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的鑑定費用
一、家事事件法
第二十條 (預納裁判費用之規定 )
處理家事事件需支出費用者,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但其預納顯有困難,並為維護公益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所需費用,法院得裁定暫免預納其全部或一部,由國庫墊付之。
法院為程序費用之裁判時,應併確定前項國庫墊付之費用額。
那麼,親子的DNA鑑定,費用,似可先由公費出,即可以緩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