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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2 12:05:14| 人氣7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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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說施壓及幹預-論妨害公正執法及官官相護與軍中文化

關說施壓及幹預-論妨害公正執法及官官相護與軍中文化

 

 

一、有三種體系,有可能是封閉又保守的

 

即,軍方,警界及司法界

 

為什麼呢?我也不知道理由,這是實證上,是經驗上所得知的

 

 

 

二、台灣軍方,洪仲丘及蔡學良

 

洪仲嶽在被關禁閉時,在禁閉室被整死,但,軍檢偵查態度不積極,這是為了什麼呢?

 

這是因為軍中文化的官官相護文化,怎麼說呢?是被軍中文化所幹預,是一種無形的壓力,無形的幹預

 

即,怕事情傳出去會丟軍方的臉,故,盡力掩飾軍人犯的錯,較簡單的說呢,是指:

 

當一個軍人,特別是你調查者偵查者或審判者或起訴者的學長,或是軍階比你高的人,或高階軍官犯了大錯〈要判刑坐牢丟掉軍職的便算大錯,如台灣軍人洪仲丘在禁閉室被整死,軍檢偵查時態度消極,最後台灣軍檢軍審被廢除,改由普通法院檢察院起訴偵查及審理,如台灣空軍中士蔡學良在靶場被打死,被槍殺,軍中法醫鑑定為持步槍自殺,但軍方以外的鑑定機構卻鑑定為被他人持手槍槍殺〉,那麼,你不可以向外人揭露這件事,因為他會有損於軍方名譽,害一個或一些軍人被判刑坐牢,且影響一些人昇遷。

 

什麼叫向外人揭露這件事呢?

 

例如,公佈調查結果說,某個軍人犯了大錯,或把犯大錯的軍人送軍事法院判刑確定等等。

 

 

三、台灣軍中文化一定是壞的嗎?

 

當初因為洪仲丘案,軍審被廢除時,有人反對,理由是,普通法院法官不懂軍中文化,無法審案,這種理由對嗎?

 

軍中文化是什麼,又有那些呢?

 

軍中文化也有好的,例如,要遵守上級的合法命令,但,其實,這由某種角度來說,也不算是什麼軍中文化,而是法治國下的法治主義,這種文化,法官一定懂,有個軍人,因為受傷無法操課,長官要他在教室看書,他不聽,被依抗命罪判一年多,這是普通法院判的,法官怎會不懂這種軍中文化呢?

 

至於壞的軍中文化,便是前述的官官相護,法官不用遵守這些潛規則,還要把一些人判刑,用一個又一個的有罪判決來匡正這種壞的軍中文化即潛規則。

 

 

四、台灣警界也有官官相護嗎?它又是怎麼樣的呢?

 

在美國紐約,有個線人打算與司法機關配合去出庭指證兩個員警與黑幫勾結,結果還沒有出庭便被槍殺了,承辦他命案的員警覺得他活該,還幸災樂禍,查也不查,案件不了了之。

 

沒有人關說施壓幹預啊,是被警界文化幹預,是被承辦員警自己幹預。

 

在大陸,有個女的被員警強姦致死,但是三級的公安法醫都鑑定屍檢為胰腺炎而死,案件本來要不了了之,被害人本來要含冤九泉,行為人本來要逍遙法外了,但是.被害人父母也不是好惹的,被害人父親是紀檢機關的組長,被害人母親在公家機關上班,他們買了個冰櫃把被害人被掏空內臟的遺體冰存在家中,四處問人即問一些專家學者,都說,屍體的情形不是胰腺炎而死,最後由公安機關以外的鑑定人鑑定才在很多年後把行為人定罪。

 

那麼,官官相護究竟是怎麼樣的呢?

 

即,當一個員警犯了錯,而你也是員警,那麼,若有任何人去對那個犯錯員警提告訴〈控告〉、告發〈檢舉〉或申訴或指證他〈在檢警法院前做出對其不利證詞〉,那麼,這個提告訴〈控告〉、告發〈檢舉〉或申訴或指證的人,會遭遇到全體警界的報復。

 

 

五、台灣司法界也有官官相護嗎?它又是怎麼樣的呢?

 

當一個司法人員有案件繫屬在法院或檢察院,承辦的法官檢察官應幫他,包庇他,這樣,下次換你有案件繫屬在法院或檢察院時,人家才會幫你,包庇你,類似買保險先付保險費的概念。

 

 

六、台灣檢警法官行政機關或多或少都會被幹預,至少曾經是這樣子

 

〈一〉出租車及奔馳車的案例

 

臺灣,有個人,是個總經理,開台賓士車,結果,對面車道有台計程車,因為閃避其它車子,沖到他的車道來,把他撞到了,那個計程車司機,自己反而受傷了

 

事實上,賓士車駕駛沒有犯法,也沒有過失〈因為他當時車子是停著的〉,但,那個計程車司機,串通交警,把證據湮滅了,賓士車駕駛,透過警局督察室〈類似大陸公安局內的紀檢監察〉,取得留存下來的少數證據,因為證據大部份已經都被交警湮滅了

 

開庭時,法官雖對賓士車司機表示同情,但,表示,沒有證據,他也無能為力,仍讓賓士車司機背負過失傷害的前科,及一百萬新臺幣的民事賠償

 

