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得被告〈欠債的人或車禍肇事者〉的地址
一、車禍,可以向員警機關申請初判表,上面便有雙方的地址了
那麼,要提民事訴訟便有依據了。
但若是純粹民事糾紛,如借錢不還呢?
那麼,可以先寫上被告舊住址,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或起訴,那麼,法院會想要送達支付命令或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啊,若通知不到,法院便會下一個裁定給原告,上面寫說「限令原告某某于七日內查報被告某某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民訴§249,1,6〉
那麼,我便拿著這張法院裁定,去向戶政機關〈台灣各地任一間戶政事務所都可以,因為台灣戶籍法第十六條規定戶籍謄本之申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申請被告的戶籍謄本,那麼,戶政事務所,因為我有法院裁定,便會把被告的戶籍謄本給我,我便知道被告的身分證號碼,及住址了,
在臺灣,所有戶政單位都是電腦連線的,只要我有某個人的身份證號碼,及法院裁定,不論他在臺北或台中,我都可以在臺灣的任何一個戶政事務所〈大陸是公安局〉,查到他的戶籍謄本〈即使他搬家,我也可以根據戶籍謄本查到他的住址〉
有沒有法令依據呢?
有的:
二、法令依據
內政部-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
一、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之申請人:
(一)當事人。
(二)利害關係人。
(三)受委託人。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三、申請人須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二)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檔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四、戶政事務所得設置大宗戶籍謄本窗口,同一申請人每次申請案件達十件以上者,由專人收件,並約定取件日期。
三、大陸呢?也差不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發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佈文號】法釋[2004]17號
【發佈日期】2004-11-25
【實際公佈】2004-12-02
【生效日期】2004-12-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8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4]1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已於200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近來,一些高級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據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請示我院。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批復如下:
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
因有關部門不准許當事人自行查詢其他當事人的住址資訊,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原告的申請予以查詢。
四、香港呢?
很像要自己送達,法院沒有在幫你送達,也沒有在幫你查被告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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