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上網及卷宗上網有何不同?
一、
當然不同囉!!!!
卷宗範圍較判決書為廣。
民事,例如,甲起訴乙,因為乙打傷甲,是輕傷,故甲為原告告被告乙,那麼,首先,未來的卷宗內,會先進入一張甲的起訴狀,
起訴狀要寫什麼呢?
大陸民訴§§121條規定: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台灣民訴第二百四十四條 (起訴之程式 )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旳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後面有證據,如甲受傷的照片,或甲的驗傷單,在大陸,則是傷情鑒定的文件,正統作法是, 申請派出所出具鑒定委託書,再經法醫驗傷所鑒定為“輕傷”,那麼,把傷情鑒定的檔附在後面當證據,未來也會進入卷宗。
到了法院受理後,開庭的經過會記明筆錄,筆錄未來也會進入卷宗, 民訴§§147條規定了,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被告提出的書狀如答辯狀,也會在未來進入卷宗內。
那麼,最後才是判決書,如甲勝訴,判決書會寫什麼呢?大陸民訴§§152條規定: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台灣民訴 第二百二十六條 (判決書之內容 )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訴訟事件;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四、主文。
五、事實。
六、理由。
七、年、月、日。
八、法院。
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並表明其聲明為正當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要領。
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一造辯論判決及基於當事人就事實之全部自認所為之判決,其事實及理由得簡略記載之。
所以卷宗的範圍要比判決書為廣。
二、為何卷宗要上網呢?-因為要監督法官檢察官有沒有亂來啊!!!!
看警察檢察官及法官有沒有違反規則,以及,他判斷事實時有沒有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
例如,急迫情形才能無票拘提及搜索,但,判決書上講有急迫情形,但,到底有沒有呢?
還是要看證據,看判決書是不夠的,要看卷宗才夠,例如,有詳細筆錄,及照片及現場圖等等。要有卷宗當依據,才有法子判斷一些事情。
若沒有卷宗,如何將心比心的用卷宗內證據來判斷法官的判決有沒有違反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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