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如何向交警部門及法院閱卷?
一、有關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及提供相關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訂定) (民國 95 年 07 月 10 日 修正)
第 13 條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于下列期間向員警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前項資料之閱覽應于員警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
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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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文件」申請說明〈來源:警政署網站〉
【095/02/17】
申請人資格: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被害人或其家屬。
申請流程:
填具「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向原處理單位(分、駐派出所或交通分隊、交通隊)提出申請。申請書格式詳如附表。
說明:
一、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于下列期間向員警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7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30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二、綜上揭規定,95年7月1日以後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員警機關不再發給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當事人所申請之相關資料,均屬員警機關處理交通事故之有關證明文件。但95年6月30日以前之交通事故案件,仍依原辦法規定,可申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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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np?ctNode=11357&mp=1
那麼申請書要如何下載呢?
警政署網站→申辦事項→交通違規申訴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文件之申請
然後再下載申請書的word檔
二、有關向民事法院聲請閱卷
民訴§§242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即使不是當事人,即不是原被告的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可以聲請閱卷者,但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至於閱卷聲請書,若你們有需要,可以寫信給我,我可以免費幫你們寫閱卷聲請書,先附兩個範例。
附件一;原被告聲請閱卷
民事聲請閱卷狀
案號:98年度易字第551號 智股
聲請人即原告 楊渝〈年籍資料詳卷〉
為聲請閱覽卷宗事:
聲請人與被告楊儒、康淑間,因為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刑事部份為傷害罪及公然侮辱〉〈刑事案件案號股別:98年度易字第551號、智股〉,正由貴院審理中。聲請人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並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所提證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1項規定,請求貴院准予閱覽卷宗〈聲請人預定於民國〈下同〉98年8月7日上午10時到院閱覽卷宗〉。
此致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日
具狀人:楊渝
附件二:第三人聲請閱卷
民事聲請狀
案號股別:89年促字第19252號:儉股
聲請人 林文斌,性別:男,民國61年出生
通訊處:51499彰化溪湖郵政第44號信箱
電話號碼:
為聲請法院裁定許可閱卷事:
聲請事項:
准予聲請人林文斌閱覽、影印89年促字第19252號〈儉股〉支付命令之卷宗。
事實及理由:
鈞院案號89年促字第19252號〈儉股〉支付命令,其聲請人與相對人分別為林明〈即林文斌之父親:見證一即戶籍謄本乙份〉及洪菊,。
林明因為賣疫苗貨款沒有收到,曾對洪菊發支付命令,並確定在案,但林明去向洪菊催討時,洪菊卻說:「你再來煩我,我就叫流氓到你家去找你!」
聲請人林文斌,因為父親林明年事已高〈林明係36年次〉,唯恐時效消滅致繼承財產權利受損,故,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特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即第三人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卷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具狀聲請 鈞院裁定許可讓聲請人林文斌得閱覽卷宗,以進行下一步的法律途徑〈可能視情形行使代位權代位強制執行〉。
此 致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具狀人: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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