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人手冊〈兩願離婚及調解離婚的理論與實務〉
一、引用書籍
施著民總→施啟揚著民法總則,高著親屬→高鳯仙著親屬法理論與實務
二、結婚與離婚、兩願裁判與調解離婚
兩願離婚是夫妻到戶政去辦離婚,裁判是讓法院判,調解和解是在法院做,但不是給法院判,而是夫妻兩方都同意才成。
三、離婚證人與離婚無效
裁判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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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年 台上 字第 3792 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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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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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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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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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8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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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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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本件證人某甲、某乙係依憑上訴人片面之詞,而簽名於離婚證明書,未曾親聞被上訴人確有離婚之真意,既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自難認兩造間之協議離婚,已具備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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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是親見親聞,有些離婚證人,把離婚協議書郵寄給當事人,再由當事人到戶政去辦離婚,是無效的。
訴之聲明怎麼寫?我們來參考幾個法院判決的主文,因為,相對應原告訴之聲明即為法院的主文→
主
文
確認兩造間婚姻關係存在。〈台北地院101家訴89號〉
確認原告與被告之婚姻關係存在。〈台北地院100家訴176號〉
確認兩造離婚無效。〈台北地院100家訴177號〉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存在。〈台北地院100家訴31號〉
原告甲,被告乙丙;主文→確認原告、被告乙間婚姻關係存在。確認被告乙與被告丙之婚姻無效。〈台北地院100家訴23號〉
四、離婚的無效-假離婚
警察與老婆假離婚,裝精神病,假離婚。
第996條(結婚之撤銷~精神不健全)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第997條(結婚之撤銷~因被詐欺或脅迫)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這兩條是民法總則的特別規定,不適用民法總則,即詐欺脅迫及無意識精神錯亂。
五、急迫輕率而簽了五千萬的離婚協議書-被撤銷
通姦 5000萬,蘋果日報2014/3/3報導
民法規定「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又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民法第七十四條定有明文。
六、調解離婚
法條,家事事件法及民法,格式,狀子
法條:第1052條之1(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效力)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按離婚事件為乙類事件:因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為戊類事件: 家事事件法第三條定有明文。
乙類事件適用第三編 家事訴訟程序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七條定有明文。
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二十三條二項及三項定有明文〉
格式,司法院网站,書狀範例,規費
七,兩願離婚至戶政事務所辦離婚要準備那些東西?
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照片,帶身分證及印章的兩個證人,離婚協議書五份
八、離婚協議書及調解離婚可請求那些項目?
侵害配偶權,請求權基礎不在親屬編,在債總侵權行為,親屬法損害賠償,扶養費小孩的,陷於生活困難贍養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等
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行使之時效)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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