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殺人犯比,他們怎麼樣?
一、害死人,不一定可以重判
要看刑法法條的規定:才能決定可以判多久。
有個男的,到教會去與一個有夫之婦外遇,女方要分手,他要求11萬人民幣分手費,人家不給,他便把拍下來的雙方私密照寄給女方丈夫及同事,並誹謗對方。
被害人,也就是女方,先被丈夫要求隔日立刻離婚,後來又覺得愧對家庭吃安眠藥自殺未遂,暴瘦二十公斤,得嚴重憂鬱症,後來又穿紅衣服撞火車自殺,死了。
二、他被判多久?
二年,坐了一年半的寫後便假釋出獄了。
我引用一下判決主文:即通姦罪5月,敲詐勒索未遂8月,恐嚇罪6月,誹謗罪7月,總共兩年
被告與有配偶之人相奸,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具(廠牌:HTC ,內含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又以加害生命、身體、名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于安全,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具(廠牌:HTC ,內含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又意圖散佈於眾,散佈圖畫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台、記憶卡貳張、隨身硬碟壹隻,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台、記憶卡貳張、隨身硬碟壹隻及行動電話壹具(廠牌:HTC ,內含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均沒收之。
大陸,可能還好一點,因為,大陸恐嚇可以判五年〈293條〉,勒索,若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個人看法,導致被害人死亡便算是〉,判3~~10年或10年以上
至於通姦,大陸沒有這個罪名,除非對象是軍人的妻子才有
三、有個行為人跟兩個被害人說,我跟你們合夥開檳榔攤,不久後,跟被害人說,檳榔攤虧損了6萬人民幣,逼被害人開本票,而且是重利的,再叫被害人去賣淫還債,被害人賣淫8年後,因為利滾利,還倒欠行為人140萬人民幣。
有人說,這是強迫賣淫,依台灣刑法要判七年以上。
但我覺得,要成罪比較難,畢竟行為人可以辯解說,是因為被害人還不起錢,他才安排被害人去賣淫,並沒有強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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