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被告閱卷是為了歷史上的理由,現在理由已不存在了
一、以往為何不讓被告閱卷
因為,以往影印技術不發達,怕讓被告親自閱卷會因為自身利益而湮滅或篡改證據。〈刑訴林鈺雄下冊48頁,上冊149頁〉
二、現在沒有這個考慮了
拜現代科技之賜,法院可以請人,或檢察院可以請人,把卷證用掃描或複製的方式製成電子檔,在依被告及被害人請求給他們一份。
三、卷宗有什麼用?
你才知道人家根據什麼證據來告你,若證據是假的或有瑕疵,你才有機會反駁。
四、會不會洩密或侵犯個隱私呢?
可能會,故,要學瑞典制定保密法, 為了限制政府對資訊的自由裁量權,瑞典還專門制定了《保密法》,極為詳細地列舉了哪些資訊屬於國家機密、哪些資訊可以公開,這就避免了相關部門以國家安全為由有意向公眾隱瞞非涉密資訊。
〈(摘自《法律與生活》半月刊2012年10月下半月期) 百國已建官員財產公示:瑞典公務員請保姆需監督2012年10月29日17:44 法律與生活〉
那麼,國家機密便不可以公開,檢察院先把它隱去再交給被告被害人,被告被害人有不服可以向法院救濟。
學韓國,把人名及可以識別身分的資訊都隱去。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