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被害人如何面對警方的不作為?
一、大陸怎麼辦呢?
〈一〉控告人自己可以向公安機關覆議覆核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覆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覆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覆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覆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覆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覆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
〈二〉可以告到檢察院去
控告人認為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進行審查。
人民檢察院進行調查核實,可以詢問辦案人員和有關當事人,查閱、複製公安機關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記表冊和立案、不立案、撤銷案件、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相關法律文書及案卷材料。
有閱卷權。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應當製作通知立案書,說明依據和理由,連同證據材料送達公安機關,並且告知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後十五日以內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及時送達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應當依法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後超過十五日不予立案,人民檢察院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公安機關仍不糾正的,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協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
公安機關立案後三個月以內未偵查終結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公安機關發出立案監督案件催辦函,要求公安機關及時向人民檢察院回饋偵查工作進展情況。
對於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立案偵查。
應該修法,讓任何案件,由檢察長決定後,人民檢察院或檢察官都可以直接立案偵查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_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其實臺灣沒有這麼多繁複的規定
警-察不調查,被害人便告到檢察官那邊去,檢察官便叫警-察去查或自己查。
檢察官,對基層警-察,可以指揮,對中階及高階警-察,可以請求其協助,臺灣有個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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