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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4 14:06:04| 人氣23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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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人手冊〈兩願離婚及調解離婚的理論與實務〉

離婚證人手冊〈兩願離婚及調解離婚的理論與實務〉

 

 

一、引用書籍

 

施著民總→施啟揚著民法總則高著親屬→高鳯仙著親屬法理論與實務

 

 

二、結婚與離婚、兩願裁判與調解離婚

 

兩願離婚是夫妻到戶政去辦離婚,裁判是讓法院判,調解和解是在法院做,但不是給法院判,而是夫妻兩方都同意才成。

 

三、離婚證人與離婚無效

 

裁判字號:

68 台上 字第 3792 判例

裁判案由:

辦理離婚登記

裁判日期:

民國 68 12 14

裁判要旨: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本件證人某甲、某乙係依憑上訴人片面之詞,而簽名於離婚證明書,未曾親聞被上訴人確有離婚之真意,既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自難認兩造間之協議離婚,已具備法定要件。

 

關鍵字是親見親聞,有些離婚證人,把離婚協議書郵寄給當事人,再由當事人到戶政去辦離婚,是無效的。

 

訴之聲明怎麼寫?我們來參考幾個法院判決的主文,因為,相對應原告訴之聲明即為法院的主文→

 

 

確認兩造間婚姻關係存在。〈台北地院101家訴89號〉

確認原告與被告之婚姻關係存在。〈台北地院100家訴176號〉

確認兩造離婚無效。〈台北地院100家訴177號〉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存在。〈台北地院100家訴31號〉

原告甲,被告乙丙;主文→確認原告、被告乙間婚姻關係存在。確認被告乙與被告丙之婚姻無效。〈台北地院100家訴23號〉

 

 

 

 

四、離婚的無效-假離婚

 

警察與老婆假離婚裝精神病,假離婚

 

996條(結婚之撤銷~精神不健全)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997條(結婚之撤銷~因被詐欺或脅迫)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這兩條是民法總則的特別規定,不適用民法總則,即詐欺脅迫及無意識精神錯亂。

 

 

五、急迫輕率而簽了五千萬的離婚協議書-被撤銷

 

 通姦 5000萬,蘋果日報2014/3/3報導

 

民法規定「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又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民法第七十四條定有明文。

 

六、調解離婚

 

法條家事事件法及民法格式狀子

 

法條:1052條之1(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效力)

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按離婚事件為乙類事件:因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為戊類事件: 家事事件法第三條定有明文。

 

乙類事件適用第三編 家事訴訟程序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七條定有明文。

 

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二十三條二項及三項定有明文〉

 

格式,司法院网站,書狀範例,規費

 

 

 

兩願離婚至戶政事務所辦離婚要準備那些東西?

 

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照片帶身分證及印章的兩個證人,離婚協議書五份

 

八、離婚協議書及調解離婚可請求那些項目?

 

侵害配偶權,請求權基礎不在親屬編在債總侵權行為親屬法損害賠償扶養費小孩的陷於生活困難贍養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等

 

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行使之時效)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台長: 小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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