤守,學生失控。
零體罰立法時,因為對「體罰」的定義不清,以及如何才違法沒有明確的標準,也沒有配套的教師輔導管教辦法,造成了學校內的寒蟬效應。「的確有些資深教師會覺得,現在小孩太難管了,如果連罰站都不能罰的話,不知道該怎麼管小孩,」桃園縣同德國中教務主任陳幸慧反應。
「之前有個判決,老師打學生一巴掌六十萬,當然老師打學生不對,但是當法官做了這個判決,讓老師不敢或不願意管教學生,學校做為教育最後一道防線的功能就癱掉一根柱子了,教師完全沒有反擊能力。如果今天學生打老師,學生只要到病床上一跪,老師就原諒他了。可是你有看過家長原諒老師嗎?所以我一直覺得老師是蠻弱勢的。」一位資深校長激動地道出教育第一線人員的心情和憂慮。
全國教師會諮商輔導處處長楊益風也無奈地指出,關於體罰標準的爭議,帶給教師極大的困擾,「我們贊成零體罰,但家長也要求我們管教孩子,請給我們一個清楚的標準。」
攤開爭議的核心,或許更應該釐清的,不是「怎麼樣才叫體罰」、「如何體罰才不違法」,而是「體罰,不等於管教」。面對零體罰時代,家長和老師需要找出更好的「管教」方法。
在立法前就宣誓全面禁止體罰的台北市教育局長吳清基清楚表示,「我不能接受因為不能體罰,所以品格教育、老師的教導就會大打折扣,如果老師還是要用體罰才能管教學生,那表示老師的專業能力式微。」
板橋地院少年觀護人、長期關注親職教育的作家盧蘇偉,也直指目前討論方向的錯誤,「目前討論體罰的命題根本是錯的,一直在討論老師可不可以體罰,弄成老師好像很愛處罰學生,看起來好像一直在爭取體罰。事實根本不是這樣,應該討論怎麼樣可以讓我們老師不需要用體罰的方式來解決問題。」
「當我們推動零體罰入法,是希望多建立一些正面的管教方式。其實沒有立法之前,已經有老師不需要棍子,他的教學經驗豐富精彩,我們希望零體罰後,多一點正面的例子出來,讓大家往正面思考。因為現在正面的例子不夠多,大家的思考模式就會停留在:『打人不行、那罵豬可不可以』,就變成在不好的當中,挑選沒那麼不好的。我們教育的目的,總不會一直在想如何罰,應該要想如何教。可不可以更有創造性,而不是將我們過去用過的方法,挑一個不會被制裁的。」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語重心長地解釋。
迷思三:嚴師出高徒、棒下出孝子,會體罰的老師才是好老師。
根據《天下雜誌》調查顯示,七成五的家長同意老師體罰,超過八成的家長也曾經為了管教而體罰小孩,顯示家長的觀念,仍然停留在「不打不成器」的傳統。而家長,經常是促成體罰的「共犯結構」。
桃園縣議員、也是家長會長的舒翠玲不避諱地說,其實很多會體罰的老師,都是教學認真負責的嚴師,很多家長還千方百計的要把小孩擠進嚴格的老師班上。
「有些家長會跑到學校求老師打小孩,還有家長哭著求老師說,『你不打,我要怎麼辦?』」一位中學主任無奈地說。
積極推動零體罰的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史英一再強調,許多大人認為疼痛可以增加理解,畏懼可以造就德行,其實都是謊言。體罰只是將「強者對付弱者的方式」複製給下一代。
全國家長聯盟祕書長陳松根分析,整個台灣社會的教育教養觀,還處於戒嚴時期的「訓練觀」而非「教育觀」。訓練,在乎達到目的,過程不容懷疑。有效的「訓練」,需要透過高壓的手段,在封閉的環境中,提供答案,用賞罰作為工具,讓孩子達到目標(升學)。
仰賴高壓、負面懲罰的效用,使得我們教養出「被動的下一代」。
教育部訓委會主委柯慧貞舉例,曾經有老師說,他不得不體罰學生,因為學生反應,如果同樣做一件事,做得不好的學生沒有受到處罰,那做得好的學生就會抱怨,也乾脆不要做了。
「這後面反應的觀念是什麼?學生做一件事,只是為了不要被打、不要被處罰。這樣的影響是什麼呢?我們的孩子,做很多事並不是主動的,而是基於害怕。使得我們培養的孩子,不知道自己要做什麼,而是你要我做什麼我就做,不知道自己的長處,也不知道自己要學習什麼。孩子的學習是被動的,是因為怕被處罰或被打,」柯慧貞憂心地說,這樣的教育觀,無法培養出主動積極、有競爭力的未來人才。
專家學者一致指出,提供正面的學習動機、鼓勵孩子主動學習與探索,才是「嚴格」的教師和父母應該著力的方向。
迷思四:會體罰的老師都是壞老師,我們應該予以譴責制裁。
這是全教會理事長吳忠泰最擔心的「效應」。吳忠泰表示,對教師來說,零體罰是既期待又怕受傷害的文化過渡,是整體社會文化轉換的過程。很多過往曾經體罰學生的老師,並不是出於惡意,或是壞老師,而是還沒有足夠的管教輔導知能,社會應該在過渡期提供更多正面案例,和管教輔導的培訓課程,幫助教師成長。
陳松根也認為,這是整個社會的文化價值觀的改變,把責任壓縮在一個老師身上,並不完全公平。
解決方案
