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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1 07:28:55| 人氣7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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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讓被告閱卷是為了歷史上的理由,現在理由已不存在了


不讓被告閱卷是為了歷史上的理由,現在理由已不存在了 

 

 

一、以往為何不讓被告閱卷

 

因為,以往影印技術不發達,怕讓被告親自閱卷會因為自身利益而湮滅或篡改證據。〈刑訴林鈺雄下冊48頁,上冊149頁〉

 

 

 

二、現在沒有這個考慮了

 

拜現代科技之賜,法院可以請人,或檢察院可以請人,把卷證用掃描或複製的方式製成電子檔,在依被告及被害人請求給他們一份。

 

 

三、卷宗有什麼用?

 

你才知道人家根據什麼證據來告你,若證據是假的或有瑕疵,你才有機會反駁。

 

 

四、會不會洩密或侵犯個隱私呢?

 

可能會要學瑞典制定保密法 為了限制政府對資訊的自由裁量權,瑞典還專門制定了《保密法》,極為詳細地列舉了哪些資訊屬於國家機密、哪些資訊可以公開,這就避免了相關部門以國家安全為由有意向公眾隱瞞非涉密資訊。

 

(摘自《法律與生活》半月刊201210月下半月期) 百國已建官員財產公示:瑞典公務員請保姆需監督2012102917:44  法律與生活〉

 

那麼,國家機密便不可以公開,檢察院先把它隱去再交給被告被害人,被告被害人有不服可以向法院救濟。

 

學韓國,把人名及可以識別身分的資訊都隱去。

台長: 小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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