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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農村的權力運作與村委會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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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4

一、研究動機
村民委員會是中國大陸農村基層的行政末梢,自1982年成立以來,即存在現實與法律上的矛盾。矛盾主要集中於村民委員會與鄉鎮政府、村委會與中共基層黨組織,以及村委會與村集體合作經濟組織的關係上。這些矛盾,主要原因是由於:一、村委會依法實行村民自治,與村委會擔負鄉鎮政府基層行政功能的現實;二、改革開放以來黨政分開的要求,使村委會與村黨支部之間關係有待釐清;三、政企分開的趨勢,使村集體經濟前途未卜。由於這些矛盾迄今未能解決,村委會的性質本身,迄今也仍被中國大陸學者所爭議。
然而,村委會在運作過程中的一個現象------「民主選舉」,卻吸引了外界的目光。事實上,村委會的運作過程中,強調了四個民主:「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出自於法律的這四項民主要求,必須放在人民公社體制下,村幹部由指派產生的不民主、村幹部一味服從上級並缺乏科學思維的決策過程不民主、幹部說了算的不民主、幹部不受人民意見反饋的不民主,這種村幹部完全與人民對立的背景,來加以理解。簡單說,是是相對於極權體制的不民主的民主。其中,以「民主選舉」,表現出的競選、海選、公開選舉、政見發表會等,最受外界好評。
雖然村委會藉由其運作過程中的「民主」現象,受到外界廣泛關注,認為開啟了中國大陸民主化的一扇窗,但村委會本身性質上的爭議性,卻使此一基層組織的任何所謂「民主化」的進展,宛若建築在流沙之上。因此,在學界對「農村民主」此一議題開始了系列研究之餘,以更具功能性的觀點、更多歷史回顧的眼光,對此一影響四分之三中國人生活的組織做更深入的研究,仍不失為一種固本的學術基礎工作。

二、紛呈的觀點
對於村民委員會的研究,自其自1982年成立以來,已陸陸續續有學者投身其中。然而,其鎖定的焦點,則由於時空環境,有所不同。主要的研究取向,約略可分為三個層次:
1. 村委會如何服從於中國大陸行政體制改革的要求,使村委會此一最基層的行政層級,不僅能呼應改革開放以後的具有自主性的農民利益,更能達成地方行政的功能。反命題是,如果地方行政功能能夠被其他方式更好底滿足,例如村公所、鄉鎮政府的村里幹事(如同台灣),是否村委會的法律意涵要有所變更,其運作方式亦需改變?要言之,則村委會是否「民主」運作並非關切焦點,村委會的行政功能、效率是否合乎中國大陸政治(尤指行政體制)發展的要求,才是重點。此一取向主要回應「村-鄉鎮」與「村-經濟組織」之間的矛盾,研究者陸續包括了王滬寧、張厚安、沈延生等。
2. 認為中共確實有意在村委會推行「農村民主」,而此農村民主是一種「集體主義民主」;研究者應從農村民眾的政治意識、以及實際運作過程來觀察。此一取向認為政府的干預是農村民主的推動力量,研究者應觀察政府機關推動此一農村政治的過程中扮演的善意角色。此一取向肯定村委會的現狀本身是「有待完善」,但認為前一取向對村委會性質的挑戰,是一種對農村民主的污衊。推行村民自治的民政部,似乎成為此一取向的力量泉源;民政部藉由與外界學者的接觸,也在推銷村民自治的成就,而部份研究者亦因此認為中國大陸的村民自治是問題的重點。然而,受到民政部支持的研究,其結果多為此取向,例如李學舉、徐勇、石之瑜等;後者為解釋「政府推行的民主」的弔詭,並提出農村民主是一種有「群眾路線」性質的「集體主義民主」的說法。
3. 村委會的民主運作,是否能成為中國實現西方式民主的橋頭堡。爭論點為「是否」,這是與前一取向的最大不同;前者的「集體主義民主」使村自治藉由定義自身為有特色的民主,使村委會得到意義;後者以西方式民主為判准,倘若不具有促使中國實現民主的功用,則村委會的運作,僅是農村基層的吵吵鬧鬧,對於中國研究者而言,不具有重要性;而其結論或為肯定農村民主的西方民主意涵,或認為尚待努力。這一取向,為西方或在西方的中國觀察家所採,如林長盛或時代週刊的報導等。
這三種取向,有許多觀點的歧異。例如西方民主的取向,會對中共基層黨支部對村民的影響力與鄉鎮政府對村委會的領導與干涉,做出負面的評價;然而,黨支部的存在卻為集體主義民主得以運作的一個要件;對大陸學者而言,黨支部的政治領導則是一客觀存在,屬價值中立,必須以其對農村行政的影響為判斷根據。
在中山大學大陸研究所的碩士論文「中國大陸村民委員會之研究」中,筆者在避免預設立場的情況下,經由文獻考察瞭解村委會的各種主要面向,認為中共最關切之村政問題,首為農村黨支部的鞏固,次為村委會的行政效能,包括決策與財政公開,最後才是附帶價值的農村民主化。由於農村民主並非首要之關切重點,在農村基層行政體系仍有可能改弦更張的情況下,勢必得出村委會的前景並不明朗的結論。
此後二年多對於這一議題的追蹤,更堅定了筆者當初想法。筆者認為,村委會或農村民主這個問題,如果真以「神入法」切入,除了基層行政的效能外,應該會將焦點擺在其現實上的功能與法律上的性質是否相符。由於兩者之間深刻的矛盾,村委會的性質勢必要有所變革。基於此,筆者將試圖進行以下研究。