為了解決教師的疑慮,提升校園內輔導管教的知能,教育部和各縣市教育局,都已經開始積極準備更多「正面管教」的培訓與宣導課程。四月初,訓委會將釐清體罰定義,並訂定輔導管教辦法,提供更多正面管教的範例。
相關民間團體也分擔了教育與培訓的責任。例如人本基金會成立教師工作坊,推動班級管理的研習。全國教師會也特別舉辦「面對零體罰」研習營,引進加拿大衝突解決學院所研發的「中性第三者」課程。計劃培養五十名種子老師,推廣不體罰的管教方式。
吳忠泰解釋,所謂「中性第三者」,就是在學生發生衝突時,教師要扮演第三者的角色,客觀看待衝突的根源。如果是師生間的衝突,教師也不要裁判兼球員,妄下判斷,而是要將問題轉移給輔導老師或校方。「老師不是萬能的,承認自己沒有立場解決,並不可恥,反而是專業的展現。」吳忠泰說。
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徹底推動校園零體罰的配套措施,需要提供更多的專業輔導人員介入,這卻是目前教育現場極為缺乏的瓶頸。「目前班級還是過大,老師授課時數過高、負擔太重,責任也過重,」宜蘭縣復興國中校長陳志勇反應。
在美國或先進國家的中小學,每班不僅有導師,更會配置心理師或輔導師。吳忠泰強調,如果教育行政當局無法增設輔導教師的人力,就必須降低授課時數,讓老師有更多時間與耐心輔導學生。
家長站起來
零體罰時代的來臨,光靠校園與教師的改變,仍不足以竟全功。家長的角色與態度,更是舉足輕重的關鍵。
全教會處長楊益風舉例,各界都推崇北歐的做法,但他們的社會支援體系很完善,當老師遇見學生不寫作業時,老師可以立刻打電話通知家長處理,如果家長不負起督導責任,家長可能會接受處罰,最嚴重的情況,可能被剝奪親權。「我們的社會做得到嗎?」楊益風反問。
苗栗竹南國中訓育組長黃旭君觀察,家長如果願意配合,很多案例是不需要動用處罰的,「通常孩子出了問題,學校會通知家長,家長如果願意解決的話,很快就能解決。但有時就是家長不配合。多數的狀況下,如果家長和老師,孩子的主要教養者彼此理解,站在同一陣線,孩子的管教是容易達成的。」
如何管教小孩,家長本身也需要成長與學習。輔導犯罪青少年的盧蘇偉強調,孩子需要不斷的經驗去教導他什麼是對的,而不是懲罰他什麼是錯的,「孩子做錯了你打他,這在我們輔導裡面效果是很差的方式。因為他產生跟人的連結和制約,我做這件事情的時候,警察不在就可以做,父母不在就可以做,而不是發自內心的自律。」
根據世界的立法趨勢,校園零體罰的下一步,就是家庭零體罰。但這一步並不容易。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蕭慧英指出,愛不是體罰的藉口,過去在體罰這件事上,老師和家長是共犯,既然家庭零體罰立法是遲早的問題,家長在觀念上也必須調整。為此,全家盟於四月份發起「愛你一輩子」守護團,邀請洪蘭、曾志朗等人擔任宣導大使,邀請全國家長一起參與成長,學習如何當個好父母。鼓勵家長用「正確的方法」,「愛小孩本來的樣子」。
建立不打小孩的「零體罰國度」,立法之後,才要開始更努力。
http://www.cw.com.tw/article/index.jsp?id=2981 體罰>維基百科
用來體罰的藤鞭,一般是打在屁股上體罰是指通過對人身體的責罰,特別是造成疼痛,來進行懲罰或教育的行為。使人做大量工作、運動,使其身體難以負荷,亦是體罰。
目錄
1 體罰的類型
1.1 司法上對成人的體罰
1.1.1 英國體系
1.1.2 伊斯蘭體系
1.1.3 東亞體系
1.1.3.1 中國
1.1.3.2 朝鮮
1.1.3.3 日本
1.1.3.4 台灣中華民國
1.2 軍隊裡對成人的體罰
1.2.1 中國
1.2.2 日本
1.2.3 韓國
1.2.4 台灣
1.2.5 新加坡
1.3 體罰未成年人
1.3.1 古中國
2 各國現狀及態度
2.1 英聯邦國家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
2.3 香港
2.4 新加坡
2.5 韓國(南朝鮮)
2.6 日本
2.7 台灣
3 體罰做為刑罰的爭議
4 體罰未成年人的爭議
4.1 反對體罰的理由
4.2 支持體罰的理由
4.3 國際不打小孩日
5 註釋
6 外在連結
司法上對成人的體罰
體罰可以是對罪犯施行的一種正式懲罰(身體刑,與自由刑、財產刑並列),如鞭笞,也包括對肉體的傷害(肉刑)。是古代社會中常見的刑罰。目前在世界上還存在,如實行沙里亞法規的伊斯蘭國家對盜竊處以砍手的刑罰和新加坡的鞭笞。
某些國家用法制化的笞打處罰違規的在監犯人。
監獄中的犯人或羈押中的嫌疑人也可能遭到獄警或同監人員不屬於合法行為的體罰(這些體罰被認為是侵犯了被體罰者的人權,比如美國官兵對伊拉克俘虜的虐待就屬這類)。
英國體系
caning(譯為打藤;笞刑;鞭笞;打鞭;鞭刑)是英國法制的身體刑。
英國在1948年廢止笞刑,在許多殖民地仍保留,英屬香港1990年廢止笞刑。
