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拘束
一、前言
有些事不處理,會損害法治國的正義性,合同拘束便是法治國的國家機器〈尤其是公檢法機關及行政機關〈含社工〉應處理的要事。
那麼,你們臺灣怎麼做呢?
對重利罪,即放高利貸,如果是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臺灣刑法344條〉
如果是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
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款之未遂犯罰之。〈臺灣刑法344之1條〉
另外,還有人口販運防制法也有刑責。
二、合同拘束的分類
三、合同拘束的目的
〈一〉為了直接獲取金錢利益,如,利息,違約金或所謂的“損害賠償”
〈二〉為了間接獲取金錢利益,或為了獲取金錢利益以外的利益
如使人被拍攝淫穢照片或視頻,或使人從事淫穢表演,或使人與自己或他人發生性關係,或使人從事性交易或工作或被摘取器官。
十五、解決方法
行為人對檢舉或申訴或控告或指證其犯重罪之人或其近親屬犯重傷或殺人罪,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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