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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4 16:01:42| 人氣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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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奸案被害人的诘问-须一次问完

对强奸案被害人的诘问-须一次问完

 

 

一、                为何呢?

 

否则被害人一直被传唤诘问,会崩溃啊!!!!

 

 

二、                有个强奸犯,有三个被害人,他一直声请法院传唤被害人来诘问

 

被害人化名为ABC

 

三女在长达两年法院审理,每次被告均向法官提出交互诘问要求,让她们每接到传票就精神崩溃,得长期接受治疗,有人因愧对家人,至今不敢回家。

 

 全案历经一、二审法院长达两年审理,被告和他辩护律师一再声请,传唤三位被害人到庭交互诘问,导致三女因愧对家人精神崩溃,必须长期到医院接受精神治疗,而且每接到法院传票就复发一次,其中A女和B女均表明,不愿意再追究遭到性侵部分的刑责。在台南高分院审理时,被告再度要求传唤三女时,A女父母写信告诉法官说,「A女因此事上了半年的精神疗养院,慢慢复原,但每上一次法院就复发。」

 

B女也写信告诉法官,「何时才能终止这场官司或该怎么做?我努力想忘记这件事,但随时都有收到传票或法院判决书的可能性,甚至连家都不敢回,我真的不知如何面对家人。」

 

C女说,「自接到贵院传票,情绪再度陷入极端忧郁的精神低落状态,因目前需亲自哺育婴儿,无法吃药控制,因此无法出庭。」〈中国时报2007.12.29黄文博/台南报导

 

 

三、德国怎么做呢?

四、 

〈一〉卢映洁博士简介

 

她是留德的,是台湾铭传大学法律系教授,她写了一编文章,论犯罪被害人的保护,我来帮大家介绍一下吧。

她说,许多台湾刑诉学者,都觉得相当符合法治国原则要求的德国刑事诉讼法,为了保护如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当然啰,我觉得,人口贩运案件常牵涉到〈台湾的〉强迫卖淫罪,因为强迫卖淫罪,也是妨害或剥夺被害人自由,也是使用暴力胁迫,故,应也有适用。

德国为了为了某些特殊被害人的保护,有所谓「一步程序」(one-step-Verfahren)的规定,以减少或完全排除被害人在公开审判程序中的亲自出现。详言之,当儿童被害人有拒绝证言权利,或是由于讯问会造成心理上的压力、或是来自于维护家庭的恐惧、或是对于加害人有忠诚冲突,以致于在日后的主要刑事诉讼程序(Hauptverhandlung)若出庭作证可能会有所混淆、产生心灵创伤、或是沉默或有拒绝证言的情形发生。为了保全证据,以及尽可能缩减对儿童的程序,有下述相关规定:在警察侦讯的阶段,可由管辖法院的侦查法官(Ermitlungsrichter)下令,在法院的法庭中进行法官讯问(richterlicher Vernehmung)(参照刑事诉讼法第162)。此时,该讯问原则上是所有在日后主要刑事诉讼程序之参与者(即被告、辩护人、检察官、被害人律师)以及青少年局与鉴定人在场的情形下进行(参照刑事诉讼法第168c第二项、406f第二项、406g第二项)。不过,倘若这些人(尤其犯罪嫌疑人)亲自在场,会危害到侦查的目的,亦即儿童被害人因而不敢说出真实,或是会造成儿童被害人严重的恐惧不安之立即危险时,而且这项危险无法以其它方式排除时,法官应该将这些有权在场的人与被害人隔离讯问。

这项隔离讯问的方法,依一九九八年十二月通过的证人保护法(Zeugenschutzgesetz),在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符合下列前提时,应采取所谓的「影视讯问」(Viedeovernehmung)的方式:1.被害人是十六岁以下之人;2.被害人可能无法在日后的主要刑事诉讼程序加以讯问,而提前讯问之记录对于日后的主要刑事诉讼程序之真实发现是必要的。「影视讯问」的方式是,在区隔开的房间,透过同步的声音与影像(Ton-und Bild zeitgleich)的方式使被告、辩护人、检察官等人可以直接提问,或是在特别需要保护被害人的情形,只由法官加以提问(参照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8e合并240条第二项、241条第二项、241a)。整个「影视讯问」过程会录像、录音下来。

为加强被害人的保护,根据一九九八年通过证人保护法在刑事诉讼法第225a第二项规定,这项提前讯问所录下来的录像带、录音带,可以在日后的主要刑事诉讼程序作为重要的证据方法(Beweismittel)加以提出,而被害人不需要再亲自出现在公开庭中接受讯问。并且在符合下列要件时,这个证据方法的提出不须当事人(检、辩)双方的同意:1. 
被告、辩护人在提前讯问中已经有参与的机会;2.当案件是涉及刑法第174条至184c之性犯罪、或是刑法第221条至222条之侵害生命法益犯罪、或是刑法第225条之对被监护者的虐待行为之罪。

这项提前讯问所录下来的录像带、录音带在依其目的被使用后,应在检察官的监督下全部销毁。销毁录像带、录音带之前,应将其内容以文字记录下来,并以笔录方式保存之(参照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8a合并147条、406e100条第六项)


〈二〉可以避免二次伤害

但,只有法官可以提问,会不会妨害发现真实呢?

因为人都有盲点,但,我想,可以强制辩护,让被告及辩护人有权力声请调查证据即声请法官讯问或自行发问,或让被告辩护人可以阅览公安局笔录后,才声请发问,不然,可能还是会有问题的。

但我想,大观念是好的,在警察侦讯阶段,便由法官来主持一个听证,一个讯问,然后,在以后的诉讼程序中,可以取代亲自出庭作证。

 

台長: 小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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