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
一、法條依據
“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 (抵押權之實行 )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那麼,用聲請的,而非起訴的,故,取得的是裁定而非判決囉。那麼,這個裁定,是不是執行名義呢?
強制執行法規定:第四條 (執行名義之種類及時效關係 )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其中第五款規定: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故,我把他整理一下:抵押權人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為執行名義,得為強制執行。。
二、注意事項一
詹〈順貴〉律師說,需注意,這種執行名義僅限於對抵押物本身,如果拍賣所得價金扣除執行費及增值稅後,不足清償債權,需另以其他債權憑證另外取得執行名義,才能對債務人的其他財產強制執行。此時聲請人不妨預先評估,如有不足清償的可能,先用借據、支票或本票取得執行名義對債務人其他財產執行,剩餘的再回來實行抵押權。〈詹順貴1998:47頁〉
詹順貴1998:如何撰寫訴訟狀/詹順貴作,初版,漢湘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注意事項二
需按抵押金額繳納裁定費:非訟事件法
第三節 費用之徵收及負擔 第十三條 (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之徵收費用標準 )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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