魯迅《而已集·略談香港》提到打藤;笞刑:「判笞十二藤」、「還在那裡被抽藤條」。
魯迅《而已集·談「激烈」》(在〈略談香港〉這篇以後寫的))這篇作品裡批評了英屬香港1865年起就有的打藤刑罰:「今天正是正當的,明天就變犯罪,藤條打屁股。」
英制的打藤都是藤條打屁股,只打男的。
刑前經醫師檢查身體狀況,要等到身體能負荷才動刑。
受刑人全身赤裸,固定在刑台上被打。
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獨立後仍保留打藤刑罰。
英制監所中,打藤也作為自由刑受刑人的違規處罰方式。
1974年起,香港懲教署用打籐處罰違規的犯人。
伊斯蘭體系
部份伊斯蘭國家(如巴基斯坦和一些阿拉伯國家)施行用工具抽打背部的刑罰,少數國家還保有砍手(沙烏地阿拉伯等),抽打背部和砍手都是男女通用。
東亞體系
中國
中國古代多朝的法制都有體罰,主要是打屁股,也有打背部和大腿的。
班固《漢書·東方朔傳》:「上令倡監榜舍人,舍人不勝痛,呼謈。朔笑之曰:「咄!口無毛,聲謷謷,尻益高。」舍人恚曰:『朔擅詆欺天子從官,當棄巿。』上問朔:『何故詆之?』對曰:「臣非敢詆之,乃與為隱耳」。上曰:『隱云何?』朔曰:『夫口無毛者,狗竇也;聲謷謷者,鳥哺鷇也;尻益高者,鶴俛啄也。』」寫到漢武帝劉徹的親信郭舍人被打屁股的情形。
主要用於男性,行刑時受刑人往往還要脫掉褲子,光著屁股,明代的廷杖頗有代表性。
流傳久遠的京劇《宋士杰》(《四進士》)揭露了體罰的殘酷面:庶民只要上堂告狀,就要先打40大板,主人公訟師宋士杰替楊素貞告狀,挨了40板,打得流血,後叫楊素貞的乾哥哥楊春攔轎喊冤,大人(毛朋)下令「拉下去打」,楊春急中生智,大叫「異鄉人好命苦」,大人可憐他,下令不打,宋士杰看楊春走路沒有異樣,以為「狀紙不曾遞進」,楊春弄清楚乾爸爸宋士杰要他代為告狀是因為自己年輕經得起打,笑說差點「兩條腿都打爛了。」
20世紀上海京劇院新編古裝京劇《貍貓換太子》用詼諧的手法諷刺肉刑:丑角范仲華代養母告狀,上堂請太爺打屁股。
取材自《水滸傳》的京劇《打魚殺家》,男主角蕭恩被奸官枉屈,責打40大板,憤而偕女蕭桂英殺賊官的全家(所謂「官逼民反」,毛澤東1947年12月21日發表的談話說:「舊戲中也有些劇本是好的,如《打漁殺家》之類。」收在8卷本《毛澤東文集》第4卷)馬連良、張君秋合演的電影版《漁夫恨》(白沉執導)裡,有男主角被打得坐不下去的描寫。
魯迅的許多著作裡批評了打屁股的刑罰。
《墳·論「費厄潑賴」應該緩行》:「民國的法律是沒有笞刑的,倘有人以為肉刑好,則這人犯罪時就特別打屁股。」
《花邊文學·洋服的沒落》:「脖子最細,發明了砍頭;膝關節能彎,發明了下跪;臀部多肉,又不致命,就發明了打屁股。」
《花邊文學·玩笑只當他玩笑(下)》:「我曾經從生理學來證明過中國打屁股之合理:『假使屁股是為了排泄或坐坐而生的罷,就不必這麼大,腳底要小得遠,不是足夠支持全身了麼?我們現在早不吃人了,肉也用不著這麼多。那麼,可見是專供打打之用的了。有時告訴人們,大抵以為是『幽默』。但假如有被打了的人,或自己遭了打,我想,恐怕那感應就不能這樣了罷。』」
《三閒集·新月社批評家的任務》:「但大老爺要打鬥毆犯人的屁股時,皂隸來一五一十的打,難道也算犯罪麼?」「劊子手和皂隸既然做了這樣維持治安的任務,在社會上自然要得到幾分的敬畏,甚至於還不妨隨意說幾句話,在小百姓面前顯顯威風,只要不大妨害治安,長官向來也就裝作不知道了。」
《兩地書·35·致許廣平》:「『遺老』有罪,即該用清朝法律:打屁股。因為這是他所佩服的。」
周作人《雨天的書·破腳骨》寫無賴子「往往大言於茶館中云,『屁股也打過,大枷也戴過』」。
朝鮮
古代朝鮮受中國影響,也有脫褲子打屁股的刑罰。
日本
日本明治維新後,推行文明開化而下令廢止笞刑(早期有仿自中國唐律的笞刑,打屁股),1904年1月,台灣總督府律令第1號發布《罰金及笞刑處分例》並制訂《罰金及笞刑處分例施行細則》,法例明定「應科處3個月以下自由刑、或100元以下財產刑之台灣人之犯罪,得處以笞刑;若先前被處財產刑卻未能繳清者,得經折算執行笞刑。」(王泰升《台灣法的近代性與日本殖民統治》)
根據台灣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編輯出版的《台灣歷史辭典》「笞刑執行中止」條:每次笞刑行刑前,都要醫師會診,如果判斷出受刑人身體不堪負荷,要等到身體狀況許可才動刑。
每次笞打最多不能超過25下、最多可分4次。
係後藤新平參考清帝國的打屁股肉刑和英國殖民地的英國式藤條打屁股研擬而成。
1921年5月1日,時任總督田健治郎下令廢止《罰金及笞刑處分例》。
刑具是竹板,受刑人脫掉褲子,光著屁股,捆綁在刑台上,打屁股。(參見吳濁流小說《陳大人》)
