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違法終止契約,受僱人如何主張權利?
一、在那些情形下,僱主可以終止勞動契約呢?
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二、若僱主不照契約走呢?例如,不附理由便要人離職,或,有理由,主張11條或12條的理由,但其實,並沒有合乎規定呢?
1、主張勞動契約仍有效,並主張僱傭關係存在,訴狀的訴之聲明寫“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2、主張應補發薪水,即使你在那段時間沒有上班,
訴狀的訴之聲明寫“〈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勞訴字第149號〉被告應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各月應給付月薪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你主張的理由,即法條依據,即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呢?
1、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民法第235條〉
你主張勞動契約仍存在,但,債權人〈雇主〉預示拒絕受領〈叫你離職,不讓你上班〉的意思,
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民法第235條〉
即,你可以以存證信函告知,你已做好準備,等雇主叫你去上班。
2、若他不叫你去呢?你再主張,“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民法487條〉
因為他〈僱用人、雇主〉受領勞務遲延,你,“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三、若你不想做了呢?不想回去了呢?可以請求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一年付一個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一年付半個月,〈勞基法17條,勞退條例12條〉
四、有法定事由,才能終止契約,有的有資遣費,有的沒有資遣費
如,不能勝任工作,或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但要合最後手段性,若能用其他手段達成目的,例如記過,便不能逕行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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