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與好友分享這篇文章

捷報—參與案例018:離家出走,還可請求離婚?

【裁判字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532號判決   【事實】   黃小姐與陳先生結婚以來,居住於陳先生老家與陳先生父母同住,兩人婚後生有一女。婚後不久,陳先生竟不珍惜夫妻間婚姻之可貴,婚後動輒對黃小姐辱罵,在小孩出生後,還是不斷動手毆打、大呼小叫、甚至拳腳相...

收件者E-mail:

請以分號區隔每個E-mail
例如:john@pchome.com.tw;mary@pchome.com.tw
信件標題:
與你分享這篇文章
訊息內容:
很精采的好文章!
如果你也喜歡,請轉寄給好友幫忙增加人氣吧!
您的名字:
王泓鑫律師
TOP