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灣,打斷人手骨及偷一塊錢,法律效果有何差異?
一、打斷手手骨,讓人骨折而可以復原,是告訴乃論,而且最多只能判三年
偷人一塊錢,是非告訴乃論罪,無法私了,而且,最多可判五年〈當然偷一塊錢,下場通常是不起訴,或免刑,等等〉
二、這樣立法,代表了什麼?
代表了重視財產法益而輕視身體法益,在德國這叫百年大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