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的反歧視法有那些呢?
一、這是憲法的概念,因為人民平等權嘛,不可以歧視人嘛
要平等,只能有合理的差別符遇。
二、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贍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相關權益保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違反前述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條例4條1項及23條1項〉
三、就業服務法
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雇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違反前述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65條〉
四、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霸淩: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
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
者。〈第2條1項4及5款〉
四、性別工作平等法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
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佈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7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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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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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
向而有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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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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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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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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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
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
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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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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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
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
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
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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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性騷擾防治法〈行政罰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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