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訴被告未到庭一造辯論判決但原告仍敗訴
一、法官看法
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雖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準用同法條第一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然此法律效果之產生,仍應以原告就其所主張之事實,已提出相關之事證資料,使法院就紛爭事實之存否,達於肯認真實蓋然性存在之確信狀態為前提,如此,藉由訴訟制度
所實現之權利始能與真實不相悖離。
...本件原告雖主張被告受訴外人京慶公司之委任,以被告名義與原告公司為法律行為,再移轉予訴外人京慶公司等情,原告完全未提出相關事證以供查核,誠難據原告片面之指述,遽認此部分之事實為真。
二、法官看法強調了,即使被告因不到庭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然此法律效果之產生,仍應以原告就其所主張之事實,已提出相關之事證資料,使法院就紛爭事實之存否,達於肯認真實蓋然性存在之確信狀態為前提,如此,藉由訴訟制度
所實現之權利始能與真實不相悖離。
即使被告不到庭,亦未必敗訴。
三、但,被起訴了,原則上一定要去,否則,若原告舉證的明確一點,你被告又沒有去,無法為完整的陳述,很容易被人扭曲事實、斷章取義。
文章定位:
人氣(49) | 回應(0)| 推薦 (
0)| 收藏 (
0)|
轉寄
全站分類:
不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