臺灣警局的督察室,也是員警,遇到自己人犯法,為何不偵查,為何不移送檢察院

 

臺灣民庭法官,遇到有犯罪嫌疑的案件,也有把案件移送檢察院的義務,這件案件,犯罪嫌疑這麼明顯,那個法官為何不移送檢察院

 

〈二〉被流氓弟弟砍傷的案例

 

臺灣,有個小開到酒店去消費,結果與別人爭風吃醋,但對方的哥哥是黑社會大哥,結果被對方持刀砍傷,結果他被送到醫院時,對方的哥哥便找了很多當地其它的黑社會大哥一起到醫院向他施壓,脅迫他,結果,雖有員警在場,結果最後持刀砍人的案件,變成傷害罪結案〈當然持刀砍人,若力量不太,本來便有可能最後法官會判傷害罪,因為,認定他並沒有殺人犯意,只有傷害〈或重傷〉犯意〉,且以和解了事

 

但是在臺灣地區,以拳腳打人,通常公安會以傷害罪偵查而移送檢察官,而若持刀砍人〈不論最後法官怎么判,反正是檢察官及法官依其專業的認定問題〉,公安通常都會以殺人罪來偵查及移送檢察官

 

結果,記者,知道消息到了醫院,想採訪時,發現公安都支支吾吾的,不太好講什么了,因為,人家已經“處理好了“

〈三〉縣新聞處長被議員施壓不敢取締

 

結果因為沒有取締有線電視的插播廣告,被依圖利罪判了七年多。

 

 

〈四〉還有呢!!!

 

例如,義大利黑手黨找國會議員出面關說,要警察局長或憲兵隊長放人,局長或隊長為了怕被調職甚至失去工作只好照做。

 

臺灣民意代表施壓行政機關,導致行政機關不敢查餿水油〈地溝油〉、塑化劑等等。

 

臺灣人口販子逼雛妓賣淫,還叫民意代表〈通常是縣議員〉去向員警機關施壓,要求員警機關不要依當時尚有效的檢肅流氓條例,把妓院保鏢送去勞教三年,也不要破獲妓院。

 

現在民意高漲了,在可見的未來.代表民意的各級人大代表權力會越來越大,若他們要公安或行政機關特別關照某個人或某間公司,那麼,行政機關及公安,查得下去嗎?

 

 

〈五〉台灣連檢法官都被關說施壓幹預呢!!!!

 

臺灣,有三位檢察官聯合向檢察長上了一份簽呈,因為,有位臺灣重量級立委,掌握預算的生殺大權的立委,為了檢察官偵辦電玩弊案向他們關說。

 

我舉個例子有個臺灣最高法院法官因為兒子開車肇逃為了獲取無罪判決向高等法院法官關說但合議庭三位法官中一位女法官不受壓還把事情爆出來結果關說的最高法院法官退休但他兒子還是被判無罪因為女法官三票中只有一票嘛!!!!

 

這件事情引起臺灣民眾高度關注無法不了了之那個關說的法官還說為了怕他兒子愧疚他休職或停職期滿還想回去當法官呢但是司法院高層覺得一個關說法官不適合再當法官婉轉的勸他辦退休但他退休後還開了間人氣很高的律師事務所荷包滿滿因為臺灣沒有規定關說要判刑嘛!!!!

 

臺灣的人口及面積都小於大陸的一個省大陸法院檢察院的人事及財政權收歸省級是最適當的。

 

至於大陸的最高法院檢察院財政及人事權當然還是由中央辦理囉!!!!!

 

 

七、講了這麼多,有什麼解決方法呢?

 

〈一〉台灣應學大陸建立人民陪審員制度即德國的參審制,以避免司法官的官官相護。

〈二〉加強檢察官的偵查權,讓檢察官對每一件刑案都可以自行偵查,也可以指揮司法部下的廉政署及調查局偵查,以避免公安員警在偵查時的官官相護。

〈三〉屍檢驗屍由檢察院下的法醫機關主導,因為若公安員警打死人被鑑定為意外或自殺或病死,便不是他殺,便不會偵查了嘛!!!!

〈四〉加強檢察官對公安員警的法律監督、偵查監督及立案監督,檢察官對公安負責的刑案,可以向公安閱卷,即“檢察官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參照刑訴第38條〉

〈五〉當公安員警犯了怠忽職守罪,在收到檢察官告誡書後,若積極查案,那麼,可以從輕或減輕或免除怠忽職守罪的責任。

〈六〉加強輿論媒體出版者〈含博客及微博等等媒體〉的監督權力及保障。

〈七〉加強各級人大代表的監督,它是怎麼樣的呢?

 

 

八、加強各級人大代表的監督,

 

你有沒有寫錯,人大代表即台灣的民意代表會關說,你還要加強他們的職權?

 

我沒有說錯,因為雖其監督,也有關說,也有不好的,但,大部份還是好的,而且它的效益是綜合的,人大監督加上檢察官監督〈要與警及法官的行為配合〉及媒體輿論出版者監督,三個加起來,效益才是最大的,才能讓檢警行政及法官工作的流程、過程及決定盡可能正確。

台長: 小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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