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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7 16:14:58| 人氣5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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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現場只有警方鑒識人員才能進去-與龍宗智博士商確

有很多現場只有警方鑒識人員才能進去-與龍宗智博士商確

 

 

 

一、龍宗智博士的文章,從《檢察官霧島三郎》看檢警一體化

 

  據資料介紹,臺灣檢察機關是法律上的偵查機關,而警方是偵查
輔助機關。然而,法律與實際嚴重脫節,在實際運作中,大部分案件
是由警方單獨偵查完成,而檢察官只能參與其中少數案件的偵查。

  另一個例子出自高木彬光的長篇小說《檢察官霧島三郎》。高木
彬光是日本著名法庭小說作家,他的作品涉及日本司法制度問題的描
寫,被認為是比較準確的。該書生動描寫了檢察官參與一起重大殺人
案件的偵查情況。案發後,警方即刻成立偵查總部開展偵查,檢察廳
則指派一名檢察官負責偵查活動的監督指揮。然而,這種監督指揮是
很有分寸的,實際的偵查行為原則上由警方自行開展。案中有兩個情
節反映了這種分工關係。一是在偵查初期,當檢察官霧島三郎說他決
定親自審訊重要涉嫌人——黑社會小頭目小林准二時,桑原警部
(警方案件負責人)睜大眼睛,驚訝地望著三郎。書中解釋說:
誠然,在當前階段,檢察官本人親自訊問這樣的知情人,並不違背
法律,但是,也算得一項破例的行為。因而負責搜查的第一線人員,
心裡有所抵觸,也是自然的。另一個情節是發現第二具女屍後,警
察迅速趕到現場開始工作。檢察官霧島三郎及其檢察事務官北原八大
也隨即趕到門口。桑原警部這時從裡面跑出來,在門前向三郎低語
道:現在正在拍照現場,估計再過五分鐘即可結束。你能等一會兒
嗎?’……警部對檢察官是十分尊重的。但警部的話裡卻強調這樣一
個意思:只要是有關現場搜查的事,都應該先由員警處理。可見,
即使檢察官指揮偵查,也不應過分干涉應由警方人員實施的偵查行為,
否則可能損害警官的自尊心與積極性。

 

 

二、有很多事都是理所當然的啊!!!

 

員警不是全都是鑒識人員,檢察官也不是鑒識人員,臺灣鑒識人員是比同期警官薪水要高的,現場在拍照或采證時,檢察官進去會破壞證據啊,非鑒識人員也會啊,故,鑒識當然要由警方的鑒識人員先處理啊,龍博士舉這個例子,並無法當檢察官不能當偵查主體的理由。

三、還有呢?

 

龍宗智博士說:「資料介紹,臺灣檢察機關是法律上的偵查機關,而警方是偵查
輔助機關。然而,法律與實際嚴重脫節,在實際運作中,大部分案件
是由警方單獨偵查完成,而檢察官只能參與其中少數案件的偵查。」

 

你們大陸,難道公安局長或公安部長,對每件案都事必躬親,親自參與嗎?

 

我的意思是,公安局長〈或公安部長〉,絕對是偵查主體,因為他們對公安有指揮權,但因為刑警多而公安局長人數少,故,當然大部份案件都是由刑警〈而非公安局長〉來完成。

 

 

四、只有讓檢察官對每件案件都有偵查權,可以指揮基層公安,還可以必要時參與案件,才能最好最有效的監督公安,讓公安的活動及決定盡可能正確

 

臺灣的檢察官是法律上的偵查主體,但因為人數少,無法全部參與,也無法全程參與,但必要時可以,才是對公安最好的監督。

 

臺灣員警在名義上是檢察官的偵查輔助機構,實際上是偵查主體而名實不符,即實際情形與法律規定不同。

 

這可以透過修法解決,讓臺灣員警的活動不再稱之為“調查”,而改為“偵查”,甚至還可以擴大員警的許可權,即拘留證、搜查證、監聽證皆不用透過檢察官,直接向法官申請便可以了。

台長: 小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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