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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2 05:09:45| 人氣11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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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閱卷與發現真實故事

再論閱卷與發現真實故事

 

 

壹,有些人反對

 

有些人反對律師〈被告的辯護人或被害人委任的訴訟代理人〉可以複雜光碟,什麼光碟呢?

 

例如,被告及證人被害人在警局法院或檢察院受偵訊時的錄音錄影光碟。

 

原因呢?

 

當然是會侵害證人的人格權囉,因為證人在訴訟中有一大堆義務,違反的話會被拘提罰款甚至依偽證罪判刑。

 

他不是被告,但他的權益也應該受保障。

 

 

貳,公安檢察官或法官為不實登載怎麼辦?

 

例如,被告或被害人或證人說的話,公檢法〈例如書記官〉機關在登載,故意或過失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記載,那麼怎麼辦呢?

 

有人會說:可以以偽造公文書處罰啊!!!!!但是,告法官檢察官或公安,都很難成立的,以馬英九先生特別費案件為例,連一個現任總統去告當初承辦他案件的檢察官沒有據實〈令書記官〉寫筆錄,都把被告的檢察官不起訴了,都被法院駁回強制起訴了,一個平民老百姓去告公檢法,會起訴嗎?答案是可以相見的,應該是不太會的。

 

有人說:臺灣刑訴規定:441條,可以調審判期日錄音錄影來比對啊!!!!但,那只限審判期日啊,不包括公安及檢察院的訊問啊!!!

 

而且,若沒有請律師,很像連審判期日的光碟〈錄音錄影〉都調不到,你若聲請法院播放,會激怒法院,因為覺得你很囉嗦!!!!

 

最好的方法是,即使被告或被害人沒有請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也可以自費請求法院〈在審查起訴階段是檢察院〉交付所有資料〈材料〉,包括影印紙本卷宗,攝影照片,複製聲音及影像的檔案及視頻。

 

 

參,為何這麼做?為了什麼理由有這個必要?

 

被告及被害人是最積極的,因為一個是世界上最想讓自己得到無罪或罪輕的判決的人,一個是最想讓被告被判有罪及重判的人。

 

被告及被害人的“閱卷權”,再配合被告及被害人聲請收集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及制度,如同民訴的證據規定,法院若駁回其申請,申請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若又被駁回因而被判敗訴,則可以之為判決理由上訴。

 

 

肆,說辯護,太沉重,請法官播放勘驗,也不太好

 

因為一些百姓,除非真非常有錢,否則小案件怎麼會請得起律師當辯護人或當訴訟代理人呢?

 

若是依刑事訴訟法44條之1播放光碟勘驗,法官可能會嫌你囉嗦,激怒法官故意做出對你不利的判決,或是在程式上故意刁難你,找你麻煩。

 

 

伍,應否增設閱卷官?

 

既然這麼多人〈包括無辯護人的被告,無訴訟代理人的被害人〉都應該有閱卷權,那麼,書記官會忙不過來啊,故,應該增設閱卷官制度!!!!

 

即,書記官不用複製那麼多份卷宗及光碟啊,書記官只要複製一份給閱卷官,其他人想閱卷,想複製光碟的話,便找閱卷官囉,閱卷官除了高底薪外,還應該按件增加報酬,這麼才不會打擊閱卷官工作熱情,激勵他努力工作。

 

 

陸,歐洲人權法院

 

三個德國敗訴的判決,皆認為在某些情形下,被告具有不受限制的閱卷權。〈楊雲驊2005

 

甚至包括在偵查階段,只要被告是被羈押中的情形,而且是有關於他被羈押的卷證。

 

但,戚〈准〉法官的文章並沒有明確的說,被告是否可以不經由辯護人便取得卷宗證物。

 

但,戚〈准〉法官有提到一點很重要:依據歐洲人權法院之解,當被告受到羈押後,檢察官得再以將會妨礙偵查為由,限制辯護人的閱卷。所有送交法院的卷宗資,必須讓辯護人閱卷。此使得檢察官,就聲請羈押之被允許與拒絕閱卷二者,須做一慎重的選擇,而羈押作為最後手段的要求,自可透過此一制度更實。..羈押相關法院程式的建制-僅以法官保為已足:

 

 

柒,有律師制度便夠了嗎?

 

還是不夠的,有很多人請不起律師,有很多人不符合法律援助的資格條件,那應該怎麼辦呢?

 

如同我的刑訴老師陳運財博士所說,現在被告不再是程式客體,而也有程式主體權,而且,被害人也有程式主體權啊!!!!為了發現真實,應該讓被告及被害人有權利付費請求法院〈閱卷官〉交付卷宗影本、圖片的翻攝照片、以現在的科技,把所有卷內材料都複製一份。

 

由閱卷權,再配合被告被害人的聲請調查證據權及保全證據權,這樣應該是發現真實的最佳方法。

 

 

捌,千頭萬緒,急於結案

 

我們都知道,臺灣法官檢察官每個人一年要結的案件數是很高的,幾百件,雖然他們都有客觀性義務及澄清義務,但,職業司法官當久了,難免會麻痹、會怠隋,再加上案情千頭萬緒,難免會忽略一些重要的地方,讓〈沒有資力或沒有資格請律師的〉被告或被害人可以閱卷再寫狀子聲請收集調查證據,或提醒法官注意一些重要事項,又何嘗不可呢?

 

被告可以寫狀子提醒法官注意到一些檢警攻擊材料不合常理的地方,提醒法官注意一些對被告有利事項。

 

被害人則可以解釋他的證言矛盾或未立刻報警其實在心理學上是正常現象,能夠說一可合情合理的受害故事,這個故事必須是可以用其他正確證據來合理建構,而不包括不正確〈但未必為偽證〉的被害人及證人陳述。必須剔除陳述中的不合常理的部份。

 

被害人常有順從的影像,例如,有機會逃脫而未逃脫,而被視為不合常理,這必須用心理學來解釋。

 

常因為證言前後矛盾而證據不被採納,其實這是心理學上記憶錯誤,因而張冠李戴,或把想像當作事實,必須把整個故事跑一趟,剔除不合常理部份,讓整個故事可以用可靠而確實的證據來支撐,這必須說服法官。

 

若這樣做後,還無法說服法官,還是不合常理,那麼,被告便可能真是冤枉的了,更應讓被告可以閱卷後寫狀子說服法官判他無罪了。

 

楊雲驊2005:參見楊雲驊,閱卷權的突破-以歐洲人權法院近年來數個判決為例,臺灣本土法學雜誌,2005年第70期,頁127。轉引自“48 期學員法學研究報告 2225辯護人在刑事程式之權以偵查階段為中心指導師:勤綱,撰寫學員:戚瑛瑛”

 

台長: 小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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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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