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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1 11:46:28| 人氣2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4【論文】國土規劃法制之研究 (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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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國土空間規劃法制應有之基本規範內容

以德國為例,一九二○年五月五日所頒布之魯爾煤礦住宅區法(das preusische Gesetz uber den Siedlungsverband Ruhrkohlenbezirk),一般認為是德國國土規劃法制之先驅【11】。目前德國聯邦、各邦及區域之國土規劃法律基礎為聯邦國土空間規劃法(Raumordnungsgesetz,簡稱ROG)。此法公佈於一九六五年,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全文修正通過,於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實行。此法性質上為德國聯邦基於空間規劃之「框架立法權限」(Rahmengesetzgebungskompetenz)所制定之法律,此乃依據基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而來【12】。因為是框架立法之關係,德國聯邦空間規劃法之內容相當精要,共計三個章節,第一章為「總則」(Allgemeine Vorschrift),第二章為「各邦之空間計畫與施行細則之授權發佈」(Raumordnung in den Landern, Ermachtigung zum Erlas von Rechtsverordnungen),第三章為「聯邦國土空間計畫」(Raumordnung im Bund),總計二十三條。較為具體之內容仍留待各邦自行訂定其邦層級的空間規劃法。雖然如此,德國聯邦空間規劃法仍有諸如國土規劃之目標、國土規劃之原則、計畫間衝突之協調解決等(空間衝擊評估程序)重要內容,相當價值參考。

 

在我國,國土空間規劃法制作為行政法之一環,如依據一般行政法規之立法體例,其應有之規範內容自然包括:立法目的(如國土計畫之目標設定)、管制機關(如中央、地方政府及其各自應負擔之規劃內容與規劃義務)、管制手段(如國土規劃體系位階之建立、上位計畫指導下位計畫之原則及其違反之效果、國土計畫之擬定、修改及廢止程序、國土綜合計畫與部門計畫之衝突協調機制及整合機制、國土資源之調查與劃設分區等)及法律救濟途徑(如人民因國土計畫之擬定而權利受侵害之救濟途徑及地方政府擬定之計畫遭上級機關否准核定時之救濟途徑)等。

 

以下論述即以上述各重要之基本規範內容,檢視內政部版國土計畫法草案針對各該內容之相關規定,並與德國聯邦空間規劃法相比較。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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