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簽了合同契約,購房款也付了,但被人家一屋兩賣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此時,買受人可以通過主張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及利息、要求出賣人賠償損失、承擔已付購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等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石家莊律師張峰說:當然,上述維權途徑也只是一種亡羊補牢的做法,要想規避風險,我們可以根據我國《物權法》關於預告登記制度的規定,在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向房屋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這樣,即便房地產開發公司再行將房屋賣於他人,也無法對抗我們主張房屋所有權。〈張律師新浪博客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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