1910年日本併吞朝鮮後,在1912年發布《朝鮮笞刑令》和《朝鮮笞刑令施行規則》,在日治朝鮮半島施行笞刑,1920年4月1日,大正天皇頒布《朝鮮笞刑令廢止制令》,明令廢止笞刑。
科處3個月以下自由刑、或100元以下財產刑的犯罪,得易科處以笞刑。
1日拘留或1元罰金易科1下笞刑。
打屁股。
限打16歳以上60歳以下的男性朝鮮人。
刑前和執行中都要醫師會診,確認身體狀況。
每次不能超過30下。
日本各殖民地的笞刑行刑過程不公開(英國各殖民地、前殖民地的笞刑也是)。
台灣中華民國
白色恐怖年代裡,台灣的監所曾用打屁股處罰違規的犯人。
人類學家張光直在回憶錄《蕃薯人的故事》裡寫到,自己因四六事件被關在看守所期間,曾冒犯醫官,差點受到所方打屁股的處罰。
軍隊裡對成人的體罰
在許多國家的軍隊中也存在體罰下級軍人的情況。
中國
打屁股曾長期作為1種專人執行的處罰方式,偶有突發性的拳打、掌摑、腳踢。
這些處罰方式(主要是打屁股)在部隊裡曾經非常普遍,當時被稱為「肉刑」(係體罰的同意詞)。
沈從文的《從文自傳》裡提到當年他在軍閥部隊吃糧當兵的時候,上級就警告:「胡來亂為的,要打屁股。」
沈從文所在的部隊「不作興挨打」,較常被打屁股只有伙夫,處罰的時候要脫褲子,露出屁股,打在光屁股上。
肉刑也曾經是蘇區(1度成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紅軍的例行處罰方式。
毛澤東在江西革命的時候,便非常關注這個問題,寫了〈廢止肉刑問題〉這篇著作(收在8卷本《毛澤東文集》第1卷)。
毛澤東在這篇著作裡明白提出了肉刑發生的許多影響:「發現過3次自殺事件(排長1士兵2)」、「凡打人最厲害的,士兵怨恨和逃跑的就越多」、「士兵感覺沒有出路,充滿了怨恨空氣」。
毛澤東通過種種改革:修改《紅軍懲罰條例》(從這裡可以看出條例原先有肉刑的相關條文)、由最高軍政機關會銜發布廢止肉刑的通令,並頒布新的《紅軍懲罰條例》等來消滅肉刑;同時由上而下做了大量思想工作。
1943年8月13日,彭德懷在八路軍的幹部會議上發言〈為什麼在我們革命部隊裡禁止打人〉(收入《彭德懷軍事文選》)。
從彭的發言可以看到人民軍隊對「廢止肉刑」做了許許多多工作:「1928年,毛澤東同志就提出「廢止肉刑」。1929年,紅四軍第9次黨代表大會又有「廢止肉刑」的正式決議。禁止打罵,早已成為我們部隊裡必須遵守的1種制度。而且10幾年來還經常不斷地進行反對打罵的教育。」
但是他同時也承認「直到現在這種打人的現象,在我們部隊裡還未徹底肅清」(這篇發言的起因是1位警衛連長為了懲罰1個戰士偷人民的東西,犯了打人的錯誤)。
中國國民黨國軍的打屁股處罰,在曾參軍的蔡文甫、王鼎鈞等作家的回憶錄裡都有相關記述(詳見王鼎鈞回憶錄《關山奪路》;蔡文甫回憶錄《天生的凡夫俗子》)。
王鼎鈞回憶打屁股處罰時「朝這人的口中塞一塊軟木,防他因疼痛咬斷舌頭,又在他小腹底下墊一個枕頭,防他疼痛時擠破睪丸。」
拳打、掌摑、腳踢在國民黨軍中非常盛行,王鼎鈞回憶(上級)「管打耳光叫燒餅,管拳頭叫麵包,管腳踢叫火腿」。
日本
大日本帝國時代,打屁股和徒手的拳打、掌摑、腳踢都是常見的處罰,在當時的部隊、軍事學校、兵工廠都很常有。
彭炳耀回憶錄《造飛機的日子》便提到在日本造飛機的台灣少年工受到的種種體罰。
日治時代當過日本兵的東俊賢在《東俊賢回想錄》裡寫到日本海軍的改心棒(ケツバッターKETSUBATTA,係質地硬實的木棒)處罰(制裁):連續猛烈痛打屁股(這種處罰盛行於簡稱預科練的日本海軍預科練習生,然不限於海軍,作為兵工廠少年工的彭炳耀也寫到了改心棒)。
日本從唐律移植的打屁股笞刑在明治維新初期,推行文明開化而廢止了。
刑法沒有笞刑以後,軍隊內部打屁股的制裁(處罰),到昭和年間都存在。
軍隊、團體、社團活動等盛行學長學弟制的環境,學長(先輩)對學弟(後輩)的暴力體罰很多,日本語維基百科指出可能和西方和殖民地的寄宿制中等教育學校;寄宿學校Boarding School(以英國的公學public school如伊頓Eton College、羅格比Rugby School、哈羅Harrow School為代表)盛行的高年級學生(常稱prefect,譯為級長或學長)管教低年級學生有關。
這些學校不只有校長或得到授權的教職員可以執行打屁股處罰,也有高年級打低年級的情形。
韓國
對男性實施兵役(徵兵制)的韓國,軍隊生活中長時間盛行上級軍人對下級軍人苛烈的體罰,有掌摑、拳打、腳踢等徒手進行的,還有命令受處罰的下級軍人手腳著地做成拱形,用棍子打屁股(手腳趴地屁股抬高被打是韓國部隊和學校甚至家庭盛行的男性對男性的處罰),在韓國的軍事教育影片中可見。
韓國威權時代在高級中學配置軍訓教官,學校和軍隊的盛行體罰,有密切的交互作用。
在某些實施學長學弟制的團體、機構,有時也有比照部隊的打屁股處罰,見於影視作品中。
台灣
