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證人舉報人做得夠多嗎?
一、還沒有被害,根本國家不會提供保護及給付
在東北,有個夜總會老闆,因為夜總會被黑老大張岳的朋友及手下鬧場,刺傷了保安及小姐,夜總會老闆找來一個沒有很有實力的黑老大陳衛東來處理談判,陳衛東找來其堂弟趙山河處理,卻把張嶽手下的右手弄斷了,人家要把這個夜總會老闆斷手斷腳,他最後拿出價值一百萬人民幣的夜總會讓給對方即那個手被弄斷的張嶽手下,才花錢消災。
這個老闆,他若去作證,國家會把他藏起來讓他逃避追殺,並按月給他一筆錢好讓他能過生活嗎?
似乎目前國家不可能這麼做,因為沒有法律的依據,更何況人家也還沒有犯法,他去報案或請求保護,人家也不會受理啊!!!!!
二、己經被害了,若能指證的黑社會的層級不夠高,也無法獲取保護及給付
有一本書,書名叫「黑手黨」,書中提到,在美國,有個美國少女叫瑪麗什麼的〈她當初受害時是個少女,現在當然已人老珠黃了〉,她年輕時即16歲時,因為吸毒缺錢被父母趕出家門,在男朋友推薦下,本來是自願進了一間妓院去當了妓女,想不到上了賊船,因為那間妓院是美國最大黑幫黑手黨經營的,且裡面的環境很差,工作時間很長,且無權拒絕粗暴嫖客的不合理要求。
她想離開,但,妓院的人不讓她離開,她逃走,被抓回後,被黑手黨的打手毒打、輪奸,過後隔天仍得繼續賣淫。
一直賣淫,被虐待,被剝削,直到人老珠黃時才身無分文的被趕出妓院。因為她已年紀大了,沒有價值了,故,才被趕出妓院,並非黑手黨大發慈悲放她一馬,她的黃金時期都在黑手黨開的妓院中渡過了,替人家賺了很多錢,但錢都進了人家荷包,自己被趕出妓院時身無分文!!!!!
也許有人說,她可以報警啊!!!用強迫賣淫罪制裁黑手黨〈美國一定也有這個罪的,至少也有經營妓院罪〉,然後向加害者或州政府或美國政府請求一大筆賠償金或補償金的。
但是,黑手黨是有組織又龐大的犯罪集團,大家都認為,證人保護計畫只保護得了被害人一時,保護不了被害人一世,瑪麗怕被暗殺或殂殺或被虐殺,故,不敢報警啊!!!!因為一報警,員警要她出庭作證才肯提供保護即行政給付,不出庭作證是藐視法庭罪,要被關起來的。
瑪麗呢?他能指證的黑手黨的層級似乎也不夠高
三、新刑訴能夠做那些呢?
第六十二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資訊;
(二)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但是,你國家有那些多時間精力去貼身保護嗎?當然沒有囉,比較可行的是,在全國各地廣設庇護所,讓證人舉報人能夠住到遠離行為人被指證人的庇護所,然後,按月給證人一筆錢,領到死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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