三、研究目標
本研究的目標,是更徹底的呈現法律上的村委會性質以及現實上的村委會的功用兩者間的矛盾;其次,希望列舉出解決矛盾的方案,或說,分析村委會有哪些可能的前景;其三,在這些前景中,現有的「農村民主」將呈現何種變貌、具有哪些意義。
為了上述目標,本研究首先需研究以下子題:
1. 鄉鎮政府的行政職能、其與村級行政組織之間的關係,以及職能與關係的變化。此一子題用於確定村委會的實然面,即村委會事實上的鄉鎮政府下屬機構的性質,從而確立此一實然面,與法律上的「群眾自治」的應然面之間的矛盾。此一子題並將有益於耙梳村委會「從屬於鄉鎮政府」的職能與「從屬於村民利益的職能」之間的界線。
2. 承上,還必須從村委會自身的角度,分析村委會職能中,何者屬於鄉鎮政府的職能,何者屬於「村集體經濟」但面臨「政企分開」挑戰的職能,何者屬於「村集體經濟」但為村委會存在的根本職能,或者村委會的職能還有其他可供區分的方式,將用以區分。
3. 接續前二子題,研究鄉鎮政府與村委會之間權能的區分,以行政效能的角度言,有何變遷的可能。這方面沈延生等已做了許多論述,將以之為基礎做更周延的陳述。
經由對這些子題的研究,希望能將農村的實際權力運作面貌完整的呈現出來。以此為基礎,對於村民自治、農村民主、村委會運作,都能得到更好的理解,並從更廣泛的基礎認知其意義。由此不僅能體察當代中國農村變革,更可為進一步研究中國基層政權合法性的問題打下基礎。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希望以以下幾種方式達成預期的目標:
1. 文獻考察:文獻資料的整理,在筆者「中國大陸村民委員會之研究」以及陳炳臨之「中國大陸農村村民委員會選舉之研究」的參考文獻部份,已有一定的基礎。近三年外界對此一問題的重視,使徐勇、石之瑜、張厚安、白益華、楊開煌等人以村委會或村民自治為關切重點之書籍,也相繼問世。雖然最近出版之相關書籍,多以民政部觀點為依託,但仍不乏洞見。以這些文獻為基礎,輔之以對中共相關法律的研究,希望對鄉、村權力的實然面、應然面有一基本的掌握。
2. 參與觀察:相對於受民政部邀請觀察「農民自治」、「農村選舉」,筆者希望以觀察各個權力重心------村委會成員、村黨支部書記、宗族長老、農村一般黨員、一般村民等等不同角色的日常互動,來理解村的權力來源,以及「農村民主」對村民的實際意涵。基於文獻考察而對「應然面」、法律層次的權力的理解,與從參與觀察所獲得的實然面的權力運作的對比,是筆者希望掌握的重點。但此一參與觀察,目前尚只能說是無結構觀察,以生活其中,體察當地權力運作的模式為限度。但希望能在一定時間的觀察後,基於觀察的心得,制訂出較有結構的觀察記錄。
相對於文獻考察,參與觀察無疑可以掌握更多的第一手資料。雖然對村委會、村民自治的個案研究,並不鮮見,然而不同的思考起點,與不同的「接待單位」,對於研究結果影響甚大。目前台灣多數研究此一議題的學者,在大陸的接待單位多為民政部,因此有球員兼裁判之嫌。相對於此,大陸學者擁有較多自主性,有時雖然結論相似但過程就大有不同(例如:吳毅,戰略與管理,98.1:96-102)。因此,更多的參與觀察,尤其是能夠避免中共官方干涉的參與形式,仍具有價值。在選定個案研究的地點上,筆者考慮以浙江東陽與安徽宿縣為主,其原因兩地村落與筆者所具有之親族關係,從而可以較自然底參與當地社群活動。



台長: 包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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