國民黨從中國撤退到台灣後,台灣中華民國國軍當中,偶有突發性的拳打、掌摑、腳踢,雖有少數上級對下級施用打屁股處罰(參見江元慶《南陽艦魅影》;張瑞欽、吳豪人、顏萬進、黃居正《大兵月記》等書),但就如同拳打、掌摑、腳踢,都是屬於不當管教範圍的偶發事件。
1967年7月5日台灣修正發布的《陸海空軍懲罰法》裡,對基層士兵的法定處罰只有:管訓、降級、記過、禁閉、罰勤、禁足、罰站、申誡8種。降級、記過、申誡是行政處分,不是體罰。
台灣文學家筆下的國軍打屁股處罰:
「我自己有被連長用塑膠棒打屁股的經驗,那次是環境大掃除,長官指責他,他就認為我們留守據點的人清除不力,氣憤下拿塑膠水管打我們。」(張瑞欽的回憶,前引書頁129-130)。
「在訓練中心的廣場上,我看到幾名士兵排排站在司令台前,一名尉級軍官拿著齊眉棍,狠狠的朝這幾名士兵的臀部揮去,其中一名個頭瘦小的新兵被狠棍揮得重心不穩,一個踉蹌,頭撞到司令台的牆沿,身體軟了下去。這小個兒新兵唯恐再招來第二棍,連忙又站了起來。他豁然站起時,身體還有些搖搖欲墜。在我驚愕的同時,廣場上有幾名班長看到士兵的狼狽,捧腹大笑。」(江元慶的回憶,前引書頁11)。
趙守棋《海鵬憶錄》裡寫到許多台灣軍中的體罰情況,打屁股的相關記述有:「所用來處罰的工具是挖土用的小圓鍬,他用這種小圓鍬打屁股,而且是使盡全力用雙手狠狠的像打棒球式的打法,一般人捱了三下大概都站不直了。」「我的據理力爭變成了強辯,要罪加一等。被他狠狠的打了五下(硬是多打兩下)之後我根本就整個人趴在地上無法動彈了。而且屁股的受傷處並不是呈現普通的紅腫,而是出現黑紫色,也就是說被他打得產生嚴重的皮下內出血,使得我整個晚上都無法入眠,持續一個星期趴著睡」(頁71)「整個屁股已經見不到肉色,完全呈現紫黑色了」(頁230)。
桑品載回憶錄《岸與岸》裡寫到多種處罰:
請你吃「肉絲麵」(挨竹鞭)「每個班長手裡都有根竹鞭,他要打你,你得立正站好,光著身子,小孩子皮又嫩,一鞭下去,沒有不見血的,但他從不會只打一鞭子。」;吃「火腿」(用腳踹你屁股)。(頁48)
跪小板凳。跪的方式是將板凳翻個面,雙膝跪在橫槓上,他交代衛兵,要監視上身一定要直,然後他就睡覺去了。他一覺睡到天亮,我跪到天亮,而且衛兵還一班一班交下去,連腰彎一下都不行。(頁49)
用麻繩反綁,先痛罵了一頓,然後罰打二十板屁股,由班長執刑。打屁股得把褲子脫下來,我們整天曬太陽,只有那個地方還是白的,路燈照射下,白得簡直有些耀眼!二十板打下來,扁擔打裂了,雖被四人按住頭腳,還全身亂晃,一直喊「媽」。(頁53、54)
「之前就有一個犯了軍紀的兵,在一間教室裡挨打,哀號的聲音,先是淒厲,繼而衰竭,再繼而是呻吟,幾天過後,那個兵就死了。」(陳映真小說《鈴璫花》,國民黨撤退來台早期,許多國軍駐紮在台灣鄉下的教室裡,文中的兵係被扁擔打屁股,小學生謠傳「如果被他們看到,他們會用扁擔打死你,然後抬出去埋掉。」)
台灣軍隊還盛行黃埔十道菜,這是10種幹部刁難屬下的處罰方式,通常是苛烈而不合理的身體要求,常造成士兵身心俱疲。
體能訓練與管教過當(不當管教)的界線有時相當模糊,加上台灣部隊盛行學長學弟制,學長(資深弟兄)往往對學弟(新進弟兄)施加身心折磨來展現權威,林書宇執導的《海巡尖兵》有描寫。
新加坡
藤條打屁股是新加坡部隊的制式處罰。
體罰未成年人
對未成年人的體罰有兩個來源:家庭內部(如來自父母)和教育機構(初、中等教育的教師)。
在世界各國都歷史悠久。中國有「不打不成器」、「棒下出孝子」的說法,西方諺語亦有「spare the rod, spoil the child」(拿走棍子,寵壞孩子)。
常見形式為用手腳毆打,用器物打、罰站、頂磚、罰跪、餓飯、罰勞動或身體運動、掌摑或令兒童自摑。廣東的現代家庭較常用雞毛帚子(藤條)鞭打方式教導孩子,故有「藤條燜豬肉」比喻此類體罰。
造成明顯身心傷害的體罰,不論來自父母或教育人員,均會被視為虐待兒童的犯罪。但世界各國對後果不大的體罰看法則有不同。有些歐洲國家禁止一切形式的體罰,其他國家則允許父母進行輕微體罰(例如用手心抽打屁股)。
古中國
中國古代的學塾盛行打罵教育,直到清末都很普遍。
胡適〈慈幼的問題〉1文批評:「受很嚴厲的責罰,輕的打手心,重的打屁股。有許多小孩子身體不好的,往往有被學堂磨折死的,也有得神經病終身的。」
周作人回憶錄《知堂回想錄》說:「現今的小學生從書房裡解放了出來,再不必愁因為讀書不記得,屁股會得打的稀爛,可以種蔥的那樣,這實在是很可慶幸的。」(周還引兒歌「《大學》《大學》,屁股打得爛落,《中庸》《中庸》,屁股打得好種蔥!」,歌的詞句也有用「屁股打得鮮紅」代替的)
胡適如果半開玩笑的批評人,常反諷地說「該打屁股」。
各國現狀及態度
