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得請求的賠償項目
一、依李樂濟律師的文章,共有五大類
〈一〉為醫療費用〈醫院的掛號費等收據〉:
此部份,民法的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二〉為醫療必要費用,此收據非醫院診所所開出,而系如看護費、藥房、計程車費用等
此部份,民法的請求權基礎,亦為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三〉為工作收入減少〈請假或因住院而無法上班〉此部份,除民法的請求權基礎,亦為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外,尚有民法第二百十六條 (法定損害賠償範圍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四〉為工作能力喪失〈殘廢〉,此部份,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一九三條
〈五〉為精神慰撫金,此部份,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准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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