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檢察官的公益性
一、由兩個案例談起
在臺灣,有一個舞廳小姐欲與其擔任角頭老大保鏢的男友分手,舞小且雖依臺灣地區家庭暴力防治法取得保護令,但仍被其男友多次痛毆,舞小姐轉向檢察官求援,與高雄市家暴防治中心研商後認為,唯有透過這名保鏢的角頭老大來約制才有效,否則再這樣下去,這個女子會被殺掉。檢察官於是以關係人身份傳訊這名角頭老大,老大出庭時,除擔心被檢察官列為掃黑物件,除了一再解釋自己不是老大外,也大罵保鏢不是,當庭〈注:指檢察官開的偵查庭〉保證會制約保鏢,不再干擾這個女子,此事才平和收場。〈注,2002年11月5日,聯合報,8版〉;在臺灣,人民對檢察官是尊重及信任的,在人民心目中,檢察官是不太會亂來的。
我講一個故事,有個女的叫小茹〈化名〉,命很苦,與阿信有得比,後來總算找到真愛,在偶然機會結識十九歲的黃姓男子,搬入黃家,但黃某年初入伍當兵,不料獨自在家的小茹,竟遭黃父覬覦性侵害,男友黃某得知後,有如晴天霹靂,無心再回澎湖服役,決定逃兵尋求解決之道。
黃某逃兵不到一個月,就被桃園憲兵隊循線查獲,羈押在八德軍事看守所,小茹只知道男友被抓,關進軍監,卻不知道關在那一個地方,全省各地軍監探訪都碰壁。小茹傷痛不已,除向桃園地檢署控告末來的公公性侵害,多次聲淚俱,並請求承辦檢察官柯怡如幫她尋找男友下落。
檢察官柯怡如同情小茹遭遇,除查出黃某暫羈押在八德軍事看守所,破天荒陪同小茹至八德軍監探視黃某。
軍方頭一回碰到女檢察官陪同少女探視在押逃兵,原以為有人假冒檢察官頭銜,經瞭解原委才讓小茹得以一償宿願,兩人在會客室不禁相擁而泣。柯怡如允諾將查明黃父涉嫌性侵害案,還小茹一個公道。〈中國時報A10版,2003年8月13日〉
二、檢察官有什麼權力,有什麼資格幫人家找男友,及請黑老大出面勸保鏢勿再為惡?
有!!!!只要對方是關係人,例如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證人或被害人,檢察官便有傳喚權,可以傳民眾來問話,不來的話會被拘提及罰錢。
來了後不說,會被罰錢,說謊話,會被依偽證罪起訴判刑,即英美法的藐視法庭。
幫被性侵的被害人找男友,是因為其男友有證人的資格, 找黑老大也是一樣,當然不是下令黑老大做事,只是道德勸說黑老大幫忙,是可以的。
三、公安有時明知有犯罪嫌疑,卻按兵不動,究竟是怕打草驚蛇,在等待時機好進行收網及大舉搜查,好把集團及共犯一網打盡,以免打草驚蛇後,集團或共犯湮滅證據或逃跑等等,或者,公安是吃案,瀆職,怠忽職守,循私枉法呢?
〈一〉在臺灣,名義上檢察官是偵查主體,員警只是其輔助機構,但實質上,檢警皆擔負偵查重任,但,因為檢察官是偵查主,故,檢察官絕對有權力去瞭解員警的查案進度,例如,發傳票傳喚臺灣員警來問,或調卷宗來看。
〈二〉大陸呢?公安可能對檢察官的法律監督〈立案監督〉置之不理,以“偵查不公開,不方便透露,無可奉告”等語來婉拒或搪塞。
〈三〉大陸有個文件, 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但,應該更加強化及立法,因為一個內部檔那有法律硬呢?
為了監督偵查活動,應讓檢察官有“瞭解”案件進度及內容的權力,可以借鑒“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賦與檢察官更多的調查取證權,即可以傳喚關係人及調取相關文書。
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208規定了檢察官為提起再審,可以,查閱人民法院的訴訟卷宗,並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可惜正式立法時刪掉了。
四,檢察官是什麼性質?
當然是司法機關或准司法機關囉,絕不是行政機關。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