1989年通過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1]規定:「任何兒童不受酷刑或其它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目前下列國家/地區完全禁止體罰兒童(主要是校園,台灣傳媒稱零體罰國家):奧地利、芬蘭、拉脫維亞、克羅埃西亞、德國、挪威、賽普勒斯、以色列、瑞典、丹麥、冰島、烏克蘭、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匈牙利、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新加坡、台灣(中華民國)。
全球各國對兒童體罰的法律詳情彙編,請參見[2],截止日期為2006年3月。
英聯邦國家
在英國和許多英聯邦國家,曾用打屁股處罰違反學校規條的青少年男生。
到20世紀80年代都還有,現在已經很少,只有少數英聯邦國家(新加坡、馬來西亞等)還有,英國本土和許多英語系國家都已禁止。
通常用藤條抽打(主要使用帶有彎把的藤條,見頂圖),由校長或得到授權的其他學校職員,甚或高年級學生(學長;級長)執行。
學生彎身伏在桌或椅上,被打屁股。
通常不超過6下,有時會造成淤傷和腫痕。
澳洲已在1980年禁止,紐西蘭在1990年禁止,南非在1997年禁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行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得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但沒有對父母體罰子女做出禁止。
2005年廣東省進行的「反對對兒童的暴力」顯示[3]:
54%的兒童報告被徒手、棍棒、皮帶打過。
76%的父母、52%大學生、59%初中生認為:體罰與成才有因果關係。
81%的父母認為「任何情況下教師都不可以體罰」,48%的父母贊成「只要不過分家長就可以打罵孩子」
48%的父母、37%的大學生、29%的初中生贊同「大人打罵孩子總是有理由的。
香港
香港在1991年9月起,在一些場所及學校禁止體罰。香港法例第279A章《教育規例》第58條訂明:「教員不得向學生施行體罰」,自港英政府簽署加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承認兒童的權利後,當時的教育署(即現時的教育局)便向全港學校發出指引,禁止教師對學生施以罰跪、打手板、打身體等任何形式的體罰,於1991年起更把體罰列作刑事罪行。《教育規例》第58條規定「教員不得向學生施行體罰」,一經定罪可被判罰5萬元及監禁1年。;另外第243A章《幼兒服務規例》第15條及第45R條分別訂明:「任何人不得對兒童中心內兒童施行體罰」和「任何人不得對互助幼兒中心內兒童施行體罰」。
不過,香港法例並沒有規管家長對子女施行體罰,嚴重虐兒案件偶有發生。2006年2月16日晚,一名10歲男童懷疑因頑皮而被鎖進皮箱裏懲罰,母親兩小時後打開皮箱發現孩子呼吸停頓、陷入昏迷,報警送院情況危殆[4];男童最後延至18日凌晨不治,警方起訴男童父母謀殺罪。[5]
根據社會福利署委託香港大學進行關於香港家庭暴力問題的調查[6]顯示,有效回覆的5,049名成人、2,062名12至17歲兒童之中,有約44%父母曾對孩子施行體罰;約32%發生於過去一年內;約22%發生於過去一星期內。進行研究的學者倡議改革香港法律,提出禁止一切兒童體罰、強制對施虐父母進行輔導等建議。
新加坡
新加坡的中學允許對一些嚴重違反學校規條的青少年男生施行「藤條打屁股」(不鞭打小童和女學生)的處罰。
韓國(南朝鮮)
體罰在初中和高中甚至小學都已常態化,多由男性教員對男學生行使。
李文烈的《我們醜陋的英雄》(又譯《扭曲了的英雄》,台譯《我們扭曲的英雄》);殷熙耕的《漢城兄弟》等韓國小說寫到了教師打中小學男生的情況:被打的學生手腳著地做成拱形,用棍子打屁股。
在韓國,處罰男生常用棍棒打屁股,習慣上,被打的男生都被要求手腳撐在地上拱起屁股,徒手掌摑和拳打也很普遍,柳河執導,權相佑主演的《馬粥街殘酷史》等片有呈現。
1998年,韓國(南朝鮮)教育部明令禁止教師體罰學生。
韓國仍然盛行體罰。
2002年6月26日,韓國教育部頒布新方案:
禁止使用尺、出席簿、掃把、拖把、球具等各種器具打學生,也不能使用拳腳。
小學(4年級以上)和初級中學可用直徑1釐米、長度50釐米以下;高級中學可用直徑1.5釐米、長度60釐米以下)的直線型木棒打犯校規的學生。
配合基準(規格)的木棒有業者製作和販賣。
男生打屁股,女生打大腿,禁止打其他部位,而且不能留下傷痕。
小學生每次不能超過5下,初中、高中生每次不能超過10下。
隨著社會訴訟盛行和人權擁護派的勢力擴大及少子化,孩子生少伴隨著保護加多,對體罰抗議、告訴・告發的父母増加了。
近年學生常用手機的照相機能在體罰現場偷拍,做抗議時的材料,有些學校會沒收學生的手機。
