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與婚姻關係不存在
一、婚姻無效
第九百八十八條 (結婚之無效 )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二、故,假結婚是不成立是不存在呢?
要找高雄家事及少年法院的判決了。它叫我們寫不成立,有個判決。
成立→當事人,標的及意思表示
生效→當事人具行為能力,標的可適妥確,意思表示健全而無瑕疵,
意思表示有瑕疵應是成立但不生效,故,是不存在的一種。
家事事件法規定了, “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我想,有法律明文,訴之聲明還是寫不存在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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