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被人拿走了,怎麼打民事官司?
一、林朝榮博士舉的例子
在山頂,是甲的魚池,在山腰,是乙的魚池,乙乘夜黑風高,把甲的魚池挖了一個水道,讓甲的魚流至乙的魚池。
乙的行為,成立: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所有權在內。 〈侵權責任法第2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條〉〉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不當得利,民法通則第92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物權法第34條:第三十四條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故,甲有好幾個請求權可以行使。〈台民法§§179、184、767、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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