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程式中規則,違反了會怎麼樣?
一、要看是什麼什麼類別,如民訴及刑訴的違反便不太一樣,還有看違反的主體〈誰違反了規則?〉,如公檢法或原被告違反就效果不一樣,還有,看違反的規則是那一條〈違反的客體?〉,看違反的的程度即情節輕重,。
二、還有,要看是在什麼地方違反,在英美法系的英美香港或在大陸法系的德日臺灣,違反的效果便不同
規則有那些?例如,香港一審時,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應清楚明瞭,若違反規則,被告上訴二審,→上訴得直,被告便沒事了。
規則有那些?例如,香港一審時,法官應保持中立,法官說出不該說的話, 被告上訴二審,→上訴得直,被告沒事。
其實,我說“被告沒事”,是一個很不精確的說法,因為英美法或香港,都有他的專業法律用語,當然,我不太懂英文,沒有能力研究英美法,但,他的意思是,被告沒有必要因為國家犯錯而再受一次訴訟程式之苦。
三、那麼,這樣對不對呢?
當然不對囉!!!!!美國分明是在亂搞,被害人有什麼理由要因為國家犯了錯,便讓被告受利益而使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受損。
而且,對其他違法犯罪者也不公平,憑什麼他犯了法要坐牢受處罰,這個人便不用。
四、臺灣德國日本怎麼做呢?
看被告犯的是輕罪或重罪,若是重罪,那麼,在法益權衡後,通常是仍採用〈違法取得的證據〉,或上訴二審後,二審再把沒有踐行的程式踐行一次,把或一審的瑕疵補正,或發回一審讓一審再把他弄好。
若是輕罪,則可以把違法取得的證據排除,被告可能因為證據不足而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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