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侵害權益與民刑訴訟
一、刑事上,侵害人家權益,一定會有刑事責任嗎?
不一定囉,因為刑法有個罪刑法定主義,即法無明文不為罪,故,要看合不合那些個別刑法條款的規定,才能判斷侵害人家權益,有沒有刑事責任。
舉例來說,甲的車上載著值一億台幣的古董,被開車打瞌睡的乙撞壞了,雖然價值是一億,但因為根據台灣刑法,毀損罪以故意為要件,故,過失〈乙不是故意的〉毀損並不為罪
有例如,計程車司機甲開車不慎,把乙撞傷了,乙只有一塊硬幣大小的淤青,雖然一點也不嚴重,但是因為台灣法律規定,業務〈開計程車是甲的業務〉過失致人受傷,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故,若無法達成和解,甲仍可能被判刑。
這樣公不公平呢?其實不太公平,但因為法律這樣規定,所以也沒有辦法。
二、刑事責任外,民事責任呢?
除了會被判刑外,還有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未必只有賠錢一種,還可能須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如,不得再侵害人家,或,要登報道歉,即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1項〉
那麼,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叫做什麼呢?
民法中有個名詞叫侵權行為,單單這個侵權行為便有許多書籍了,那麼,他詳細的定義是什麼呢?
是指因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
三、車禍受傷了,得享有那些權利呢?
在刑事上有刑事告訴權,得請求國家收集證據及確定國家對行為人〈被告〉的刑罰權。
在民事上,得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行為人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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