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不廢除醫事審議委員會,改以私請鑑定人及詰問便好了?
一、 醫療法第98條規定衛生褔利部設醫事審議委員會,受理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鑑定
但, 醫事審議委員會〈醫委會〉成員是醫師,若他們把其他醫師或醫院鑑為有過失或有責任,會導致他們要賠錢,故,那麼,他們都是醫師啊,會不會保護自己人呢?
難免讓人覺得偏頗或醫醫相護。
二、應該學美國,私請鑑定人,再出庭詰問便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