日本
日本明治維新後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小學校令》和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制定的《國民學校令》同樣維持一貫禁止體罰的立場。
教育法令禁止體罰的日本,長期存在教師對男學生的體罰:
打頭:用教鞭、教科書、教材道具、手掌等...打學生的頭。
罰站:外面、教室後面、黑板前、自己的座位上...等。
掌摑臉頰。
用拳頭打臉。
打屁股:用竹刀、木刀、竹尺等道具,學生彎腰,兩手放在黑板的溝槽上,突出屁股(其他姿勢:跪姿等...較少)被打。
罰跪在自己的座位上。
盛行多年,到1980年代還有。
妹尾河童的《少年H》寫到掌摑和拳打,漫畫《哆啦A夢》男主角常被罰站。
現在已經很少,偶有個別情況發生。
(韓國和日本情況參見維基百科日本語版)
台灣
從明鄭、清朝、臺灣日治時期到國民政府,臺灣教育界一直使用體罰以促學生改進,但多年來,台灣政府教育部都持續以行政命令明確宣示禁止體罰,但體罰在台灣的中小學依然盛行。
李遠哲於行政院教改會主任委員兼召集人任內,在電視上發表的談話:「說起『體罰』這件事,是爭議性很大、很矛盾的一個題目。教育部三令五申禁止體罰,各個學者專家、教改團體,也都指出各種不該體罰的理由。但我們老實說,國民中小學的體罰,不是一個公開的事實嗎?父母親在公開場所打孩子,理直氣狀的說,『不打不成器』,這不是一個常見的現象嗎?民間一句俗語這樣流傳下來,好像成了父母老師打人的正當理由。我們要仔細問一問:咁有影(台語;翻成普通話是「真的嗎」)『不打不成器』?」
打屁股常用來處罰男生;為避免性方面的爭議,女生主要是打手心,常見的「男生打屁股,女生打手心」以外,也有打小腿、大腿、手背、腳板等的。工具多樣化,有藤條、木板、水管(軟管或硬管)、實心管狀長形塑料(台灣稱熱融膠)、木棍、竹棍、愛的小手(1種用塑料製成的帶柄工具,塑料柄前連接手形狀的塑料板)、竹板、竹片、金屬棒(鋁或其他材質)等,以藤條、木板、竹木棍棒較常見。
男生被打屁股時的姿勢多樣化:站直;手扶在牆上;手扶在講桌或課桌邊沿;伏在椅上;手扶在黑板溝槽;手撐在講台(教員踏腳的講台,不是講桌);手和腳撐在地上,身體做成拱形。通常是屁股翹高或小彎腰,屁股微翹的站姿(屁股突顯出來教員較易下手,角度從15、30、45到90不等)。許多教員會要求手腳著地用力撐住,屁股翹得很高的姿勢(施打時可以處在較高的施力點)。
徒手也很常見:掌摑、拳打、腳踢、踹、擰肉、拉頭髮、亂剪頭髮、剃光頭、色筆畫臉、脖子掛上羞辱性紙牌等。常有教員命令學生做體能活動作為懲罰,跑步、伏地挺身、仰臥起坐、交互蹲跳、半蹲(蹲馬步)、鴨子走路(英語的duck walk,蹲著往前走,有點類似京劇的走矮子;矮子步身段)、起立蹲下、青蛙跳(蹲姿,持續往前跳)、罰站、罰跪、身體長時間做成拱形(搭拱橋)、手舉高或拿重物都常見。傳媒時有學生不支送醫的報導(通常是超過體能負荷導致橫紋肌溶解)。
台灣的學校體罰與英聯邦、日本有個很大的不同點:這些國家幾乎只體罰道德上瑕疵的學生,如違規、違紀,台灣大部份的體罰是對付學習方面的落後,如考試不及格。
英聯邦只打男學生(由男的執行),日本和韓國也幾乎都是(已看到的文字和圖象紀錄都沒有女學生,另「維基百科日本語版」指出日本曾盛行的打屁股處罰,可能是受到英國公學(public school)古老的傳統藤條打屁股caning影響),台灣的學校體罰在兩性平等方面相當落實,女生被打是常事(雖以打手心為主,打其他部位還是很多,參見科班條),女教員對男學生執行打屁股或拳腳相加更是普遍(日本或韓國的打屁股和徒手制裁通常是男教員對男學生)。
台灣作家洪醒夫發表在《台灣日報》副刊的步入文壇成名作〈逆流〉這篇小說通過男主角的敘述刻劃學校打屁股的慘酷:「我的血染溼了我的內褲,我不能坐椅子,我不能走路。」
台灣作家侯文詠2002年發表的《我的天才夢》裡回憶中學時被藤條打屁股的往事,寫到:「我想起班上有一個同學後來變成了國內知名的聲樂家(中略)我想不起中學時代曾經聽過他唱歌,或者感受到任何他可能成為聲樂家的特質(中略)我搜遍記憶所及,勉強能找出來的,竟只有他挨藤條時,高亢的哀嚎聲而已。」
台灣作家朱和之〈我的四百擊〉1文有許多體罰的相關描寫:
「我們挨過藤條、掃把柄、從學生座椅拆下來的木條、巴掌、腳踹、鐵尺……對,鐵尺。不是用平的那一面打手心,那只是聲音大,不見得痛。黃老師是把大支鐵尺立起來,用細的那一側敲我們的手指背。看起來只是輕輕敲落,可是直接打在骨頭上(中略)老師們用各自的創意,讓我們體驗各種不同的『痛徹心肺』。打手心打屁股抽大腿彈耳朵。還有一次打『下巴』,事實上就是打耳光,但是老師也許為了怕惹上麻煩,再三強調他打的是下巴,然後對著台上的同學一一出掌。」
