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執行名義有什麼用?
目錄
一、什麼是執行名義呢?
三、拿到執行名義有什麼用呢?
〈一〉查被告〈相對人〉的戶籍謄本
〈二〉查被告〈相對人〉的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
〈三〉可以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定期換發債權憑證以中斷時效
〈四〉可以對被告〈相對人〉強制執行
〈五〉查戶籍謄本及納稅資料會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呢?
四、怎樣才能拿到執行名義呢?怎樣才能拿到錢呢?又要多少費用呢?
〈六〉怎樣才能拿到執行名義
〈七〉怎樣才能拿到錢
〈八〉又要多少費用
二、什麼是執行名義呢?
強制執行法第四條 (執行名義之種類及時效關係 )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故,總歸說,即:
(一)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裁判。
(二)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
(三)仲裁人於當事人間,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判斷。
(四)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書。
(五)依公證法規定得逕為強制執行的公證書。
(六)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的裁定。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的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八)法院許可對本票發票人強制執行的裁定暨確定證明書。
有口訣:終假和公抵其
三、拿到執行名義有什麼用呢?
甲、查被告〈相對人〉的戶籍謄本
乙、查被告〈相對人〉的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
丙、可以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定期換發債權憑證以中斷時效
丁、可以對被告〈相對人〉強制執行
戊、查戶籍謄本及納稅資料會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呢?
i.
查被告〈相對人〉的戶籍謄本
依據呢?
內政部-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
一、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之申請人:
(一)當事人。
(二)利害關係人。
(三)受委託人。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三、申請人須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二)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四、戶政事務所得設置大宗戶籍謄本窗口,同一申請人每次申請案件達十件以上者,由專人收件,並約定取件日期。
這個是到戶政事務所,費用是幾十塊
ii.
查被告〈相對人〉的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
依據法
稅捐稽徵法第33條
第33條(個人租稅資訊秘密之保護)【相關罰則】§43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人員及機關,對稅捐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不得另作其他目的使用;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或第八款之人員,如有洩漏情事,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洩漏秘密之規定。
這個是到國稅局, 後者要一千,而且一千還是以前價碼,現在不知道有沒有漲價。
iii.
可以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定期換發債權憑證以中斷時效
依據呢?
強制執行法第
第二十七條 (債權憑證之發給 )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只要你按時〈例如每五年換一次〉去換發債證憑證,那麼,時效永遠不會消滅,可以追債務人〈被告或相對人〉一輩子,甚至追他的繼承人
參考法條:民法第137條第3款: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iv.
可以對被告〈相對人〉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呢?強制執行法
第四條
(執行名義之種類及時效關係 )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v.
查戶籍謄本及納稅資料會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呢?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9 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故,19條1項一款,稅法有明文規定可以查資料,而且,依第二項,原被告即債權人債務人間有契約〈違約等等〉,類似契約關係〈如無因管理、物權請求權、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或其他關係即法律關係即權利義務關係〉。
有口訣:契類無物不侵其
四、怎樣才能拿到執行名義呢?怎樣才能拿到錢呢?又要多少費用呢?
甲、怎樣才能拿到執行名義
乙、怎樣才能拿到錢
丙、又要多少費用
i.
怎樣才能拿到執行名義
要拿到執行名義,主要是
1.依民事訴訟法取得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裁判。
2.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
3.依仲裁法,仲裁人於當事人間,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判斷。
4.依鄉鎮市區調解條例〈大陸則是調解法〉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書。
5.依公證法規定得逕為強制執行的公證書。
6.依物權法,成立抵押權或質權,抵押權人或質權人,依非訟事件法,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的裁定。
7.民事訴訟法,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的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8.法院許可對本票發票人依票據法取得發票,並依非訟事件法取得強制執行的裁定暨確定證明書。
費用部份,各依各該法律的規定。
ii.
怎樣才能拿到錢
若債務人〈相對人被告〉任意給付,那就最好了,但往往會遇到一些大陸人說的老賴,故,要聲請法院民事執行處,請執行官、書記官執達員甚至法官,有時會請警察協助,來把債務人的財產,給查封扣押拍賣,這方面要看強制執行法了。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