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結婚並不是提婚姻無效之訴
而是提不成立或不存在之訴
那麼婚姻無效呢?
第九百八十八條 (結婚之無效 )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只有這三條才是婚姻無效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