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5-02-11 19:09:34| 人氣10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財產犯罪與民法

財產犯罪與民法

 

 

一、搶偷走人家的東西,民法成立什麼?

 

我的大學老師林朝榮博士說,成立民法179〈不當得利〉184〈侵權行為〉767〈所有物返還請求權〉962〈占有返還請求權〉,有四個法條,有四個請求權,叫請求權競合。

 

但,若偷搶的東西有民法物權801948善意取得,或有949950情形便要特別注意。

 

因為,盜贓定義只含強盜即搶劫,及搶奪及竊盜,不含恐嚇取財及詐欺,故,要追回有時要付錢才能討回來。

 

 

二、逼人立措據,或簽本支票,

 

成立強盜罪,搶劫罪〈大陸〉,如大陸的莫兆軍法官判到一個案件,被持刀立借據,行為人拿借據去起訴,莫兆軍法官判原告勝訴,被告服毒自殺,在台灣,比較沒有問題,因為,法官要先把民事的停下來,即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大陸叫中止,然後等刑事告一段落再繼續審理。

 

在民法總則這叫脅迫,被害人得在一年內撤銷之,,且以意思表示為之,例如存證信函為之,不用上法院撤銷,但,若是被迫立了本票呢?

 

要依非訟事件法195條:“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195條〉

 

非訟事件法195條,如主張本票係偽造或變造,係依該條第1 項提起確認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那麼,第3項,有那些情形,也可以提起確認之訴呢?

 

個人看法,如,非主張偽造變造,而主張債務已清償,或非在20日內起訴等等,但,若我錯了識有識者指正。

 

 

三、以詐欺使人簽立契約

 

也是要撤銷意思表示,使整個契約無效,

 

台長: 小彬
人氣(105)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