「老師掄起掃把柄狠狠痛打我一頓,打到我坐都沒辦法坐下。」
「在座位上看別人被打也是很肅殺的情境。被叫到的人總是臉如死灰,挨打瞬間五官擠成一團,反射性地抽身縮手,又在老師毫不容情的喝令下再把手伸出去。多數時候挨打只是例行公事,不外乎掌心紅腫、屁股黑青。但不時也有同學被打哭,被打到哀嚎,被打到趴在講桌邊。你甚至不曾懷疑,為什麼從來沒有人想要轉身逃走?你知道那有多痛,你只不過是暫時從演員變成觀眾。」
「回頭想想,孩子的心智很是堅強,會把這一切當成生活中自然的存在,打完了下課照樣和同學聊天玩鬧,也沒聽說有誰偷偷躲起來流淚。至於人格上受到什麼影響,也都是多年以後才逐漸顯現,以致於難以追索最初的源頭了。」
「某次校外教學或者畢業旅行,全校出遊。大家在觀光區的路邊攤逛看各種吃食和玩物,老師卻忽然挖到寶似地抽起幾根藤條,左拗右彎凌空虛劈,只差沒抓我們過去試打,最後心滿意足地買了幾根。」
台灣作家洪蘭曾在專訪(《天下雜誌》第353期)中談到她和曾志朗的獨子在台上學期間「考試少1分打1下」(係台灣非常普遍的1種處罰)。
2005年《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且不應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教師體罰或以言語羞辱學生者記過。
據台灣人本教育基金會的數字[7]:
1999年:83.4%中小學生在學校被體罰
2005年:65.1%中小學生在學校被體罰
1999年及2001年,來自父母的體罰占體罰總數的29%和37.8%。
2005年,台北市教師會調查結果:83%教師認為體罰並不嚴重。77%教師及65%家長不支持市政府的零體罰政策。2006年12月12日台灣立法院通過管碧玲委員提出的《教育基本法》修正案,台灣中華民國將禁止學校有任何形式的體罰,成為世界上第109個禁止校園體罰的國家。這就是2006年12月27日,台灣總統發布的《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修正。完成了禁止體罰的法制化。但是學校還是有體罰,媒體上較常報導的是打屁股、踢踹屁股,都是有瘀傷、紅腫才被報導。就在《教育基本法》禁止體罰修正案取得朝野共識通過當日,台灣花蓮縣中城國民小學教員林玟妝,用73厘米長鋁棒打小學5年級男生的屁股,超過100下。家長提出告訴,經花蓮地方法院在2007年11月29日判刑確定。但2009年1月17日,花蓮縣又發生小學5年級男生被簸箕柄打屁股的事件,引起傳媒大幅報導。台灣立法禁止體罰後,常有學生或學生的家人在體罰現場用手機或數位相機拍攝實景,向媒體、民意代表、教育主管機關申訴。
體罰做為刑罰的爭議
世界各國對刑罰體罰看法不同,主要爭議在其是否人道和有效方面。對體罰例如1994年,新加坡法院對一名塗鴉和盜竊的美國少年Michael P. Fay的判決中包含鞭笞6下(後減為4下),被美國人普遍認為不人道,總統柯林頓呼籲赦免,但未遂。
反對體罰的理由
侵犯兒童的人權和尊嚴。
造成兒童身體和心理上的傷害,可能導致未來的行為問題。
無法和家庭暴力區別,暴力虐待兒童者多用體罰作為辯解。
靠體罰只能產生短期的效果。
不能達到真正的教育。
支持體罰的理由
是父母的自然權利。
是管教小孩必要的方法。
兒童缺乏自制力,口頭規勸不一定有效。
在其他教育方法失敗的情況下,應該允許體罰。
適當的體罰不一定有害。
國際不打小孩日
每年的4月30日是1998年在美國由一個反體罰組織發起的國際不打小孩日(又譯無巴掌日,美國稱為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目前已有上百個國家的民間參與。
註釋
1.^ 兒童權利公約
2.^ Global summary of the legal status of corporal punishment of children(英文,pdf)
3.^ 暴力訓兒狀況嚴重
4.^ 〈10歲童遭反鎖皮篋命危 疑頑皮遭「教訓」父母涉虐兒被捕〉,載香港《明報》,2006年2月17日。
5.^ 〈鎖篋男童不治 父母控謀殺〉,載香港《明報》,2006年2月19日。
6.^ 香港大學新聞稿:〈體罰可以致命: 倡議立法禁止體罰兒童〉,2006年3月1日。
7.^ 台灣兒童體罰情況
外在連結
學生權益網路聯盟(台灣)
體罰論述研究室
全球各國體罰法規索引
兒童體罰問題研究
http://zh.wikipedia.org/zh-tw/%E4%BD%93%E7%BD%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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